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分祕籍」執業藥師考試必背,法規之150個核心考點

1.中國公民和獲准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人員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對專業工作年限的具體規定是中專7年、 大專5年、 本科3年、 碩士1年、 博士當年。

  2.執業藥師不予註冊的單位是機關、 院校、 科研單位、 檢驗機構。

  3.執業藥師具體負責處方的審核及監督調配, 提供用藥諮詢與信息, 指導合理用藥, 開展治療藥物的監測及藥品療效的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

  4.藥品特指人用藥品, 不包括獸藥和農藥

  5.由藥品本身所決定的,來源於已知或者未知的藥品不良反應是藥品安全的自然風險

  6.存在於藥品的研製、 生產、 經營、 使用各個環節, 主要來源於不合理用藥、用藥差錯、 藥品質量問題、 政策制度設計及管理導致的風險是人為風險

  7.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是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8.藥品生產企業應擔負起藥品整個生命週期的安全監測和風險管理工作。

  9.建立健全藥品供應保障體系的主要內容: 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規範藥品生產流通、 完善藥品儲備制度。

  10.國家基本藥物遴選原則: 防治必需、 安全有效、 價格合理、 使用方便、 中西藥並重、 基本保障、 臨床首選、 基層能配備。

  11.除急救、 搶救用藥外, 獨家生產品種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應當經過單獨論證。

  12.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對基本藥物使用管理確定的原則是優先選擇、 合理使用

  13.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並實現零差率銷售的是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14.基本藥物遴選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 收載的, 國家衛生計生部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佈藥品標準的品種。

  15.不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範圍: ①含有國家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 ②主要用於滋補保健作用, 易濫用的; ③非臨床治療首選的;④因嚴重不良反應,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明確規定暫停生產、銷售或使用的; ⑤違背國家法律、 法規, 或不符合倫理要求的。

  16.國家調整基本藥物目錄品種和數量的依據: ①我國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障水平變化; ②我國疾病譜變化; ③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評價: ④國家基本藥物應用情況監測和評估; ⑤已上市藥品循證醫學、 藥物經濟學評價。

  17.應當從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調出: ①藥品標準被取消的; 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藥品批准證明文件的; ③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的; ④根據藥物經濟學評價, 可被風險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優的品種所替代的。

  18.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

  19.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第一部分是化學藥品和生物製品, 主要是依據臨床藥理學分類。 第二部分是中成藥, 主要依據功能分類。

  20.負責組織制定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部門是衛生計生部門

  21.負責中藥資源普查, 促進中藥資源的保護、 開發和合理利用的部門是中醫藥管理部門

  22.負責藥品價格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3.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 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等工作的部門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24.負責藥品廣告監督, 處罰發佈虛假違法藥品廣告的行為的部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5.承擔中藥材生產扶持項目管理和國家藥品儲備管理工作的部門是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

  26.負責研究制定藥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 行業標準和有關政策的部門是商務管理部門

  27.負責藥物臨床試驗、 藥品補充申請審批決定(含國產和進口) 、 進口藥品再註冊審批決定的部門是CFDA藥品審評中心

  28.承擔生物製品批簽發相關工作的部門是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

  29.法律效力層次: 上位法的效力高於下位法、 在同一位階的法之間,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 新的規定優於舊的規定。

  30.藥品行政許可事項: 《藥品生產許可證》 、《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 、 《藥品註冊證》 、 《進口藥品註冊證》 、 《醫藥產品註冊證》 、 《執業藥師註冊證》 、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藥品廣告批准文號、 GMP(或GSP) 認證證書等。

  31.行政處罰的種類: 限制人身自由(人身罰) 、 責令停產停業、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資格罰) 、 罰款和沒收財物(財產罰) 、 警告和通報批評(聲譽罰)

  32.簡易程序中罰款: 公民處50元以下,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33.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可以舉行聽證的行政處罰有: 責令停產停業、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較大數額罰款。

  34.不可申請行政複議的事項: ①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②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行為。

