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利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淄博市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淄博市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淄博市水利局(以下簡稱市水利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加掛淄博市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南水北調局)牌子。

第三條 市水利局貫徹黨中央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工作要求和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一)職能轉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組織推進本系統、本行業轉變政府職能。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二)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水利工作法律法規。負責全市水法治建設工作,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全市水利政策,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的政策建議。

2.負責組織實施全市水利改革發展相關工作。擬訂全市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參與對水利改革發展成效考核;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提出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核准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市級水利資金和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水利行業行政事業性收費徵收管理工作;負責水利行業招商引資工作。

3.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綜合規劃、跨區縣的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等重要水利規劃;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規劃和配置,負責生活、生產經營、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點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等制度,指導開展全市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4.指導全市水資源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工作;負責對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負責水資源監測工作,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質實施監測,負責發佈水資源公報。

5.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負責用水總量控制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中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和雨洪資源開發利用工作。

6.負責水利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及監督工作;負責組織查處全市重大涉水違法事件,調處跨區縣的水事糾紛,受市政府委託調處市際間水事糾紛。組織實施水利行政許可事項的許可與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水政監察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指導工作。

7.負責指導全市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有關制度,負責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區縣、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提出並協調落實引黃供水工程、南水北調工程運行和後續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監督工程安全運行,組織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督促指導地方配套工程建設;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負責組織擬訂水利行業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市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8.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指導河道湖泊以及河口、灘塗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負責推進全市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組織協調、調度督導和檢查考核等工作;承擔市河湖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9.負責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組織編制農村水利發展規劃和地方行業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工作。

10.負責指導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負責擬訂全市城鄉供水行業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供水企業生產經營工作。

11.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工作。擬訂水土保持和水生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重點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工作;牽頭做好荒山、荒丘、荒灘、荒溝治理開發的管理工作。

12.負責全市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擬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有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組織實施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接收、監督評估等制度;組織開展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並監督實施,協調監督三峽工程庫區移民後期扶持工作;承擔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13.負責水旱災害防禦工作。負責落實全市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負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規劃、重大建設項目佈局的防洪論證提出意見,指導重要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照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14.負責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重點水利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

15.負責全市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負責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創新服務工作;指導全市水利系統對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資、引進國(境)外智力等工作;指導水利宣傳、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16.負責本部門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工作。

17.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有關職責分工

1.關於節約用水管理。市水利局負責節約用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節約用水地方性法規、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制定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劃用水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區縣水資源配置、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做好節約用水規劃、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銜接,參與節約用水地方性法規、規劃、政策的制定,負責提出水價改革方案和建議,完善水價體系。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指導工業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約用水地方性法規、規劃、政策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工業節約用水有關標準,依據高耗水工藝、設備和產品的具體名錄,落實工業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城市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約用水地方性法規、規劃、政策的制定,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管理方面的節約用水制度、辦法,落實城市節約用水相關工作要求。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農業生產節約用水工作,參與節約用水地方性法規、規劃、政策的制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業生產節約用水有關標準,推廣農業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落實農業生產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行業管理工作落實節約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2.關於水資源保護與水汙染防治。市水利局負責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發佈水資源信息。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水環境質量的監測、調查評價等工作,發佈水環境信息,負責水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加強入河湖汙染防控,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兩部門應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汙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3.關於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市水利局負責組織對地下水實施監測。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對地下水環境質量實施監測。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監測因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水利局應當建立完善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發佈和共享地下水監測信息。

4.關於河道採砂管理。市水利局負責會同市自然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監督管理河道採砂工作,統一編制河道採砂規劃和計劃;負責對河道採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進行監管,指導區縣發放《採砂許可證》。市自然資源局負責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利用,指導區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水利部門發放的《採砂許可證》和相關規定發放《採礦許可證》。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河道採砂影響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鐵路橋樑安全進行監管。

