一個案件中如果網友認為被告是正當防衛,而法官認為是防衛過當的話,該怎樣判刑呢?

10 個回答
韩东言

男子持刀砸門被90後女孩反殺,在沒有趙宇案,淶源案之前,這個案子判防衛過當的故意傷害罪,從輕減輕處罰,毫無問題,也不會有如此的爭議,因為按照正當防衛的教科書與司法判決案例,同時也為了限制這類防衛過當而產生的新的故意傷害案件,往往會被認定防衛過當,而不是正當防衛。

但是,這一兩年以來,這類案件,檢察院認定正當防衛案例越來越多,問題越來越多,爭議越來越大。

這個案子是因為檢方認為嫌疑人與被害人李某湘發生扭打過程中,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不是正當防衛。

我覺得當地檢察院沒有很好的領會最高檢的關於正當防衛的新精神與指導案例,因為,按照最新的正當防衛理論,這個案子,完全是正當防衛,同樣是檢察院,適用法律不該用兩個標準。

朱元正

首先,我真心佩服唐雪的膽量和勇敢!一個弱女子,深更半夜,開門“迎敵”,將身高1.9米的大男人“反殺”!畢竟受過軍事訓練,非一般女子能比!

其次,我不得不說,本案不屬於正當防衛,也非防衛過當,而是典型的故意傷害致死或過失殺人。我知道我這麼說會被噴,但希望大家在噴我之前先聽我把話說完,再噴不遲。

一.本案不屬於正當防衛。

要搞清楚正當屬於正當防衛,先要搞清楚正當防衛的概念及構成要件。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使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免受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防衛行為。關鍵構成要件是:不法侵害行為正在發生。再看看本案,在唐雪開門之前,儘管存在可能的危險,但不法侵害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唐雪完全可以採取“先報警,再等待防禦”這類更安全有效的應對措施。而唐雪身帶“兩把刀”,主動開門“迎敵”,已經由“被動防禦”轉變為“主動進攻”,事情的性質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連防禦都不是,又談何正當防衛?

二.本案不屬於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相同,只是所造成的損害超出了必要的防衛限度。既然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自然也不存在防衛過當。

三.本案屬於故意傷害致死或過失殺人。

前面說到,從唐雪“開門迎敵”的那一刻起,事情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由“被動防禦”轉變為“主動進攻”。那麼,造成李某死亡的結果,要麼是故意傷害致死,要麼就是過失殺人。

四.法院應對唐雪從輕、減輕量刑。

儘管最終結果李某是受害人,但縱觀整個案情,李某始終是加害方。唐雪是在被欺負狀態下采取的反擊行為,加上自首情節,因此應予從輕減輕量刑。

五.對正當防衛認定過嚴和過寬,都是不可取的。

網民一面倒的支持唐雪,呼籲按正當防衛認定,出發點是好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我與大家同感。但法律是嚴肅的,也是嚴格的。法律之所以這麼規定,有其道理,如果感情用事,會造成嚴重後果。就正當防衛而言,如果認定過寬,會導致有人鑽法律空子,“以正當防衛之名,行故意殺人之實”,最終吃虧的還是弱勢一方。因此,希望廣大網友要理性看待唐雪案,相信法院,相信法律!

news968

正當防衛這個法律規定,裡面的防衛過當,應該徹底取消。這是當年我畢業論文的觀點。

理由如下:犯罪分子發動攻擊在先,正當防衛者被動出手,這時需要防衛者精準把握防衛的力道、力度和程度,明顯屬於法律規定的過高要求。

其次,防衛過當不應該成為桎梏好人的枷鎖和鼓勵犯罪的規定。犯罪分子攻擊人不用考慮後果!而被加害者卻要思考反擊的力度,這是對好人的過高要求。不利於打擊犯罪!