  35.初步的臨床藥理學及人體安全性評價試驗屬於I期臨床試驗

  36.治療作用確證階段屬於Ⅲ期臨床試驗

  37.新藥上市後的應用研究階段屬於Ⅳ期臨床試驗

  38.仿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的藥品申請是仿製藥申請

  39.藥品註冊申請, 包括新藥申請、 仿製藥申請、 進口藥品申請及其補充申請和再註冊申請

  40.新藥申請、 仿製藥申請或者進口藥品申請經批准後, 改變、 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項或者內容的註冊申請是補充申請

  41.對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 改變給藥途徑、 增加新適應症的藥品, 按照新藥申請的程序申報註冊。

  42.新藥證書號的格式為: 國藥證字H (Z、 S) +4位年號+4位順序號

  43.《醫藥產品註冊證》 證號的格式為: H (Z、 S)C+4位年號+4位順序號

  44.新藥的監測期自新藥批准生產之日起計算, 最長不得超過5年

  45.對已上市的仿製藥開展一致性評價, 藥品生產企業應按規定方法與參比製劑進行一致性評價。 無參比製劑的, 由藥品生產企業進行臨床有效性試驗。

  46. 《藥品生產許可證》 的許可事項變更, 是指企業負責人、 生產範圍、 生產地址的變更。

  47.《GMP》 人員要求中關鍵人員: 質量管理負責人和生產管理負責人不得相互兼任。 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可以兼任。

  48.藥品委託生產, 是指藥品生產企業在因技術改造暫不具備生產條件和能力或產能不足暫不能保障市場供應的情況下, 將其持有藥品批准文號的藥品委託其他藥品生產企業全部生產的行為, 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委託加工行為。

  49.麻醉藥品、 精神藥品、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及其複方製劑, 醫療用毒性藥品, 生物製品, 多組分生化藥品, 中藥提取物, 中藥注射劑和原料藥不得委託生產。

  50.藥品召回分為三級: 對使用該藥品可能引起嚴重健康危害的實施一級召回; 對使用該藥品可能引起暫時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實施二級召回; 對使用該藥品一般不會引起健康危害, 但由於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實施三級召回。

  51.藥品生產企業(進口藥品的境外製藥廠商)是藥品召回的責任主體。

  52.藥品生產企業在作出藥品召回決定後, 應當制定召回計劃並組織實施: 級召回在24小時內, 級召回在48小時內, 級召回在72小時內, 通知到有關藥品經營企業、 使用單位停止銷售和使用

  53.藥品生產企業在啟動藥品召回後, 級召回在1內, 級召回在3日內, 三級召回在7日內, 應當將調查評估報告和召回計劃提交給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54.藥品生產企業在實施召回的過程中, 級召回每1日級召回每3日級召回每7日, 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召回進展情況

  55.企業分立、 合併、 改變經營方式、 跨原管轄地遷移, 按照規定重新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

  56.批發企業企業質量負責人的資質要求: 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執業藥師資格和3年以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歷。

  57.批發企業驗收、 養護工作人員的資質要求: 藥學或者醫學、 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藥學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58.批發企業採購人員的資質要求: 藥學或者醫學、 生物、 化學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59.藥品經營範圍分為四大類: ①麻醉藥品、 精神藥品、 醫療用毒性藥品; ②生物製品; ③中藥材、 中藥飲片、 中成藥; ④化學原料藥及其製劑、 抗生素原料藥及其製劑、 生化藥品。

  60.儲存藥品相對溼度為35%~75%

  61.按質量狀態實行色標管理: 合格藥品為綠色, 不合格藥品為紅色,待確定藥品為黃色

  62.零售企業企業法定代表人資質要求: 執業藥師資格。

  63.零售企業中藥飲片質量管理、 驗收、 採購人員資質要求: 中藥學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中藥學專業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64.零售企業中藥飲片調劑人員資質要求: 中藥學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備中藥調劑員資格。

  65.零售企業藥品陳列要求: 處方藥、 非處方藥分區陳列, 並有處方藥、非處方藥專用標識; 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陳列和銷售; 外用藥與其他藥品分開擺放。