5.關於礦泉水、地熱水管理。開採礦泉水、地熱水,市水利局負責辦理《取水許可證》,市自然資源局憑《取水許可證》辦理《採礦許可證》。

6.關於自然災害防救。市應急局負責組織編制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照權限作出決定,承擔重大災害救援指揮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協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組織、指導地震災害預防及救援,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地)火災、水旱災害、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市自然資源局、市水利局、市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臺,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組織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佈森林和草原(地)火險、火災信息。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和草原(地)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以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地)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市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照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必要時,市自然資源局、市水利局等部門可以提請市應急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7.關於機動車排氣和揚塵汙染防治。市生態環境局牽頭負責機動車排氣和揚塵汙染防治工作,負責工業企業料場、堆場揚塵汙染防治以及無組織排放治理工作,組織對揚塵汙染防治工作進行督導、考核和情況通報;負責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的日常監管,依法組織對上路行駛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汙染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市公安局負責牽頭做好機動車排氣汙染查處工作,負責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對機動車尾氣汙染進行監督管理;根據職責查處機動車超載超限和物料撒漏汙染問題。市自然資源局負責露天礦山揚塵汙染防治監管工作。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全市施工工地揚塵汙染防治工作,負責房屋建築、拆遷、市政工程及除道路施工和水利工程施工以外的施工工地揚塵汙染防治。市交通運輸局負責除市政道路以外的道路施工工地揚塵汙染防治,負責除城市道路以外道路的灑掃保潔,根據工作職責負責對機動車超載超限和物料撒漏等違法違規問題實施查處。市水利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的揚塵汙染防治工作。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牽頭協調推進露天農作物秸稈禁燒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建成區內的餐飲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露天焚燒汙染等違法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區及周邊建築渣土、建築垃圾、生活垃圾、粉性物料等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裸露土地揚塵汙染防治及城市道路灑掃保潔。

第四條 市水利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公文、機要、保密、檔案、保衛、值班、信訪、信息、宣傳、督查、調研、會務、接待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新聞發佈、信息化、應急管理、綜合性文稿起草、建議提案辦理及業務工作考核等工作;督促檢查水利重要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組織人事科。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考核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利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參與擬訂全市水利人才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水利科技創新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科技推廣和創新服務;組織、指導水利系統對外交流合作、引進國(境)外智力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作風效能建設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財務審計科。編制市級水利部門預決算,提出水利財政預算資金安排建議,並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承擔市級水利資金以及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事宜;負責協調落實局機關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部門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水利行業招商引資工作。

(四)規劃建設科。擬訂全市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指導編制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牽頭水利改革發展相關工作,審核重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提出市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規模、方向和項目安排建議;承擔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相關工作;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指導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組織指導市骨幹河道堤防、重要病險水庫、重要水閘的除險加固建設;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區縣、跨流域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指導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負責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承擔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組織開展水利工程稽察工作。

(五)城鄉供水科。指導農村水利和農村水電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水利發展規劃和地方行業技術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灌排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工作。負責擬訂全市城鄉供水行業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城市供水工程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全市供水企業生產經營工作。

(六)水政與行政許可科。負責組織起草水利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組織擬訂有關政策;承擔局機關重要行政決策、重要執法決定、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調處跨區縣的水事糾紛,監督指導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指導全市水利普法宣傳工作。負責推進本系統職能轉變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編制系統內權責清單,深化簡政放權、優化權力運行流程,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承擔本部門行政權力事項的動態調整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本部門行政許可有關制度、程序等,指導全市水利行政許可工作,負責水利行政許可事項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七)行業監督管理科(掛水利安全生產辦公室牌子)。負責監督指導水資源管理、節約用水、水土保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水旱災害防禦、南水北調和引黃供水及其他水利工程運行管理、河湖長制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安全監督;指導全市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利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水庫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項目與安全設施同步落實制度,開展水利工程項目安全標準化建設;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第五條 市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2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市南水北調局副局長由市水利局副局長兼任。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含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

第六條 市水利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淄博市委辦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中共淄博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淄博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