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計署:虛擬貨幣審計的3個方法

政策法規 巴比特 2018-07-24

據21世紀經濟報道,國家審計署3月26日在其公眾號轉載《中國審計》雜誌署名王夢醒文章《虛擬貨幣的審計方法》,對當前虛擬貨幣問題進行了風險提示和審計方法。

以下是文章全文:

自比特幣誕生以來,特別是近幾年,市場上出現了大量的虛擬貨幣,它們將“去中心化”“開放源代碼”“運用區塊鏈技術”等作為吸引消費者投資的“噱頭”,利用互聯網技術進行廣泛傳播,嚴重擾亂了貨幣市場,對消費者也造成巨大損失。本文以審計的視角,總結虛擬貨幣問題的主要特點、產生原因及審計方法,以期對防範這類風險提供參照。

虛擬貨幣的運作手法

一是構造虛擬貨幣,涉眾詐騙特徵明顯。各種虛擬貨幣平臺普遍將“比特幣”保證其幣值不易被操縱的“區塊鏈”“去中心化”等技術宣稱為本幣種的技術,有的還以國際組織、跨國金融集團命名,有的則直接將中國人民銀行正在研究推進的數字貨幣技術與本幣相混淆,用於“背書”,迷惑性極強。審計抽查60家平臺發現,實際全部不具備其宣稱的技術和任何貨幣功能,所謂的“幣值”均由平臺自行隨意操控,平臺吸引投資者加入後,通過操縱“幣值”不斷向投資者“吸血”,往往波及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巨大。

二是通過編造故事、設計模式吸引投資者眼球。僅2015年以來,虛擬貨幣市場就至少經歷了“互助盤”“挖礦機”“拆分盤”等運作模式。

“互助盤”的核心手法是以平臺自創的虛擬貨幣為投資載體,投資買入虛擬貨幣稱為“提供幫助”,賣出虛擬貨幣稱為“得到幫助”。投資者(買方)在確定投資額度的基礎上,由系統匹配賣出虛擬貨幣的投資者(賣方)。

系統匹配時間為1至14天,在等待匹配期間,賣方可享受每天1%的投資收益,收益以賬戶裡增加的虛擬貨幣體現。匹配成功後,買方需要在72小時內轉款給賣方,並上傳付款憑證,賣方也需要在72小時內確定收款。至此,賣方完成投資獲利退出,買方身份發生轉換成為賣方,並等待系統再次匹配下一位買入虛擬貨幣的投資人,以此循環。

“挖礦機”的操作手法為投資者通過網站指定的交易平臺購買虛擬貨幣,再用虛擬貨幣租賃礦機,由宣稱位於國外的礦機託管機構代為“挖礦”。“礦機”分不同等級,租期一年,在租期內按照投資級別不同,投資者賬戶體現為每天增加不同數量的虛擬貨幣,其承諾的年化虛擬貨幣回報高達幾倍。

“拆分盤”的主要運作模式為人為構造一套以美元進行計價、價格在一定區間循環往復、數量可以翻倍的運營體系,如虛擬貨幣價格從0.2美元開始,每銷售100萬個虛擬幣,漲0.01美元,幣值漲到0.4美元后進行拆分,即投資者手中的虛擬貨幣數量翻倍,然後價格恢復至0.2美元,進入下一輪交易和拆分。

事實上,這些故事和模式都是不法分子吸引投資者精心編制的“賣點”,在舊的謊言無法編圓、舊的模式無以為繼的時候,就捲款逃跑,再編造一套新的模式、一個新的虛擬貨幣繼續行騙。

三是兼具多種違法犯罪特徵。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新興事物常被用於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其通常集中控制少數個人或公司賬戶吸納、轉移資金,又通過互聯網媒介建立傳銷網絡擴大集資規模,手法通常同時具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場外非法交易平臺等違法違規乃至犯罪活動的特徵,但又與每一類違法犯罪活動不盡相同,造成在具體刑事案件偵破過程中難以定罪。