  66.第二類精神藥品、 毒性中藥品種和罌粟殼不得陳列。

  67.零售企業藥品定期檢查: 重點檢查拆零藥品和易變質、 近效期、 擺放時間較長的藥品以及中藥飲片

  68.零售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藥品經營許可證》 、 營業執照、 執業藥師註冊證等

  69.零售企業藥品拆零銷售管理要求: 提供藥品說明書原件或者複印件;拆零銷售期間, 保留原包裝和說明書。

  70.城鄉集市貿易市場不得出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 但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 的藥品零售企業在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在城鄉集市貿易市場設點出售中藥材以外的藥品。

  71.藥品生產、 經營企業對其銷售人員或設立的辦事機構以本企業名義從事的藥品購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72.藥品生產、 經營企業採購藥品時相關記錄和憑證應當至少保存5年

  73.藥品生產、 經營企業不得以搭售、 買藥品贈藥品、 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

  74.藥品生產企業只能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藥品, 不得銷售本企業受委託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藥品。

  75.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不得發佈麻醉藥品、 精神藥品、 醫療用毒性藥品、 放射性藥品、 戒毒藥品和醫療機構製劑的產品信息。

  76.參與互聯網藥品交易的醫療機構只能購買藥品, 不得上網銷售藥品。

  77.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類型: 第一類是為藥品生產企業、 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之間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提供的服務; 第二類為藥品生產企業、 藥品批發企業通過自身網站與本企業成員之外的其他企業進行的互聯網藥品交易; 第三類為向個人消費者提供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

  78.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組) 是具有學術研究性質的內部諮詢機構, 既不是行政管理部門, 也不屬於常設機構。

  79.處方限量: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

  80.為門診一般患者開具麻醉藥品控緩釋製劑, 每張處方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

  81.為門診癌症疼痛患者開具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 每張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

  82.普通處方、 急診處方、 兒科處方保存期限為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期限為3年

  83.醫療機構自配製劑品種範圍: 本單位臨床需要而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

  84.醫療機構自配製劑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不得發佈醫療機構製劑廣告。

  85.根據安全性、 療效、 細菌耐藥性、 價格等因素, 將抗菌藥物分為三級: 非限制使用級、 限制使用級與特殊使用級。

  86.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專業性醫藥報刊上進行廣告宣傳, 不得在大眾媒介上發佈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87.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 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 應當掛牌告知, 並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88.零售藥店不得經營的九大類藥品: 麻醉藥品、 放射性藥品、 一類精神藥品、 終止妊娠藥品、 蛋白同化製劑、 肽類激素(胰島素除外)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 疫苗、 以及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的藥品。

  89.《藥品目錄》 中的西藥和中成藥分“甲類目錄”和“乙類目錄”。 “甲類目錄”的藥品是臨床治療必需, 使用廣泛, 療效好, 同類藥品中價格的藥品。 “乙類目錄”的藥品是可供臨床治療選擇使用, 療效好, 同類藥品中比“甲類目錄”藥品價格略的藥品。

  90.我國藥品不良反應的報告範圍是: 新藥監測期內的國產藥品或首次獲准進口5年以內的進口藥品, 報告所有不良反應; 其他國產藥品和首次獲准進口5年以上的進口藥品, 報告新的和嚴重的不良反應。

  91.藥品生產企業(包括進口藥品的境外製藥廠商) 、 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是我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的法定報告主體。

  92.鄉村中醫藥技術人員不得自種自採自用下列中草藥: 醫療用毒性中草藥、 麻醉藥品原植物、 瀕稀野生植物藥材。

  93.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藥材物種分為三級管理。 一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係指瀕臨滅絕狀態的稀有珍貴野生藥材物種。 二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係指分佈區域縮小, 資源處於衰竭狀態的重要野生藥材物種。 三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係指資源嚴重減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藥材物種。

  94.一級保護藥材名稱: 虎骨、 豹骨、 羚羊角、 鹿茸(梅花鹿)

