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1日,由煙臺市芝罘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煙臺市福山區發展和改革局原局長姜洪軍涉嫌受賄一案,在煙臺市芝罘區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煙臺市芝罘區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高珺、檢察官助理隋龍嬌出庭支持公訴。
庭審於上午9:00開始。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姜洪軍於2012年至2018年期間,利用擔任福山區高疃鎮黨委副書記、高疃鎮黨委書記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購物卡、手機等物品,價值共計人民幣80餘萬元。姜洪軍到案後,其家屬已全部退贓。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姜洪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有關證據、被告人姜洪軍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姜洪軍在最後陳述時,深刻剖析了自己走上犯罪的原因,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作出了深刻的懺悔。
庭審於18:30結束,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姜洪軍部分工作履歷
2002年11月5日被任命擔任中共煙臺市福山區高疃鎮黨委副書記;2006年7月11日被認定擔任中共煙臺市福山區委福新街道工作委員會副書記兼紀委書記;2009年12月17日被認定擔任煙臺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福山高新技術產業園管委副主任;2011年12月7日任命擔任中共煙臺市福山區高疃鎮委員會書記;2018年2月7日任煙臺市福山區發展和改革局局長。
來源: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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