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車充電起火燒傷租戶,車主、房東賠償100多萬'

租房 消防 揚眼 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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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電瓶車充電引發火災受到廣泛關注。人們關心兩個問題,一是應該如何正確充電進行預防事故;另一個則是,當發生火宅後,應該由誰來賠償造成的損失呢?

孫某和包括閆某在內的其他幾戶租戶一起租住在陸某夫婦出租的民房中。2015年11月29日晚,民房突然起火,致孫某全身40%燒傷,並構成四級傷殘。

對於這起火災,孫某認為閆某電瓶車充電是引發火災的可能因素,房東陸某夫婦也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於是,他在治療結束後,將陸某夫婦和閆某起訴至法院,要求三人賠償各項損失140萬餘元。

房東陸某夫婦認為,房租是其二人生活費用的來源,房子因火災燒掉了,應該由租房的人賠償其二人的損失。

而閆某則認為,陸某夫婦以其共有的房屋作為租賃物向公眾出租並收取租金,符合經營活動的一般特徵,因此陸某夫婦應當在合理注意的限度內,保障承租人住宿在該房屋內的人身財產安全。另外,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本案火災是由其電瓶車充電引起的,其不是適格的被告。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火災原因排除遺留火種的起火因素,但不能排除外來火源和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的可能。但各租戶均反映,並沒有外來火源的相關情況,火災發生時電線和電瓶車在燃燒,而連接電線的只有閆某正在充電的電瓶車。結合火災事故認定書中細項勘驗,均反映房屋下方燒損重於上方的描述,綜合因素說明起火地點更可能接近地面,電瓶車充電是引起火災的主要原因,故閆某對於本案火災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陸某夫婦作為房屋出租方,應該對於電線線路、電器設備的使用維護盡更多的安全防範及注意義務,對租戶專門用於電瓶車充電的線路的用電流量應給予充裕用電範圍,並定期作相應的用電線路檢查,故其對於本案火災事故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還認為,孫某作為房屋的租戶之一,也是案涉租賃房屋的實際使用者之一,包括其他租賃戶在內對於房屋的居住使用具有安全防範、注意並提醒的審慎義務,故在本案中也具有一定的過錯。

經法院審核,孫某因本案火災事故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29萬元餘元。綜合各方面因素,法院酌情認定閆某承擔本案因火災事故產生損失5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孫某64萬餘元,由房屋出租方陸某夫婦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孫某51萬餘元,剩餘10%的損失由孫某自行承擔。

揚子晚報/揚眼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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