杨小卜62259406

這就是中國所特有的司法解釋權的結果,同一性制的案子,不同的法官解釋不同理解和適應法律,當然判決結果就不同!這就給法官很多司法尋租的機會。比如一個打工者被老闆欺負了不給錢,打工仔將老闆告上法庭,老闆通過關係疏通一下。老闆在法廳上不承認欠錢,法官問打工者:你怎樣證明你的勞務過程?打工的說:活是他乾的已經幹完了,就擺在那一里。老闆不承認,說是其他人乾的。大官說:打工的,你要證明這活是你乾的!打工者說:是我乾的,法官問:證據呢?有人證明,法官說,那個證人也要證明他的證明資質,他憑什麼證明他是這家公司的員工,他有這家公司的勞務合同嗎?有這家公司的社保?的,私人公司很少有用工合同和上社保。公司以外的人證明不可彩信!打工的必輸無疑!!!

灭绝地域歧视狗

從我的所學所知來說,拋開你們的社會輿論,拋開軍人身份。她本身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而是防衛過當.法律是說事實的,別說你覺得,你以為,更不要說他要是怎麼這麼,畢竟這些都沒發生,劉海龍案件是因為劉海龍持刀砍了人,劉海龍要是砍的電動車呢?唐雪這案子刀砍的是門,身在房間裡的唐雪沒有受到任何的人身傷害.這時的她有多種方法保證不受侵害,而她選擇出去,這不是俠客時代了,不是說你能打你就徒手出擊。正當防衛的概念實在不愛多說了,就兩點,第一侵害正在進行,第二制止侵害行為在適當程度.唐雪是主動出擊不是侵害進行時,那是不是以後有人砸門我們就殺了他?第二點她防止侵害可以選的東西為什麼就只有刀,還不是因為刀能快速解決人命,那在主觀上就不是防衛,而是主動的出擊並殺傷.而唐雪的案件就比較符合免於處罰,但是一事歸一事,就案件的本身看就是防衛過當.這案子很人說不出擊幹什麼?等警察來?那是不是說以後都不用警察來管理了,都不等警察來,你們能打你們現場就殺人?殺劉海龍的大哥是奪了劉海龍的刀,唐雪是自己拿的刀,這行為就想古代一個人上門尋仇,另一個大俠直接飛身而出,一刀斃命.你告訴我這叫正當防衛.我個人覺得防衛過當比較適合唐雪的案件,大家可能激動那還得判刑處罰?親們,防衛過當也是有免於處罰的情形的,所以我完全支持唐雪免於處罰這樣有利於法制建設及對不法分子的打擊.

吉祥如意94653149

說實在的,開始我聽了唐雪單方之言也十分支持她,現在雙方各執一詞,撿好的說,到的是非如何旁人不得而知,但最近聽死者父親之言是,唐雪座朋友的車碰著死者,身上被紅腫,導致死者大罵,然後唐雪回家帶去父親,唐雪身高1米7,可見父親也必身高體大,並對死者先動手,唐雪還罵你算什麼東西,以致產生矛盾,最後關頭死者帶刀上門,後被人奪刀空拳,唐雪持雙刀出門拼搏,雖晚上,對方只能用腳攻擊,空手對博唐雪應該知道,身為軍人出身,身手比常人敏捷,刺入第一刀致死者身上應該感覺得到,不應再次刺入,一心致人於死命,對方也是正規大學畢業的學士學位,正規上班。也非十惡之人,父母失子之心可知,作為旁觀者只希望法律公正,公平,不冤枉一個好人,不放過一個壞人。

手机用户50280215530

法官會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判決的!廣大網友都是視惡如仇!社會上的流氓地痞無賴大有人在!他們借酒發瘋傷害他人!有其是動不動就拿刀砍人!認為自己是“英雄好漢”!遇到老實的人家忍氣吞聲不敢反抗!遇到有血性的人家不吃你那一套!就是我們和法官爭論的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如果自己和家人受到生命威脅,人的第一反映就是制服對方或者讓對方沒有機會完成傷害他人的機會!如果歹徒被群眾制服還對他進行毆打攻擊都不算正當防衛!如果群眾僅僅從歹徒手中奪下凶器結果被反殺就認定防衛過當也不正確!誰能保證歹徒手中或者身上沒有藏另一把匕手??我認為應該根據當時情景來認定!總不能傷到人了再進行防衛吧!好人不能被傷害後才反擊為代價!