  95.二級保護藥材名稱: 鹿茸(馬鹿) 、 麝香、 熊膽、 穿山甲、 蟾酥、哈蟆油、 金錢白花蛇、 烏梢蛇、 蘄蛇、 蛤蚧、 甘草、 黃連、 人蔘、 杜仲、 厚朴、 黃柏、 血竭

  96.三級保護藥材名稱: 川貝母、 伊貝母、 刺五加、 黃芩、 天冬、 豬苓、龍膽、 防風、 遠志、 胡黃連、 肉蓯蓉、 秦艽、 細辛、 紫草、 五味子、蔓荊子、 訶子、 山茱萸、 石斛、 阿魏、 連翹、 羌活。

  97.中藥飲片的炮製, 必須按照國家藥品標準炮製, 國家藥品標準沒有規定的, 必須按照省、 自治區、 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製規範炮製。

  98.中藥一級保護品種的保護期限分別為30年、 20年、 10年, 中藥二級保護品種的保護期限為7年。

  99.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中藥品種, 可以申請一保護。 ①對特定疾病有特殊療效的; ②相當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的人工製成品;③用於預防和治療特殊疾病的。

  100.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中藥品種, 可以申請二級保護。 ①符合上述一級保護的品種或者已經解除一級保護的品種; ②對特定疾病有顯著療效的; ③從天然藥物彙總提取的有效物質及特殊製劑。

  101.麻醉藥品目錄: 可卡因、 可待因、 雙氫可待因、 蒂巴因、 美沙酮、氫可酮、 羥考酮、 氫嗎啡酮、 嗎啡、 乙基嗎啡、 二氫埃託菲、 芬太尼、瑞芬太尼、 舒芬太尼、 右丙氧芬、 地芬諾酯、 哌替啶、 福爾可定、 阿片(包括複方樟腦酊, 阿桔片) 、 布桂嗪、 罌粟濃縮物(包括罌粟果提取物, 罌粟果提取物粉) 、 罌粟殼。

  102.第一類精神藥品: 哌醋甲酯、 司可巴比妥、 丁丙諾啡、 γ-羥丁酸、氯胺酮、 馬吲哚、 三唑侖。

  103.第二類精神藥品: XX巴比妥、 XX唑侖、 XX西泮、 XX佐辛、 安鈉咖、 咖啡因、 麥角胺咖啡因片、 甲丙胺酯、 布托啡諾、 格魯米特、 扎萊普隆、 丁丙諾啡透皮貼劑、 佐匹克隆、 匹莫林、 氯氮?、 唑吡坦、曲馬多、 氨酚氫可酮片、 含可待因複方口服液體制劑

  104.由於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 區域性批發企業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區、 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應當經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105.麻醉藥品與精神藥品儲存的專用賬冊的保存期限應當自藥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於5年

  106.《麻醉藥品、 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有效期為1年(不跨年度)。

  107.未經指定的藥品經營企業不得購銷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 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向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的單位銷售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 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

  108.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品種目錄: 麥角XX、 XX麻黃

  109.蛋白同化製劑、 肽類激素的驗收、 檢查、 保管、 銷售和出入庫登記記錄應當保存至超過蛋白同化製劑、 肽類激素有效期2年

  110.疫苗流通管理: 不允許批發企業經營疫苗

  111.第二類疫苗由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在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集中採購, 由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向疫苗生產企業採購後供應給本行政區域的接種單位。

  112.非處方藥和注射劑應當列出全部輔料名稱。

  113.藥品標籤中的有效期應當按照年、 月、 日的順序標註, 年份用四位數字表示, 月、 日各用兩位數表示。

  114.藥品質量監督檢驗分為抽查檢驗、 註冊檢驗、 指定檢驗和複驗等類型。

  115.必須經過指定藥品檢驗機構檢驗的藥品: ①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生物製品; ②首次在中國銷售的藥品。

  116.麻醉藥品、 精神藥品、 醫療用毒性藥品、 放射性藥品, 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 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 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 軍隊特需藥品,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產、 銷售和使用的藥品, 批准試生產的藥品不得發佈廣告。

