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紀傳媒收關注函:說明原實控人未直接託管股份具體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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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經緯客戶端9月6日電 在5日收到關注函後,6日凌晨,印紀娛樂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印紀傳媒”)再收深交所關注函。深交所要求印紀傳媒說明,原實控人肖文革未將所持公司44.04%的股份直接託管給青島中鑫匯融不良資產處置有限公司(下稱“青島中鑫匯融”)的具體原因和合理性。

2019年9月5日晚,印紀傳媒披露《關於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第五次風險提示公告》,稱公司收到原實際控制人肖文革及其一致行動人北京印紀華城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下稱“印紀華城”)、印紀時代(天津)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印紀時代”)、公司董事長吳冰、監事會主席張彬於2019年9月1日分別簽署的股份託管協議。

根據協議,肖文革將其直接持有的公司44.04%股份不可撤銷地託管給吳冰,並由其全權代表肖文革行使與公司股份有關的各項權力、權利及權益。同日,吳冰與青島中鑫匯融簽訂股份託管協議,將其受託的肖文革持有的公司 44.04%的股份轉託管給青島中鑫匯融。

深交所要求印紀傳媒就以下事項進行核查或向相關方詢問後予以詳細說明:

肖文革於9月1日將所持有公司44.04%的股份託管給吳冰,同日,吳冰又將上述股份轉託管給青島中鑫匯融。

(1)肖文革未將持有的公司44.04%股份直接託管給青島中鑫匯融的具體原因及合理性;

(2)吳冰與青島中鑫匯融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係、一致行動關係或其他利益關係;

(3)請結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說明兩次股權託管是否構成對上市公司的收購,是否分別觸發要約收購義務;吳冰在接受託管的同日又將上述股份轉託管給青島中鑫匯融,是否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即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的規定。請律師就上述(2)(3)項問題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請你公司核查並說明,吳冰與青島中鑫匯融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相關方是否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聘請在中國註冊的具有從事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如是,請披露財務顧問及聘任協議的相關信息;如否,請說明是否違反上述第九條關於“收購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聘請財務顧問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規定。請律師就上述問題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關於股份託管,請你公司說明相關方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與股權託管相關的權利及義務安排,是否存在與你公司相關的其他協議、安排或協商事項。

請你公司督促相關方,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聘請財務顧問對相關權益變動報告書的內容出具核查意見。

請吳冰與青島中鑫匯融說明未來12個月內是否存在對你公司資產、業務、人員、組織結構、公司章程等進行調整的後續計劃。如有,請說明具體情況及時間安排,如無,請你公司評估並說明本次股權託管事項對你公司的具體影響。

其實,在9月5日印紀傳媒就曾收到深交所關注函。在該關注函中,深交所指出,印紀傳媒股票在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4日期間,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已連續十五個交易日的每日收盤價低於面值(1元)。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出現連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低於每股面值的,應當在次一交易日發佈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其後每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收盤價低於每股面值的情形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印紀傳媒9月4日、9月5日未按規定披露上述風險提示公告。

9月5日當天,印紀傳媒一字跌停,跌幅5.63%,股價報0.67元/股。按照深交所有關規定,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1元,公司可能被暫停上市。實際上,即便印紀傳媒在包括今日在內5個交易日連續收穫漲停,股價也無法突破1元。

公開資料顯示,印紀傳媒於2003年成立,總部位於四川省遂寧市。2007年在深圳中小企業板上市交易。法定代表人為吳冰,實際控制人為肖文革。印紀傳媒原先是中國西部地區最大的外貿型豬肉食品加工企業,而在2014年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後,公司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經營娛樂影視及廣告營銷業務等。

根據公開報道,印紀傳媒先後投資、製作或發行了《鋼鐵俠3》、《長安十二時辰》、《無人區》、《北平無戰事》等多部知名影視作品。(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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