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男子故意將借款日期寫在一萬八千年之後 法院這樣判

煙臺 不完美媽媽 凌夏千度 2019-07-06

小時候,最怕的是向喜歡的人表白;長大後,最怕的是借錢不還。都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然而總有一些人想方設法的逃避還錢!近日,牟平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被告人孫某故意將借款時間寫錯,並以此為由推脫還款,最終的結果如何?

案情回顧

2011年3月,孫某因做生意需資金週轉便找丈母孃柴某借款5萬元,之後孫某與妻子李某因感情不和經常吵架。在一次吵架之後李某便要求孫某把借母親的錢理順清楚,並要求孫某打借條,同時通知母親叫著村幹部來到家中當個見證人。柴某當時尋思現場也有村幹部看著,在孫某寫好借條後就沒細看,順手把借條放進了包裡。

煙臺男子故意將借款日期寫在一萬八千年之後 法院這樣判

時間一晃已過八年,可孫某一直閉口不提還錢之事,柴某也多次找孫某要求他還錢,可孫某總找藉口不還錢。無奈之下,柴某隻好將其起訴到法院,但當她從家裡拿出借條時,借條上的內容讓她驚呆了,內容為:“今借柴某伍萬元整。20011.6.12 孫某”。借款時間居然發生在18000年後!看著這張“扎心”的借條,柴某後悔不已,怪自己當初太大意。

法院審理

在第一次庭審質證時,孫某先主張借條中 “伍萬元整”四個字不是本人書寫,並申請對該四個字進行筆跡鑑定。牟平法院委託煙臺某鑑定中心進行了鑑定,鑑定意見為:借條中的“伍萬元整”四個字是孫某所寫。孫某看見鑒定結果之後承認借條是其所寫,但隨後又在庭審中辯稱雖然自己出具了借條,但實際借款並未發生。而對自己憑空出具借條的行為,孫某又拿不出合理的解釋。同時孫某以其故意將借條的落款時間寫作“20011.6.12”為藉口,解釋道:這是出於玩笑的心態,是要祝願他與妻子的婚姻感情“萬年永固”;並且就算這借條有效根據該落款日期,可還款日期也應是20011年。

牟平法院審理認為,遵照生活常識,向他人出具借條的行為一般都是在收到借款同時或之後。未收到借款而向他人出具借條,屬特殊情形,應由提出該主張的一方作出合理解釋或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本案被告未對其特殊行為(沒收到借款卻憑空出具借條)作出合理解釋,也未提供證據,故法院認定孫某實際已收到柴某借款50000元。關於借條的落款時間(20011.6.12),法院最終認定系孫某書寫時的筆誤,實際時間應為2011年6月12日。因雙方並未約定借款期限,故柴某有權隨時要求孫某還款,最終法院判定被告孫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柴某還清借款本金50000元。

法官提醒:生活中,借條一定要寫清楚,以免發生類似不必要的糾紛。那正確的借條該如何書寫呢?繼續往下看——

(一)注意別把借條寫成欠條。借條是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係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其內容基本上具有借貸合同的幾個要素,它是由債權人實施將自己的錢物借給債務人的行為所引起的。借條必須與欠條區別開來:欠條是由於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

(二)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三)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四)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五)應寫清楚借款用途;

(六)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七)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八)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九)注意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 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後,張三歸還李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條一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 1萬元”。這裡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

(十)底部落款寫上雙方名字和日期。

借條的8大陷阱,你必須要提防!

1.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張宗祥借款20萬元,並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後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張宗祥”寫成“張宗樣”。

張宗祥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後,張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宗祥為由不願歸還。

無奈之下,張宗祥將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儘管法院支持了張的主張,但張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2.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案例: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

後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賬。張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託有關部門鑑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

後經法院查證,王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3.利用歧義

案例1:李某借周某5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條一份。一年後李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周某出具借條一份:“李某借周某現金5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

這裡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案例2:張某向王某借現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條一張:“借到張某現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 ”。

后王某持該借條向人民法院起訴,張某當庭辯稱此借條證實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歸還現金3000元。

後經證實,張某在書寫欠條時,把本應寫在現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寫在“借到”二字後面的空格處,致使欠條出現歧義,以達到不還借款的目的。

4.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為孫某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7000元”。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後,李某在答辯時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由於孫給其寫的借據丟失,因此為孫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多少元”。

5.財物不分

案例:鄭某給錢某代銷芝麻油,在出具借據時,鄭某寫道:“今欠錢某芝麻油毛重800元。”這種偷“斤”換元的做法,使價值相差10倍有餘。

6.自書借條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籤了名字。

後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辯無言。後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後便在後加了“1” 。

7.兩用借條

案例: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據一張:“借到現金18000元。劉某 ”。後劉某歸還該款,陳某以借據丟失為由,為劉某出具收條一份。後第三人許某持劉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18000元。

8.借條不寫息

案例: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 。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金10000元。

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後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後以合同法笫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某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

借條是憑證,打條收條應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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