  117.藥品廣告中必須標明藥品的通用名稱、 忠告語、 藥品廣告批准文號、 藥品生產批准文號

  118.異地發佈藥品廣告在發佈前應當到發佈地藥品廣告審査機關辦理備案。

  119.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 顯著標明“廣告”, 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

  120.篡改經批准的藥品廣告內容進行虛假宣傳的, 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該藥品廣告的發佈, 撤銷該品種藥品廣告批准文號, 1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

  121.限制競爭行為: 1.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 2.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制正當經營活動;3.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 4.招標投標中的串通行為。

  122.不正當競爭行為: 混淆行為、 限制競爭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 虛假宣傳行為、 侵犯商業祕密、 低價傾銷行為、 不正當有獎銷售、 詆譭商譽行為。

  123.爭議解決的途徑: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4.提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為假藥: ①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②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125.按假藥論處:①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②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 進口, 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③變質的; ④被汙染的; 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⑥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126.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 為劣藥

  127.按劣藥論處: ①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②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③超過有效期的; ④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⑤擅自添加著色劑、 防腐劑、 香料、 矯味劑及輔料的;

  128.生產、 銷售假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①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的; ②造成輕度殘疾或者中度殘疾的; ③造成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 ④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129.生產、 銷售假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①致人重度殘疾的;

  ②造成三人以上重傷、 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③造成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④造成十人以上輕傷的;

  ⑤造成重大、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⑥生產、 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⑦生產、 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並具有

  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應當酌定從重處罰情形之一的;

  130.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

  ①生產、 銷售的假藥以孕產婦、 嬰幼兒、 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②生產、 銷售的假藥屬於麻醉藥品、 精神藥品、 醫療用毒性藥品、 放射性藥品、 避孕藥品、 血液製品、 疫苗的;

  ③生產、 銷售的假藥屬於注射劑藥品、 急救藥品的;

  ④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 銷售假藥的;

  ⑤在自然災害、 事故災難、 公共衛生事件、 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 生產、 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的;

  ⑥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131.以加工、 提煉製毒物品製造毒品為目的, 購買麻黃鹼類複方製劑, 或者運輸、 攜帶、 寄遞麻黃鹼類複方製劑進出境的, 以製造毒品罪定罪處罰。

  132.以走私或者非法買賣為目的, 利用麻黃鹼類複方製劑加工、 提煉製毒物品的, 分別以走私製毒物品罪、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定罪處罰。

  133.舉辦中醫診所、 炮製中藥飲片、 委託配製中藥製劑應當備案而未備案, 或者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的, 由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罰後, 拒不改正的, 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或者責令停止炮製中藥飲片、 委託配製中藥製劑活動, 其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中醫藥相關活動。

  134.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製中藥製劑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 或者未按照備案材料載明的要求配製中藥製劑的, 按生產假藥給予處罰。

  135. 國家對醫療器械按照風險程度由低到高將醫療器械分為第一類、第二類、 第三類。

  136.第類醫療器械實行備案管理。 第二類、 第三類醫療器械實行註冊管理。

  137.經營第類醫療器械需許可和備案, 經營第類醫療器械實行備案管理, 經營第類醫療器械實行許可管理。

  138.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

  139.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中屬於補充維生素、 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應當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140.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參照藥品管理的要求予以對待, 應當經過國家食藥監總局註冊。

  141.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

  142.特殊用途化妝品是指用於育發、 染髮、 燙髮、 脫毛、 美乳、 健美、除臭、 祛斑、 防晒的化妝品。

  143.醫療機構委託配製中藥製劑, 應當向委託方所在地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144.僅應用傳統工藝配製的中藥製劑品種, 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後即可配製, 不需要取得製劑批准文號

  145.要建立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購進、 銷售臺賬, 並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2年備查。

  146.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專用賬冊保存期限應當自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於2年

  147.疫苗合規性文件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148.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接種單位應當如實記錄銷燬情況, 銷燬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5年

  149.麻醉藥品、 精神藥品、 醫療用毒性藥品、 放射性藥品、 外用藥品、 非處方藥品等國家規定有專用標識的, 其說明書和標籤必須印有規定的標識。

  150. 生產、 銷售假藥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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