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減持750.96億元 新規劍指大股東 “坑”小散時要小心了

IPO 法律 股票 投資 天天理財 2017-05-30

已減持750.96億元 新規劍指大股東 “坑”小散時要小心了

監管層抑制野蠻減持,公佈“升級版”減持新規,劍指上市公司大股東,目的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5月27日,證監會又發佈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問理財(微信公眾號:asklicai)理財師老怪注意到,證監會、滬深交易所公佈了減持規定“升級版”,其中劍指目前五類減持亂象。

一,大股東集中減持規範不夠完善。一些大股東通過非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如大宗交易方式轉讓股份,再由受讓方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賣出,以“過橋減持”的方式規避集中競價交易的減持數量限制。

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解禁後的減持數量沒有限制,導致短期內大量減持股份。

三,對於雖然不是大股東但持有首次公開發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的股東,在鎖定期屆滿後大幅減持缺乏有針對性的制度規範。

四,有關股東減持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夠完備,一些大股東、董監高利用信息優勢“精準減持”。

五,市場上還存在董監高通過辭職方式,人為規避減持規則等“惡意減持”行為。

對此,新規明確減持規範:

1、新規將其他股東減持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非公開發行股份(統稱特定股份)的行為也納入監管。也就是說,持股不到5%的小非也要遵守之前的規定:3個月內減持幅度不能超過公司總股本1%。

而且,小非減持非公開發行股份的,在解禁後12個月內不得超過其持股量的50%。同時,通過協議轉讓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6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

2、通過大宗交易“過橋減持”的漏洞被堵上。交易所的細則規定:大股東和特定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的,在連續90個自然日內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更重要的一點是,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

3、對董監高減持限制更嚴。首先,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也要提前15個交易日進行預披露,而之前只要求股東減持的時候要預披露。

其次,董監高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的25%。而且,董監高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4、擴大了減持的定義。原規定把“執行股權質押協議”定義為減持,而新規增加了以下幾項: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債換股、股票權益互換。換句話說,想要通過贈與、司法強制執行等方式規避減持規定也不行了。

5、對大股東的定義更加精確。首先,新規明確,持股5%以上股東減持時與一致行動人的持股合併計算。

其次,上市公司披露為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東及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減持規定。

6、減持要實現備案制。新規規定,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而在此之前,只要發佈公告即可。

數據顯示,今年1月1日至5月22日,A股上市公司合計被重要股東減持了49.08億股,合計減持金額為750.96億元。在上述減持中,有103家上市公司遭遇重要股東清倉式減持。這些股東對自己的公司如此不看好,也是醉了。據機構統計,過去七年,A股市場減持金額累計接近7000億元,累計增持金額僅略超2000億元,減持金額為增持的3倍有餘。

如今,減持新股公佈,大股東“坑”小散時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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