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縣一男子偽造房產證借款 結果獲刑又罰款'

銀行 麗水日報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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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縣人民法院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判處雷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四千元。

2016年6月,被告人雷某因資金週轉需要,向杜某借款,杜某提出除了要有擔保人外,還需要有房產提供擔保,他才願意借。於是,雷某便找到多年的老同學蘭某,請他做自己的擔保人,並用房產提供擔保。蘭某同意了雷某的請求,但是蘭某的房產證已經抵押在了銀行,不可能再拿出來抵押給杜某。眼看自己的借款計劃就要泡湯,雷某不甘心,便想出了一個法子,向蘭某借來了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複印件後,雷某跟蘭某保證,他只要到時候幫忙簽字就行了,其它的事情自己會處理好。

如何解決沒有房產證的問題?原來雷某想到了“辦假證”!對路邊的“辦證”小廣告精挑細選後,雷某打去了電話。一個星期後,雷某就收到了假房產證。看著手中的假證,雷某樂了,僅肉眼查看,確實做得非常逼真,他認為杜某應當發現不了。

然而,辦理抵押還需要去房管中心辦理手續,這樣一來假證的事情肯定就瞞不住了,對此雷某也早已想好了說辭。當杜某提出要去辦理抵押手續時,雷某藉口說自己親戚在房管中心上班,被親戚知道了沒面子。杜某考慮到和雷某是多年朋友,擔保人同意用房產抵押,而且房產證也在自己手裡,於是便也放心了。在蘭某寫下質押擔保人承諾書並簽字確認後,先後借給雷某10萬元。

由於工程出了問題,雷某做項目虧了錢,支付一個月利息後,就沒有再支付過利息。杜某越想越覺得不對勁,便拿著房產證去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工作人員告知杜某手裡的房產證是假證,當場予以扣留,並開具了證明,於是杜某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偵查結束後,由縣人民檢察院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提起公訴。

經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雷某在無製作權的情況下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罪。被告人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遂做出前文判決。雷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將積極履行罰金,償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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