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政府關於曾厝垵幼兒園周邊道路工程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相關事項的通告

裝修 建築 幼兒園 房產 美麗思明 2017-05-19

因曾厝垵幼兒園周邊道路工程項目建設需要,需對位於思明區濱海街道曾厝垵社區部分集體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實施徵收。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廈門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辦法的通知》(廈府辦〔2016〕220號),現就曾厝垵幼兒園周邊道路工程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公示及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曾厝垵幼兒園周邊道路工程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在徵收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15日(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7年5月30日止)。

二、被徵收人或其他權利人對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有異議的,應在此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張貼公示之日起15日內向廈門市思明區土地房屋徵收辦公室(民族路46號二樓)遞交書面意見;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的,向廈門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湖濱中路518號)提交聽證申請,並附申請人身份證明及聯繫電話。逾期未遞交的,視為放棄該權利。

特此通告。

2.曾厝垵幼兒園周邊道路工程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選字第350203201514050號)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曾厝垵幼兒園周邊道路工程項目

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徵求意見稿)

因曾厝垵幼兒園周邊道路工程項目建設需要,根據選字第350203201514050號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廈思徵收〔2015〕31號,需對位於思明區濱海街道曾厝垵社區部分集體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實施徵收。為維護徵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該項目徵收工作的順利進行,現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廈門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辦法的通知》(廈府辦〔2016〕220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徵地拆遷政策的若干意見》(廈府〔2005〕176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集體土地非住宅房屋拆遷的若干意見》(廈府〔2005〕179號)、《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產局關於制定徵地拆遷具體實施細則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廈府辦〔2005〕213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徵收集體土地村鎮企業用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廈府〔2007〕347號)、《廈門市徵用土地補償費暫行規定》(廈府〔1999〕綜062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調整我市徵地拆遷有關政策意見的通知》(廈府〔2010〕57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徵收拆遷農村住宅補償安置有關問題的通知》(廈府〔2007〕109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我市徵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廈府〔2016〕398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如下徵收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一、房屋徵收部門

廈門市思明區土地房屋徵收辦公室

二、房屋徵收組織實施單位

受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濱海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範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組織實施工作。廈門思明土地房屋遷建工程有限公司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三、徵收範圍

廈門市思明區濱海街道曾厝垵社區居委會部分集體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具體以實地放樣為準)。

四、基本情況

思明區濱海街道曾厝垵社區居委會範圍內的建築面積約8000平方米

(一)涉及徵收廈門市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

(二)安置房項目名稱

曾厝垵片區改造安置房A7、A8安置房地塊

(三)評估時點:房屋徵收公告發布之日

五、徵收補償方式

(一)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可選擇產權調換,也可選擇貨幣補償。認定無房戶的,不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二)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

六、徵收住宅房屋補償安置辦法

(一)產權、應安置人口認定原則

1.人均合法批建住宅建築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對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無合法批建手續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認定產權予以補償安置,不再按本方案第六點第(九)款第6項“無合法批建手續房屋的補助、獎勵”的規定給予補助、獎勵;未建成的,按該類區磚混結構住宅(一等)重置價繳款後,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補償安置。

2.轉讓或贈與集體土地住宅的,其轉讓或贈與的建築面積應計入轉讓方或贈與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積。

3.產權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屋),產權面積應按各自份額合併計算。

4.持有合法批建手續,但在徵收公告發布之前未建成的,未建成部分,按該類區磚混結構住宅(一等)重置價繳款後,給予產權補償安置。

5.人均合法產權面積,以本項目的被徵收人在思明區蓮前街道何厝社區範圍內,具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的家庭成員為依據,屬“一戶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積合併計算,屬“多戶一宅”的,其人口合併計算。

6.在計算人均合法批建建築面積時,宅基地申請表中記載的人口應合併計算。

7.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住宅的,按“拆一補一”,不享受人均50㎡的政策。

8.應安置人口、應安置面積認定辦法依據《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產局關於制定徵地拆遷具體實施細則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廈府辦〔2005〕213號)、《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思明區集體土地應安置人口認定辦法的通知》(廈思政辦〔2014〕92號)等文件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房屋主體補償