如絕大部分虛擬貨幣宣傳擁有動態收益,即發展下線獲得相應比例的分成。而投資者首次投資也必須通過“領導人”上線進行操作。在數據分析中資金流向也呈現典型的“金字塔”結構。這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的描述。

但是,由於虛擬貨幣是一種虛擬的事物,在實際定罪中,又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這一犯罪構成要件不太相符。

四是虛擬貨幣犯罪活動與地下錢莊緊密相連。現實生活中,虛擬貨幣的交易平臺服務器往往放置在境外,即境內行騙、境外數錢,為提前跑路做好準備。

在利用虛擬貨幣向社會公眾募集大量資金後,幕後實際控制人利用地下錢莊等非法手段將資金轉移出境,手法隱蔽,十分不利於監管。即便投資人發現上當受騙後,由於資金已出境,交易數據不能獲取,根本無法追索,最終只能是“人財兩空”的結局。

例如,某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在吸納十餘億元資金後將絕大部分資金轉入地下錢莊組織,地下錢莊通過“對敲”(即在境內、境外建立兩個資金池,在境內收款後通過境外資金池付款)等方式將募集資金轉移至境外。多種犯罪活動交織,形成犯罪上下游利益鏈,既不利於監管又為後續案件偵破增添了難度。

虛擬貨幣的審計方法

一是善用大數據分析。對於所有涉眾類問題線索的查處,數據的採集、整理、分析、應用都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大數據、高平臺、寬視野、活思維也是處理這些問題的應有之義,虛擬貨幣重大問題線索也不例外。

在目前的形勢下,由於銀行數量眾多,而各家銀行的數據標準不統一,這給數據分析帶來很大的困難。所以,審計人員需要建立一個“標準表”,歸納最需要的數字字段,將不同銀行的數據首先進行標準化,在統一標準的數據內進行分析。

這種做法雖然前期工作量非常煩瑣、龐大,但是為後期進行數據分析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為充分發揮數據作用提供了保障。同時,近年來第三方支付機構基於便捷高效的優勢,經過多年的發展,市場佔有率不斷提高,已成為我國支付服務市場的重要補充力量。

由於第三方支付機構管理不夠嚴格規範,給犯罪團伙留下了空間,他們借用支付平臺大肆歸集和轉移資金,這也給審計人員分析數據增添了難度。這就需要對問題線索中涉及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與銀行清算平臺數據分析工作進行深入研究,關聯相關數據,將犯罪分子妄想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切斷的資金流連接起來,形成一張無可逃脫的數據網。

二是找準幕後實際控制人。為了規避監管甚至逃避法律的制裁,虛擬貨幣的幕後操控者往往會設置很多防火牆。

如募集資金的銀行賬戶是通過購買身份證等手段找到的“馬甲”,如果將這些“馬甲”作為問題線索的主體上報,往往最終的結果是“打草驚蛇”“人去樓空”,同時還有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服務器放置在境外等問題。

所以如何找出幕後的實際控制人,是查處此類重大問題線索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比如,在對某虛擬貨幣問題線索進行查處的過程中發現,絕大部分賬戶在吸納資金之後,便將資金迅速分散轉移,而恰恰有一個賬戶基本上是資金只流入而不流出,流出也只是用於購房、購車等消費。

審計人員在數據分析的基礎上,再輔之以延伸調查,便能夠提高鎖定幕後操控者的成功率。在提高審計信息準確度的同時,也能夠為公安機關後續案件偵查提供有力的協助。

三是謹慎對待問題定性。由於現行的法律法規不適用於對此種違法犯罪手法的定性,而虛擬貨幣的手段又兼具多種違法犯罪的特徵,這給審計人員上報材料時如何定性、交給哪個部門處理都帶來了很大的困難。

如在處理某虛擬貨幣問題線索時,審計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移交給公安機關,而最終公安機關以組織、領導傳銷罪立案,但是依據現有審計手段針對傳銷最不易取證。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