小草279683198

看了不少回來答,其實就是三種觀點: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故意傷害。我不是法律人士,只能談點自己的直觀看法。

一、我國《刑法》中的正當防衛條款比較嚴苛,主要是為防止有人利用該條款尋隙滋事。而司法機關在實施時為了遵重法條,執行得更加嚴苛,甚至精準到被侵害吋的被傷害程度統,所以才會出現要麼被徹底侵害致傷致殘致死,要麼防衛過當甚至故意傷害的兩種判決。

二、刑法中的正當防衛條款本意是為了公民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而又不能及時得到公權救濟時採取防衛措施以制止不法侵害。但現實情況是:被侵害人很少有金庸先生筆下的那種武林高手,能精準把握防衛的程度及結果,比如侵害人用器械,防衛人也才能用器械,侵害人只是致被侵害人輕傷,防衛也最多致侵害人輕傷,否則便過當了,侵害人對被侵害人造成重傷甚至死亡,被侵害人也才能防衛到致對方重傷或死亡(寫到此我有個疑問:檢查官、法官們說的正當防衛必須對等,被人打斷了手腳甚至打死了,怎麼能對等防衛?)。

三、有些人本來就性格衝動,愛尋隙滋事。特別是掃黑除惡以來曝光的許多黑惡勢力的發展歷程,可以看出這些人都是從一般尋隙滋事開始,被害人要麼不敢或無力反抗,要麼自衛也被繩之以法一一防衛過當或故意傷害,被判刑還得賠償。在這種情況下,慢慢的黑惡團伙就形成了。因為這些團伙成員在街上打人,一般人要麼被欺負,要麼還手一一打架鬥毆一起坐牢。而團伙成員不在乎坐牢,普通百姓呢?

四、要真正剷除黑惡勢力滋生的土壤用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穩定和健康發展,正當防衛的法律條款其實是一個有力的工具之一。只要相應的執法機關對這類傷害案件跟據案情證據認真作點人性化的分析,而不是簡單的拘泥於對等,是很容易釐清故意尋隙滋事和一般打架鬥毆、故意傷害和正當防衛的區別的。

由於本人非法律人士,以上看法如與法律衝突,請懂的人指正。

770697447

1,依法判決。總不能依“網友”判決,有人說現有法律對“正當防衛“過於苛求,但法官仍然且唯一依據的也只能是現有法律,因為對巳定法律的“不尊重”對一個社會的傷害會更大。2,法律只講事實。那些“假設”、“如果”之類的“推論”於法律無意義。比如拿刀上門,就“一定會”或者“可能會”“殺人”,這就屬於“假設”的推論”。3,“反殺”說的是對方在殺你,如果對方都未殺你,何來反殺之說?4,這個案件的核心事實就是:唐雪拎刀出擊時,面對是一個手無寸鐵的醉漢,互毆中將其刺死了,至於之前李某有刀,最多隻能說明唐雪拎刀的“正當性“,不能就此說明唐雪“刺死對方的正當性,5,既不能“臆斷”李某拎刀就是想去殺死唐雪,同樣也不能“臆斷”唐雪拎刀就是欲殺死李某,應該講雙方都沒有法律上明晰的“殺人動機”。6,退伍軍人等與本案無關。

用户2180932231780

這個誣賴手持凶器,找上門去其動機非常清楚,如果是誣賴在自己家中,唐雪去傷了他,這樣可以說防衛過當。事情恰恰相反,完全是正當防衛。難道非要等到誣賴傷害了唐雪,唐雪才能反抗嗎?那時候反抗有用嗎?再說一個小女孩和一個1.9米高的彪形大漢,你說說如何反抗,如何自衛。不要在紙上談兵,理論要與實際相結合,聽聽國民的呼聲吧!不要閉門談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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