1.貨幣補償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徵收房屋補償單價為徵收項目的安置房市場評估均價。

2.產權調換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按“拆一補一”、不補差價計算;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按超出被徵收人應安置面積最小的原則控制;超面積安置的,超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均價計算價值。

(三)裝修補償費

1.被徵收人具有合法批建手續及可認定產權的已建成房屋,其裝修可按280元/平方米實行包乾補償或選擇評估補償。若被徵收人選擇評估補償的,不論評估結果高低,一律按評估結果補償。

2.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未進行初裝修的,在安置房交房時,應給予被徵收人300元/平方米的裝修補償。

(四)搬遷補助費

以每平方米10元計算,被徵收人產權調換的原房屋可認定的產權面積部分,若被徵收人選擇現房安置,一次性給予二次搬遷補助費;被徵收人貨幣補償面積部分,一次性給予二次搬遷補助費。

(五)臨時安置補助費

1.徵收住宅房屋,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自行過渡的,徵收部門應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1)過渡期限在徵收範圍內安置,安置房為高層建築的,臨時安置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在徵收範圍外安置,安置房為多層建築的,臨時安置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安置房為高層建築的,臨時安置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按15元/平方米·月計算。超過法定過渡期限的,安置補助費按30元/平方米計算。

(3)臨時安置補助費的起算時點和停發時點起算時點:從被徵收人簽署被徵收房屋移交單,並將被徵收房屋及附屬物完整移交給徵收實施單位之月起,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停發時點:徵收部門應予公告或書面通知被徵收戶交房時間和地點等信息。在安置房交房時,應一次性補助被徵收人三個月裝修期臨時安置補助費,並從公告或書面通知交房時間的下月起,停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2.為鼓勵貨幣補償,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給予一次性支付二年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六)其它補償(補助)費用移水電錶、電話、有線電視轉移、空調移機,依據廈價房[2003]119號文件標準(水錶補助費500元/戶,電錶補助費500元/戶,有線電視補助費380元/戶,電話移機補助費100元/部,空調移機費150元/臺)。

(七)按時搬遷獎勵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並將被徵收房屋及附屬物完整交付徵收實施單位拆除的,可按被徵收房屋的產權面積(包括經認定的應安置面積)結合區位房屋補償價的百分之十(每平方米250元)給予一次性搬遷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八)合法權證獎勵房屋徵收時,持有《廈門市農村房屋所有權證》或《福建省廈門市鄉村房產契證》的,給予5000元/戶獎勵。

(九)獎勵辦法在規定的時間內抽取商談流水號、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書並按協議約定的期限搬遷交房的(商談簽約時限按第一、第二、第三輪次設定),方可享受以下相關獎勵:

1.抽取商談流水號獎勵被徵收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抽取商談流水號的,按每戶給予6000元貨幣獎勵。

2.按期簽約獎勵以產權證載明的產權面積(或經認定的應安置面積)為基數,在第一、二、三輪商談簽約時限內達成徵收補償安置協議的,分別按每平方米不高於1500元、1300元、1000元的標準,給予被徵收人按期簽約獎;

3.提前交房獎勵為促進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儘早交房,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簽署被徵收房屋移交單並將被徵收房屋及附屬物完整移交給徵收實施單位的,每戶給予10萬元交房獎勵,每提前1天另給予提前交房獎勵1萬元,交房獎勵和提前交房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40萬元。

4.無搶建獎勵在2011年12月31日後無違法搶建的,按被徵收房屋(框架或磚混結構)底層佔地面積計算給予無搶建獎勵,獎勵面積計入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並套用本方案相應獎勵標準。

5.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獎勵

(1)按期簽約獎被徵收人在商談簽約時限內簽約的,以實行貨幣補償的產權面積為基數,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均價的10%的標準給予按期簽約獎勵。

(2)按期搬遷獎被徵收人在商談簽約時限內簽約且按協議約定時間搬遷交房的,以實行貨幣補償的產權面積為基數,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均價的10%的標準給予按期搬遷獎勵。

