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暫行條例》徵集意見有果 賠償問題最受消費者關注

《快遞暫行條例》徵集意見有果 賠償問題最受消費者關注

  14家消協建議對未保價快件應按實際損失賠償

  法制網記者 餘瀛波

  8月11日,中消協與各地消協共同就《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向廣大消費者徵集意見,今天,中消協公開發布的徵集意見結果顯示:消費者意見相對集中的前五位分別是,快件延誤、丟失、損毀的賠償問題(佔10%);快遞企業義務及民事責任(佔9.6%);貴重物品、保價和保險問題(佔9.6%);行政監管及處罰(佔9.3%);簽收問題(佔7.5%)。

  據中消協有關負責人透露,從徵集的情況看,截止到8月22日,中消協和各地消協組織共收到來自高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政府機關、律師事務所等單位以及退休的消費者所提的修改意見292條。

  運單應註明送達時限延誤須賠償

  現實中,因快件延誤、丟失及損毀等導致的賠償問題最為突出,消費者的意見也最為集中。

  在此次徵集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消費者反映了自己的被侵權案例。比如,2016年9月6日,陝西眉縣消費者郭某通過快遞公司發送獼猴桃50單250公斤,價值5000元,郭某支付了運費和保價費2000元,包裝費250元。但直到9月14日快遞物品才到達新疆塔城,當收件人收件時,發現裝獼猴桃的箱子都已經溼透,並不斷向箱外滲水,收件人拒收。郭某因此要求快遞公司賠償損失,遭到拒絕。

  針對因延誤而導致的賠償問題,江蘇消費者沙銀昌建議:“快遞運單上應當註明送達時限,對快件超出送達時間而發生延誤,導致快件物品變質、損壞或者影響收件人的正常生產、生活,快遞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廈門消費者陳福猛也建議細化民事賠償規定,對快遞延誤應當區分時長明確賠償標準。

  未保價快件應按市場評估價評定

  除了延誤,還有很多消費者反映自己的快遞件丟失或損毀,但因未保價而被快遞公司拒賠的案例。比如,2016年9月,李女士通過某快遞公司為廣州的朋友郵寄一臺筆記本電腦,誰知5天后,李女士的朋友收件時發現電腦屏幕已碎裂,當場提出拒收。李女士遂向快遞公司索賠,但快遞公司以李女士未辦理保價業務為由,堅持只能給75元的賠償金。

  針對此類問題,黑龍江消費者黨紅偉、青島消費者張超、江西消費者胡國慶建議,明確未保價快件的賠償規定。他們認為,根據《合同法》第312條規定:運輸過程中貨物有損毀的,快遞公司要與消費者按照約定給予賠償,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且無法確定的,要給予市價賠償。即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此外,重慶消費者周應卉認為,現有法律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在發生爭議的情況下,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因此建議:“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評定未保價快件的價值。”

  保價與否並非認定賠償的依據

  事實上,賠償問題也是此次徵集意見過程中,各地消協組織反饋最為集中的一個話題,《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天津、內蒙古、江西、山東、河南、廣東、廣西、重慶、陝西、甘肅、青海、寧夏、青島、深圳14家消協組織均就賠償問題提出修改意見。

  其中,四川消保委建議:“快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應按照《民法》、《合同法》中關於等價有償的原則進行賠償。寄件人能夠證明其實際損失的或實際損失超過約定保價金額的,應當按照寄件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對於該項建議,四川消保委同時也給出理由,他們認為:快遞企業作為承運人,應當及時、安全將快件送達指定地點。快遞企業對於在運輸過程中造成的貨物丟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價與否並非認定賠償的依據”。

  四川消保委進一步補充指出,“保價與非保價的差別,僅體現在計算方式和舉證責任上。”保價快件丟失、毀損的,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付,未保價快件丟失、損毀的,賠償的依據是相關民事法律規定,消費者對寄遞物品的實際價值負有舉證責任。

  應強制快遞企業投保責任保險

  除了賠償問題外,還有許多消費者及消協組織建議,應當強制快遞企業投保責任保險。他們認為,強制企業投保責任保險對企業規範發展可以起到督促、約束作用。通過作出強制性規定,也有助於解決消費者索賠難的問題。

   在強制保險方面,此前的《快遞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提出:國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對此,廣州消保委、上海消保委建議第二款後增加:“強制快遞企業投保責任保險。”上述兩家消協組織認為:目前,快遞企業的保價標準並無統一規範,大都需要消費者承擔不合理的高成本,快遞企業因此逃避、轉移了自身責任。強制快遞企業投保責任險,有助於增強其安全意識,強化企業管理。

   法制網北京8月29日訊

編輯 李金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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