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只銀行股22只“破淨”!為什麼不回購,穩定股價?只因這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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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2019年7月18日收盤價計算,在滬、深兩市32只銀行股當中,有22只銀行股的股價低於每股淨資產,佔比高達68.75%。

近期,中國平安的大手筆回購引發了市場的強烈關注。今年以來,其股票二級市場表現也非常搶眼,較年初已累計上漲了58%左右,顯示回購對股價的支撐作用明顯。

反觀股價大面積"破淨"的銀行股,卻從未傳出過回購股票、穩定股價的消息。至今為止,A股上市銀行回購股票還沒有先例。這此銀行為什麼不回購呢?未來,會有上市銀行回購股票嗎?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收購本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本文所提到的股份,特指普通股。

1、在"回購新規"出臺之前,上市銀行基本不具備股份回購的條件。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修訂。在修訂前,《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進行股份回購的情形包括:

  • 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首先,銀行一般不會主動減少公司註冊資本。商業銀行減少註冊資本時,需要銀保監會批准,獲得通過的可能性很小。而且,按《公司法》規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通知債權人並進行公告,債權人有權在一定時間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銀行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吸收存款、發行債券等,如果銀行減少公司註冊資本,引發債權人集中要求銀行清償債務,那麼無疑將給銀行帶來巨大的流動性風險。顯然,銀行會極力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更不會為了穩定股價而鋌而走險。

其次,國內上市銀行的合併、分立非常罕見,也沒有銀行因此進行股份回購。僅有的一例是,2012年,深圳發展銀行吸收合併平安銀行,並更名為"平安銀行"。但是當時,平安銀行本身並不持有深圳發展銀行的股份,也不存在股份回購的問題。

第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操作上存在較大障礙。銀行以自有資金回購股份再獎勵給員工,不僅操作難度大,而且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和繳納也是個難題。對員工來說,還不如發錢實惠。

總的來說,在"回購新規"出臺之前,股票回購受到嚴格限制,上市銀行不具備回購的條件。那麼,在"回購新規"出臺之後呢?

2、在"回購新規"出臺之後,從理論上來說,上市銀行可以進行股份回購,但受到3點因素的制約。

新《公司法》大幅放寬了對股份回購的限制。增加了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這兩種情形。同時,把"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放寬為"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首先,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這一情形對上市銀行來說意義不大。上市銀行發行可轉債的目的,就是希望投資人進行轉股,從而增加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如果把回購的股票用於可轉債轉股,那麼銀行發行可轉債就失去意義了。

其次,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這一條目前來看操作難度很大。此前,建設銀行、民生銀行、招商銀行等多家上市銀行都曾嘗試開展員工持股計劃,但截至目前還沒有成功案例。例如,2015年招商銀行曾計劃通過認購非公開發行A 股股票方式設立員工持股計劃,但由於未能在股東大會授權有效期內,獲得相關部委的審批,計劃最終擱淺。

第三,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這一情形目前不少銀行都適用。根據上海、深圳兩地交易所發佈的《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規定,只要公司股票收盤價格低於最近一期每股淨資產,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30%,都可以算做"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對於股價大面積破淨的銀行股來說,很多上市銀行都滿足這一條件,都可以進行股份回購。

既然具備了條件,為何沒有銀行嘗試回購,以穩定股價呢?原因是存在以下三點制約因素:

(1)商業銀行受到嚴格的資本監管,回購後形成庫存股,會降低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與上市銀行補充資本的需求之間存在矛盾。

最低資本要求是巴塞爾協議的三大支柱之一,資本充足率是國際通行的銀行核心監管指標。按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分別是7.5%、8.5%和10.5%;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例如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和中國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分別是8.5%、9.5%和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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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2019年7月18日收盤價計算,在滬、深兩市32只銀行股當中,有22只銀行股的股價低於每股淨資產,佔比高達68.75%。

近期,中國平安的大手筆回購引發了市場的強烈關注。今年以來,其股票二級市場表現也非常搶眼,較年初已累計上漲了58%左右,顯示回購對股價的支撐作用明顯。

反觀股價大面積"破淨"的銀行股,卻從未傳出過回購股票、穩定股價的消息。至今為止,A股上市銀行回購股票還沒有先例。這此銀行為什麼不回購呢?未來,會有上市銀行回購股票嗎?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收購本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本文所提到的股份,特指普通股。

1、在"回購新規"出臺之前,上市銀行基本不具備股份回購的條件。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修訂。在修訂前,《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進行股份回購的情形包括:

  • 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首先,銀行一般不會主動減少公司註冊資本。商業銀行減少註冊資本時,需要銀保監會批准,獲得通過的可能性很小。而且,按《公司法》規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通知債權人並進行公告,債權人有權在一定時間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銀行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吸收存款、發行債券等,如果銀行減少公司註冊資本,引發債權人集中要求銀行清償債務,那麼無疑將給銀行帶來巨大的流動性風險。顯然,銀行會極力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更不會為了穩定股價而鋌而走險。

其次,國內上市銀行的合併、分立非常罕見,也沒有銀行因此進行股份回購。僅有的一例是,2012年,深圳發展銀行吸收合併平安銀行,並更名為"平安銀行"。但是當時,平安銀行本身並不持有深圳發展銀行的股份,也不存在股份回購的問題。

第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操作上存在較大障礙。銀行以自有資金回購股份再獎勵給員工,不僅操作難度大,而且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和繳納也是個難題。對員工來說,還不如發錢實惠。

總的來說,在"回購新規"出臺之前,股票回購受到嚴格限制,上市銀行不具備回購的條件。那麼,在"回購新規"出臺之後呢?