(3)貨幣補貼: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的徵收期限內簽約並按協議約定的時間搬遷交房的,按每平方米3000元的標準給予貨幣補貼獎勵。

6.無合法批建手續房屋的補助、獎勵

(1)人均合法建築面積不足130平方米的,其無合法批建手續房屋按人均130平方米扣除應安置面積的剩餘面積部分,已建成的按每平方米560元給予補助(含裝修),未建的按每平方米340元給予獎勵。

(2)在規定的第一、第二、第三輪商談簽約期限內簽約、簽署被徵收房屋移交單,並將被徵收房屋及附屬物完整移交給徵收實施單位的被徵收人,人均建築面積小於130平方米的無合法批建的房屋(框架、磚混結構),按人均130平方米扣除應安置面積之後的剩餘已建面積,分別按每平方米不高於1600元、1400元、1200元給予獎勵。人均建築面積大於13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無合法批建房屋(框架、磚混結構),在扣除人均130平方米的已建面積後的超建部分,分別按每平方米不高於1300元、1100元、800元給予獎勵。其他結構房屋部分不計入上述面積的,按建造成本給予適當搬遷補助。

(十)住宅房屋內小(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的處理辦法

小(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若配合房屋徵收,在限定期限內搬遷並騰空交付給徵收單位拆除,可參照非住宅房屋內小(微)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的辦法處理。

(十一)認定為無房戶的,按經認定的應安置面積給予安置。經認定的應安置面積,不再按本方案第七點第(九)款第6項“無合法批建手續房屋的補助、獎勵”的規定給予補助、獎勵。

七、徵收非住宅房屋補償辦法

(一)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補償、補助及獎勵

1.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的認定和主體補償

徵收集體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房屋保持完整的,按該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1)已取得土地房屋權證的;

(2)已取得市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廈門市鄉村企事業用地許可證》的;

(3)已取得市政府鄉鎮企業用地批文、紅線圖及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許可證的。

以上未註明建築面積的,按容積率不高於1的實際建築面積計算;容積率超過1的部分,按無合法批建手續房屋認定處理。

2.裝修補償費合法批建手續面積按每平方米250元包乾補償或評估補償,若被徵收人選擇評估補償的,不論評估結果高低,一律按評估結果補償。

3.租金補助持合法批建手續的非住宅房屋,對被徵收人按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給予三個月的租金補助。

4.按期搬遷獎勵徵收合法批建的非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並簽署房屋移交單,將被徵收房屋及附屬物完整交付徵收實施單位拆除的,可按被徵收房屋的產權面積結合區位房屋補償價的百分之十給予一次性搬遷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十萬元。

5.按期簽約獎勵以合法批建的實際建築面積(未註明批建面積的,按不高於容積率1的實際建築面積)為基數,在第一、二、三輪商談簽約時限內達成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並按協議約定的期限搬遷交房的,框架、磚混結構分別按每平方米1200元、1000、700元的標準,給予被徵收人按期簽約獎勵。

(二)徵收無合法批建非住宅房屋補助、獎勵

在本方案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徵收補償補助協議書並按協議約定的期限搬遷交房的,方可享受以下相關補助、獎勵:

1.房屋主體補助經區人民政府(包括區建設、計統、農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加蓋公章的,或經區村鎮企業土地房屋清理與確權領導小組審核同意的,或持有規劃管理部門及土地管理部門簽署意見並蓋章的《廈門市鄉鎮企業建築物補辦手續工作表》的,但未取得合法批建手續的,按申請書載明的建築面積,框架、磚混結構房屋每平方米按不高於600元給予補助。

對於2011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無合法批建手續的非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如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積極支持徵收工作,簽定補償協議的,框架、磚混結構按300元/平方米給予徵收補助;其它結構形式的房屋按不高於200元/平方米給予徵收補助。

