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捕魚 兩男長江水域被抓現行

漁業 長江 刑法 三農 揚眼 2017-05-06
禁漁期捕魚  兩男長江水域被抓現行禁漁期捕魚  兩男長江水域被抓現行

揚子晚報網5月4日訊(通訊員 張煒康 何思毅 記者 萬凌雲)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禁漁期, 揚中長江水域禁漁。然而,有人卻違規在夜間進行“電捕魚”等非法捕撈活動。5月1日凌晨5點多,兩名在長江非法捕魚的漁民,被揚中城西派出所民警抓了現行。

劉某的叔叔生前捕魚為生,過世後將漁船留給了侄兒劉某,由於沒人配合,所以漁船一直擱置著。今年劉某和王某閒聊時聊起了這條漁船,由於自己的工作不穩定收入也不高,兩人一拍即合,決計捕魚賺外快。

4月中旬,兩人帶著裝備趁著落潮時下江捕魚,但5個小時後,只捕到10斤左右的魚,兩人悻悻而歸。由於兩人都有工作,只能在兩人都有空閒時間的時候才能捕魚,4月30日由於第二天放假,兩人就相約再次捕魚。

當天晚上10點左右,兩人在劉某家匯合後,開車來到捕撈地點。藉著江水退潮,兩人划著船下江捕魚。警方介紹,其中王某負責划船,劉某負責電魚並將魚打撈上船。這樣來來回回的,到次日凌晨5點多,捕撈30餘斤魚。“兩人本以為可以滿載而歸,卻被民警抓個現行。”

捕撈現場,民警查獲了用於“電捕魚”的2組電瓶,增氧泵,抄網等一些工具。另外,還查獲了兩人的戰利品30多斤江魚。到案後,劉某和王某對從事 “電打魚”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警方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期、禁漁區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的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目前,這一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警方就此提醒,切勿在禁漁區、禁漁期開展非法捕魚活動。(編輯:曹盧傑)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