2、在"回購新規"出臺之後,從理論上來說,上市銀行可以進行股份回購,但受到3點因素的制約。

新《公司法》大幅放寬了對股份回購的限制。增加了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這兩種情形。同時,把"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放寬為"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首先,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這一情形對上市銀行來說意義不大。上市銀行發行可轉債的目的,就是希望投資人進行轉股,從而增加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如果把回購的股票用於可轉債轉股,那麼銀行發行可轉債就失去意義了。

其次,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這一條目前來看操作難度很大。此前,建設銀行、民生銀行、招商銀行等多家上市銀行都曾嘗試開展員工持股計劃,但截至目前還沒有成功案例。例如,2015年招商銀行曾計劃通過認購非公開發行A 股股票方式設立員工持股計劃,但由於未能在股東大會授權有效期內,獲得相關部委的審批,計劃最終擱淺。

第三,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這一情形目前不少銀行都適用。根據上海、深圳兩地交易所發佈的《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規定,只要公司股票收盤價格低於最近一期每股淨資產,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30%,都可以算做"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對於股價大面積破淨的銀行股來說,很多上市銀行都滿足這一條件,都可以進行股份回購。

既然具備了條件,為何沒有銀行嘗試回購,以穩定股價呢?原因是存在以下三點制約因素:

(1)商業銀行受到嚴格的資本監管,回購後形成庫存股,會降低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與上市銀行補充資本的需求之間存在矛盾。

最低資本要求是巴塞爾協議的三大支柱之一,資本充足率是國際通行的銀行核心監管指標。按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分別是7.5%、8.5%和10.5%;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例如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和中國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分別是8.5%、9.5%和11.5%。

32只銀行股22只“破淨”!為什麼不回購,穩定股價?只因這2點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二條第七款規定,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商業銀行應當從核心一級資本中全額扣除:直接或間接持有本銀行的股票。也就是說,上市銀行回購股份形成庫存股,會減少其核心一級資本,在風險資產保持不變的情況下,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都會隨之降低。

我國上市銀行普遍存在補充資本的需求。2018年12月25日,金融委辦公室還曾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多渠道支持商業銀行補充資本有關問題,推動儘快啟動永續債發行。這也從側面說明了我國商業銀行普遍存在補充資本的需求,回購與這一需求之間存在矛盾。

(2)銀行可以把原本用於現金分紅的錢,拿出來進行回購,維持資本充足率水平不變,但不同股東的利益難以協調。

眾所周知,銀行股是分紅大戶。2018年,A股32家上市銀行現金分紅金額合計4208.6億元。

根據《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規定,上市公司以現金為對價,採用要約方式、集中競價方式回購股份的,視同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納入現金分紅的相關比例計算。現金分紅同樣會減少商業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效果與回購股份相同。也就是說,銀行可以把原本用於現金分紅的錢,拿出來進行回購,以避免因回購而降低資本充足率。

但是,在股票回購和現金分紅之間,不同股東的利益並不一致。一些股東,希望銀行進行回購提振股價,以便賺取交易差價,因為交易差價遠比現金分紅更有想象空間,也更有吸引力;另一些股東,特別是沒有減持計劃、也沒有進行股票質押的大股東,更希望銀行進行現金分紅,增加每年的淨利潤,讓自身的財務報表更加好看。反之,如果上市銀行把原本用於分紅的錢用於股票回購,就算股價上漲也不會體現在大股東的財務報表上,對其實際意義不大。

所以說,雖然上市銀行可以把原本用於現金分紅的錢,拿出來進行回購,以避免降低資本充足率,但不同股東的利益很難協調,特別是如何獲得大股東的支持,會是一個難題。

(3)由於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中國銀保監會沒有表態,也沒有出臺相關配套細則,所以沒有銀行願意貿然進行股份回購。

"回購新規"是在證監會的大力推動下出臺的。2018年11月9日,證監會還聯合財政部、國資委,發佈了《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但截至目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部門——銀保監會還沒有表態,也沒有出臺相關配套細則,在這種情況下,沒有銀行願意貿然進行股份回購,作"第一個吃螃蟹的"。

綜上所述,在"回購新規"出臺之前,上市銀行基本不具備股份回購的條件。在"回購新規"出臺之後,雖然從理論上來說,上市銀行可以進行股份回購,但由於受到上述3點因素的制約,所以沒有銀行貿然進行股份回購。

未來,會有上市銀行回購股票嗎?

最主要的,還是要看中國銀保監會的態度,如果沒有監管部門的認可和支持,那麼預計還是沒有上市銀行會進行股票回購。

此外,《關於支持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意見》明確指出:"上市公司實施股份回購後申請再融資,融資規模不超過最近十二個月股份回購總金額10倍的……,審核中對此類再融資申請給予優先支持。"。如果中國銀保監會明確表態,支持上市銀行回購股份,那麼預計再融資需求強烈的一些上市銀行會率先進行回購,以獲得證監會的政策傾斜。

至於未來形勢如何發展,就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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