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歲多孩子大便漏進泳池 游泳中心開出4000元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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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報-紅星新聞2019年8月21日訊 因為1歲4個月的小寶寶的防水尿不溼側漏,將大便漏在了游泳池裡,親子游泳中心開出了4000元罰單,並在游泳中心的官方微信上發佈了此事。

寶寶家長認為,此前合同並沒有相關的賠償約定,親子游泳中心開具4000元賠償也是一次性整體換水的費用,但實際上,距離上一次整體換水已經過去了13天,應該按照實際損失來計算。

對此,親子游泳中心工作回覆,已與家長達成一致。截至紅星新聞記者發稿時,並未收到親子游泳中心的正式回覆。

孩子大便漏進泳池

親子游泳中心開出4000元罰單

8月18日臨近中午,在成華區建興路的成都紐英帆國際親子游泳中心,當天的第一節親子游泳課即將結束,1歲4個月的小寶寶典典(化名)的防水尿不溼不小心發生了側漏,尿不溼裡的大便漏進了游泳池。

“當時的課程已經快要結束了。”典典媽媽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自己也是第一次遇到這樣的情況,當時感覺非常非常愧疚。親子游泳中心的老師表示,需要賠償4000元換水費用,或是補償當天其餘19個已預約但上課受到影響的家庭的費用,摺合下來也是4000元左右。

典典媽媽表示,因為已經臨近中午,孩子也餓了,著急回家吃飯,當時並沒有溝通太多,但當自己回家後,諮詢了其他親子游泳中心,有的表示如果發生這樣的情況,不會要求家長賠償,同時,購買課程時,合同裡也沒有約定相關內容,僅在《家長上課須知》中提到“3歲以內的寶寶,請家長課前務必為寶寶們穿戴好合格的防水紙尿褲(換整池水需要4000元哦!)”,並未表示這就是賠償價格。

典典媽媽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在去年12月,成都紐英帆國際親子游泳中心剛開業的時候,就購買了一共60節課程,每節課程40分鐘,有教練陪同,親子游的泳池大約是130平方米大小。據她瞭解,泳池是每一個月整體換水一次,每半個月循環換水一半,事情發生是在8月18日,距離上一次整體換水的8月5日,已經使用了13日,因此,典典媽媽覺得,也不應該直接按照一次性整體換水的價格要求賠償。

事情發生的當天(18日),成都紐英帆國際親子游泳中心的官方微信公眾號發了一條微信推送,《紐英帆第一個罰單,也希望是最後一個喲》提到,“(成都紐英帆國際親子游泳中心)開出了史上最貴的罰單,原因竟然是寶寶在池中大便”,典典媽媽認為,該推送內容文字雖然沒點名,但意思“很過分”,她認為,小朋友年齡太小,不能控制或者明確表達自己大便的意圖,防水紙尿褲側漏,也不是孩子故意要拉大便在泳池的。

親子游泳中心:已與家長協商一致

在18日,成都紐英帆國際親子游泳中心官方微信公眾號發佈的微信推送中提到,“在今天早上(18日)的課程中,寶寶在泳池大便造成水池的汙染,影響了其他會員的正常上課,因此紐英帆開出了有史以來最貴的罰單,4000元人民幣。對紐英帆預約了下午課程的家長我們感到很抱歉,我們的工作人員已經在積極的換水中,在這裡我們承諾,以後一定會加大監督力度,為了營造一個更安全衛生的上課環境,同時也離不開家長們的積極配合,一起重視寶寶游泳時的大小便問題。”

8月20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來到成華區的成都紐英帆國際親子游泳中心,一位前臺值班的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正值中心閉館,負責人都不在。記者表明採訪意圖並後,該工作人員聯繫負責人,再次回覆表示,已經和當事家長溝通一致(不予回覆)。紅星新聞記者詢問,是每週週二都閉館,還是因為大便汙染泳池需要換水造成的影響,該工作人員表示,每週二都會閉館,但確實也因為汙染進行了整體換水。

紅星新聞記者提出留下聯繫方式,希望負責人能儘快聯繫回覆。但截至記者發稿時,並未收到該中心相關回復。隨後與當事人典典媽媽確認,她表示,中心負責人在記者聯繫她核實情況前剛剛打過電話,解釋說每週三會回總部開會,就賠償方案會再次上報。

而在19日,典典媽媽與親子游中心工作人員溝通的微信截圖上,紅星新聞記者看到,典典媽媽與工作人員在就賠償問題協商時,工作人員表示,在營業期間確實是因為典典拉粑粑換了整池水,除了按照合同(賠償)外,還可以採取扣除課時費用的方式。典典媽媽表示,孩子還剩下42節課未上,按照購課價格計算,還有6720元。

律師說法:具體賠償金額可由雙方協商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譚蕾認為,家長已經按照《須知》規定,盡到了給小朋友穿了防水紙尿褲的合理義務,並不是沒有穿而導致水受到汙染,現在因為小朋友出現的這種問題,其實並不是完全歸責於誰的過錯,這不存在主觀故意。從這個角度,如果泳池方堅持認為應該按照整體換水4000元的標準來賠償(不能完全使用《須知標準》),相應責任是可以由雙方來進行協商的。因為整體換水(賠償)4000元的前提,是家長沒有按照規定給孩子穿好防水尿不溼導致泳池汙染,這是存在過錯責任。

根據法律精神,(承擔賠償責任)是否是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大小、造成影響大小來判定,家長認為應該按照實際損失來賠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如果泳池方堅持認為因為換水、影響後期營業,給門店造成影響,有賴於泳池方舉證,在協商不一致的情況下,會酌情按照證據認定來判定。

至於泳池方提出的扣除課時費(抵扣賠償),譚蕾認為,這需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相關約定,造成相應損失時,泳池方有權扣除相應課時費用(賠償),否則也是沒有權利的。即便是有相關規定,也需要首先明確相應的責任。

四川及第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連超認為,一般而言,(泳池方)做了相應告知,因為消費者的行為,確實給泳池造成了衛生困擾,所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和不能營業的損失,確實是應該由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但本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公平公正的原則,應該按照實際損失情況適當賠償,賠償金額和賠償方式,可以由雙方共同協商完成。

記者於遵素來源:成都商報-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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