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一人“碰瓷”後住院治療花費5萬多萬元,法院審理後,一份不賠!你支持嗎?

1 個回答
冰焰
2019-07-29

這起案件真的是大快人心,我當然支持法官判決。並且,這一判決結果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對於那些故意碰瓷的“受害者”,當然不用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否則,豈不是會縱容那些碰瓷者有恃無恐?

這起案件真的是大快人心,我當然支持法官判決。並且,這一判決結果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對於那些故意碰瓷的“受害者”,當然不用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否則,豈不是會縱容那些碰瓷者有恃無恐?

據報道,2017年3月,王某向崑山市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訴訟,在起訴狀中王某表示,2016年11月18日,他從312國道崑山江浦路由南向北跑著繞到沿312國道由西向東起步直行通過路口時,其身體與由李某駕駛的重型普通貨車車頭髮生刮擦,致使其倒地。王某倒地後又被徐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的重型集裝箱半掛車左前輪擠壓造成其受傷。事發後,王某又爬至事發路口南側機動車道內,其左腳又被劉某駕駛的重型箱式貨車擠壓,造成其再次受傷。事故發生後,王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兩個多月,產生住院醫療費五萬餘元。

但是,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原因卻與王某訴稱完全不同。在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裡是這樣認定的:當事人王某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李某、徐某、劉某在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中無過錯行為。

最後,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於本起交通事故,崑山市交警部門已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三名司機在該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無過錯行為,不負本次事故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涉案交通事故系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均不需承擔賠償責任,故保險公司亦不應予以賠償。最終法院駁回了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判決完全是合理合法的,雖然大多數人都知道,行人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即使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也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但是,這一條文還有一款除外責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則機動車一方不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3款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看來真是人賤自有天收,王某故意碰瓷反遭碾壓,可謂是偷雞不成蝕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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