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放貸人的末路

2018年5月,銀保監會、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央行四部委聯合印發《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強調了嚴禁五種放貸行為:“嚴厲打擊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貸款;嚴厲打擊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嚴厲打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嚴厲打擊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此舉嚴厲地打擊職業放貸人。

何謂職業放貸人?

職業放貸人是指從事高息放貸的個人或是掛著投資擔保公司的名頭,專門向個人或企業從事民間放貸的單位。

近年以來,由於個人和企業的資金需求的增多,各種小貸公司如雨後春筍般冒起,他們以各種名號、各種形式存在於大街小巷,其中不少將借貸關係轉換成買賣、融資、服務法律關係規避高利貸名號,並由此誕生了一批人以此作為謀生獲利的職業。

職業放貸人的出現,往往伴隨著高利貸、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或套取金融機構資金轉貸、暴力收貸等違法犯罪行為,同時也是虛假訴訟、假證偽證等擾亂訴訟秩序行為高發領域,嚴重影響了司法公信力。

而最高院及省高院公佈的關於職業借貸人的典型案例,都無不表達著其裁判要旨:出借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簽訂之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現如今,在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的法院建立了疑似職業放貸人名單制度,只要滿足同一原告一年之內在本院起訴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含本數),或同一原告一年之內在不同法院合計起訴民間借貸案件10件以上;或近三年來在不同法院合計起訴15件以上;或在訴訟中結合其他證據認定。符合上述條件的,均將納入“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同時,上述人員中累計標的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原告,名錄還會被抄送至同級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政法委、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民銀行、仲裁委等相關部門。一旦被納入名單,法院會嚴格謹慎審查其涉及的民間借貸案件,如構成虛假訴訟,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律師建議:對於借款人來說,如果先前不慎向上文敘述的職業放貸人借款,一個是要妥善保存還款利息和本金的憑證,在遇到明顯不合理的利息要求時可以與之對簿公堂,一旦法院認定借款合同無效,則只需還本金,無需承擔高額的利息。同時,萬一遇到暴力催收時應該果斷報警。而對於職業放貸人,筆者只能說一句好自為之,因為您的行為如果嚴重的話,可能涉及到非法經營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多個罪名,屆時將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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