其他結構是指框架磚混結構以外的,含鋼架、鐵皮屋、簡搭、混木等其他結構形式。

框架、磚混結構的非住宅房屋層高高於3.5米的,每增加0.1米獎勵金增加20元/平方米;層高不足3米的,每減少0.1米獎勵金減少30元/平方米。

2.按期簽約搬遷獎勵在規定的商談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簽署被徵收房屋移交單,並將被徵收房屋及附屬物完整移交給徵收組織實施單位的被徵收人,框架、磚混結構房屋按建築物面積每平方米不高於1000元、其他結構房屋按佔地面積每平方米不高於700元,給予按期簽約搬遷獎勵。

3.租金補助在規定的期限內簽約搬遷、簽署被徵收房屋移交單,並將被徵收房屋及附屬物完整移交給徵收實施單位的被徵收人,其無合法批建的房屋按每平方米10元給予1.5個月補助。

(三)企業搬遷費及停產停業補償、補助及獎勵

1.對在合法建築內實際經營且合法經營(工商註冊地址與經營場所相符的經營者),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搬遷協議並搬遷完畢的:

(1)企業搬遷補助費按照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

(2)停產停業的補償經營者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根據生產經營者近三年的年平均淨利潤確定;生產經營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實際生產經營期限的年平均淨利潤確定。淨利潤根據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後利潤額證明材料確定;稅務部門無法出具證明的,根據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年度審計報告確定。

經營者停產停業的職工工資補償標準,根據房屋徵收公告發布當年的上年度廈門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結合經營者在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繳納社保記錄的職工平均人數確定。職工平均人數按下列辦法計算:

①房屋徵收公告發布時,上年度滿一年的,按上年度計算。

②營業執照註冊登記之月至房屋徵收公告發布當月,期間未滿完整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徵收公告發布當月往前推算12個月計算,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

(3)停產停業期限,統一按半年計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歸經營者所有,經營者與被徵收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小型企業、個體工商戶也可選擇簡易協商程序,按下列方式補助、獎勵:

小型企業設備搬遷補助、停產停業損失及職工工資等在3萬元以內包乾給予補助,再按最高不超過5萬元給予獎勵;個體工商戶設備搬遷補助、停產停業損失及職工工資等按最高不超過3萬元包乾給予補助、獎勵。

2.在無合法批建建築內經營,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相符,合法經營的且配合徵收工作的,企業設備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及職工工資按本條款第1項的50%給予補助,如企業能在徵收人要求的時間內,積極配合騰空房屋的,可再按不高於搬遷評估費的30%給予獎勵,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

小型企業、個體工商戶也可選擇簡易協商程序,按下列方式補助、獎勵:

小型企業設備搬遷補助、停產停業損失及職工工資等在1.5萬元以內包乾給予補助,再按最高不超過5萬元給予獎勵;個體工商戶設備搬遷補助、停產停業損失及職工工資等按最高不超過1.5萬元包乾給予補助、獎勵。

3.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相符的,其經營損失(含停產停業利潤損失和員工工資)不予補償,如企業能在徵收人要求的時間內,積極配合騰空房屋的:

(1)在合法建築內經營的,其企業搬遷費用按評估價給予補助。

(2)在無合法批建建築內經營的,其企業搬遷費用按評估價的50%給予補助,再按不高於搬遷評估費的30%給予獎勵,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

(四)涉及鄉村企事業用地改變用途的拆遷補償安置按相關規定處理。

八、附屬物補償補助辦法被徵收房屋主體以外的其它附屬物,按照廈府〔1999〕綜062號文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該規定未涉及的附屬物可選擇評估方式,按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九、2011年12月31日之後建造的無合法批建手續的房屋,不予補助、獎勵。

十、被徵收人在徵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無法達成協議並按協議的規定完成搬遷交房的,一律嚴格按我市現行政策規定的標準給予徵收補償安置,不享受本方案的補助、獎勵政策。

十一、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區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當事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裁決。市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後,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搬遷的,由作出裁決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二、徵收公告發布後,徵收組織實施單位確定第一、二、三輪的期限。

十三、本補償方案未涉及的問題,按我市現行徵收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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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5月15日印發

[來源: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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