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注意:差旅費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不當,會引來稅務風險!

財務人員在日常工作中,經常會碰到有關員工差旅費的報銷處理,本文將以案例的方式向大家講解關於差旅費的會計處理及稅務處理,供大家學習參考。

財務人注意:差旅費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不當,會引來稅務風險!

案例:2017年9月,公司支付業務員董某出差補助1500元。

會計處理:

借:銷售費用-差旅費 1500元

貸:庫存現金 1500元

涉稅提醒:

1、發生的合理的差旅費補助支出准予稅前扣除;

2、單位應該制定差旅費報銷管理規定,按制度規定報銷;

3、出差補貼不需要發票。直接填列在差旅費報銷單裡,一起做差旅費處理;

4、差旅費津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政策參考:

政策1:國稅收[2000]84號

(國稅收[2000]84號)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憑真實、合法的憑據准予稅前扣除,差旅費真實性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發生的合理的差旅費補助支出准予稅前扣除。企業差旅費補助標準可以按照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或經企業董事會決議自定標準。自定標準的應將企業董事會決議和內部控制文書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出差過程中的招待客戶餐費支出一般界定為業務招待費,不得以差旅費名義扣除。

2、差旅費中的員工補貼。

大部分省份以補貼方式稅前扣除。

個別省份餐費發票報銷形式。

但要把握合理的補貼標準。會要求企業提供內部差旅費制度來支持真實性、相關性和合理性。

3、住宿費、行程費用憑合法有效憑證報銷。

政策2:國稅發(1994)089號

根據《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089號),關於工資、薪金所得的徵稅問題:

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內容和徵稅範圍作了明確規定,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徵稅。對於補貼、津貼等一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徵稅範圍問題,按下述情況掌握執行:

(一)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稅。

(二)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 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財務人注意:差旅費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不當,會引來稅務風險!

為避免稅務風險,對於差旅費用的報銷,企業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將業務招待支出、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支出與正常差旅支出區別開來。對於企業直接支出的差旅費用,根據出行的性質判斷髮生的支出屬於何種費用並計入有關二級科目;對於差旅人員墊付資金,而後由企業報銷並取得原始憑證的,可以由差旅人員按照企業的差旅費用報銷制度將差旅費用、業務招待費用和福利費用的憑證作出區分,分類報銷。

二、由於差旅費用難以和個人消費等支出區分,除憑發生費用的憑證報銷外,還應當有必要的佐證,以證實發生的費用確實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而且不屬於與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如企業制定的報銷差旅費用的有關標準和流程的規章制度,載明出差人員、目的地、時間、事由的相關審批單和企業為本單位之外的人員報銷差旅費用的備註說明。

三、注意發票風險。對於企業直接支出的差旅費用,應當注意按照“三流一致”的原則進行結算並取得相應原始憑證。對於差旅人員墊付的費用,財務人員在審核其傳回的報銷原始憑證時應當注意:

1、旅客運輸票據記載的出行人、出行時間和目的地應當和出差審批單相吻合;

2、審核發票信息發現未按規定開具,如未填納稅人識別號、紙質發票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等,不應接收;

3、發票應在稅務機關指定的網站核驗真偽,對於查驗為假髮票或發票信息與電子底賬信息不一致的,不應接收;

4、對於大額的,支出明顯不合理的住宿、會議服務發票,應當注意有無開錯發票品名,如將餐費或購買商品費用開具為住宿服務、會議服務等品名的。

財務人注意:差旅費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不當,會引來稅務風險!

劃重點:對於差旅人員發生支出超出報銷標準的,企業可以按報銷標準報銷,但應當在發票上註明報銷部分的金額,並和支付費用的單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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