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吉州區興橋鎮良源村部分村民持《失地農民證》兩年 養老保險參保資格還在認定中

《失地農民證》上標明,本證是中心城區失地農民按規定參保繳費及享受各種優惠政策的憑證。

然而,吉安市吉州區興橋鎮良源村的村民反映,憑《失地農民證》參保繳費無法享受優惠待遇。而且,證件全是工作人員手寫,字跡潦草,很不規範。

對此,興橋鎮未迴應。

記者調查後發現,兩年來,興橋鎮未按規定對良源村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進行參保資格認定,未落實《吉安市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操作細則》引發糾紛。專家表示,有關部門違背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文/首席記者付強

村民的無奈

“這個《失地農民證》到底管啥用?”7月2日下午,王新華等人在吉州區行政服務中心各個辦事窗口來回詢問,但始終沒有得到一個明確答覆。 當著新法制報記者的面,該行政服務中心“社保窗口”工作人員依照上述《失地農民證》名字及編號查詢,得出了“查無檔案”的結果,且憑此證無法參保繳費。

王新華、王明泉、王平幫等人是吉州區興橋鎮良源村(湖塘自然村)人。2017年前後,為了配合吉州區發展建設,良源村(湖塘自然村)絕大多數土地被列入徵收範圍。

“當時,村(鎮)幹部說,失地後會發放《失地農民證》,憑證可享受失地養老保險優惠待遇,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等等。”王新華說,2017年6月,村民陸續領到了《失地農民證》。而後,良源村(湖塘自然村)大多數土地被順利徵收。

新法制報記者注意到,在《失地農民證》上,顯示出可登載“參保繳費”(初次參保時間、個人年繳納金額、村年補助金額、政府補貼及其他資金補助)、“初次享受養老金待遇核定表”、“接受免費職業介紹情況”等信息。

證件末頁注意事項中,還介紹了頗多用處:“1.失地農民提前進入新農保,參保的失地農民年滿60週歲開始享受待遇,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支付終身;對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且未享受低保的,統一發放基本生活保障費;失地農民可自主參加新農合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對參加新農合的失地農民在各級定點醫療機構的住院補償各提高5%。2.按戶籍性質,對符合條件的失地農民分別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

“發到手上的《失地農民證》,何以無用?”王新華說,他70多歲的父母都是殘疾人,至今既沒有辦理最低生活保障補助,更沒有憑《失地農民證》享受任何形式的優惠政策。

手拿《失地農民證》,許多村民滿臉無奈。

興橋鎮政府未作出迴應

隨著時間的推移,村民們之間溝通多了起來,大家開始預感《失地農民證》有許多蹊蹺之處。

細心的村民們觀察到,上級部門發放的《失地農民證》發證日期均是2017年6月14日,且全是工作人員手寫的,字跡非常潦草,顯得很不規範。 更讓他們詫異的是,部分村民(包括王新華在內)領取的《失地農民證》上面既沒有照片,亦沒有“吉安市吉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鋼印。層層把關的證件,竟然會這樣草草發下來?

而在《失地農民證》上,明確此證在照片處加蓋發證機關鋼印生效,有效期限為發放之日到註銷之日止。"

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作為發證單位,吉安市吉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主任肖恩平受訪時介紹稱,本證是由吉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印製,吉州區、青原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免費發放,本證發放對象為吉安市中心城區規劃範圍內,因城區規劃建設需要被依法批准徵地後,經核查認定,以戶為單位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的在冊農業人員,本證是中心城區失地農民按規定參保繳費及享受各種優惠政策待遇的憑證。

對於下發的一些證件存在瑕疵,該局有關工作人員未作解釋,只稱“證件是真的,是嚴格按照程序發放的”。至於村民憑證為何享受不到參保繳費等優惠待遇,肖恩平建議記者找鎮裡瞭解情況。 在興橋鎮政府,得知記者來意後,鎮長王建超稱“我要外出”,隨即乘車離開。

掛點良源村的興橋鎮黨委副書記方勇則稱對情況不清楚,拒絕迴應此事。

為了核實有關情況,新法制報記者多次撥打良源村黨支部書記王新吉電話,但始終無人接聽。而後,興橋鎮一名女性工作人員稱已經聯繫上王新吉,他正在趕往興橋鎮政府的路上,但記者等候一個多小時始終未見其現身。

被徵地農民參保資格還在認定中

在吉州區興橋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所(社會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曾金鳳坦言,迄今,良源村村民還無法享受到參保繳費等優惠待遇,這是因為失地農民相關資格還在認定過程中。"

身份沒認定為何申請發證?證件“早產”背後蘊藏著什麼?面對記者的疑問,曾金鳳稱“對情況不清楚”。

記者瞭解到,依據《吉安市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操作細則》(以下簡稱《操作細則》)規定,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府給予繳費補貼,實行屬地管理,由所屬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程序嚴格審核,準確界定被徵地農民範圍和對象,積極組織其按照國家規定參保繳費。堅持誰用地、誰負責,實行政府繳費補貼和個人履行繳費義務相結合,多渠道籌集保障資金。

值得注意的是,該操作細則第二條明確要求:“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徵地項目,凡未落實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和徵地補償款未撥付到位的,未按本細則為被徵地農民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的,徵地審批機關不予批准徵地。”

對於是否落實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吉州區有關部門未作迴應。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吉州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局業務科劉滿華介紹稱,首先,被徵地農民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居)委會領取並填寫《吉安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資格認定表》後,交村(居)委會初審;村(居)委會初審後,在認定表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連同相關資料報鄉鎮人民政府複審;鄉(鎮)政府組織國土所、財政所、派出所、農經站、勞動保障事務所等單位,對村(居)委會上報的有關材料進行復審,簽署意見蓋章,報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最後,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成員單位進行聯審,對符合保障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認定表返回鄉鎮發給被徵地農民,並報送材料至區財政局、區國土資源局、區社保局和區居保局。

劉滿華稱,認定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資格是“萬里長征第一步”。但是,截至目前,興橋鎮未將良源村《吉安市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資格認定表》報送至人社部門,直接導致失地農民參保繳費無法享受優惠待遇。

“說到底,問題的根源出在興橋鎮。”肖恩平如是說。

-律師說法:違背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記者瞭解到,依據《操作細則》第17條規定,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資金,從土地出讓收入計提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和其他財政補助資金中解決。2016年12月31日前的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由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籌集解決,不足部分自2017年起由當地政府分三年至五年到位,但上一年度的繳費補貼資金須於次年2月底前撥付到位;2017年1月1日後的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政府給予的繳費補貼,由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籌集解決,並於當年全部撥付到位,不得拖欠。

對此,北京大成(南昌)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黃永強律師分析認為,既然吉安市制定了《操作細則》,劃定了具體時間表,要求吉州區有關部門限期落實參保繳費補貼,縣、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項用於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且不得拖欠,那麼有關部門應按照規定時間完成農民養老保險參保資格認定工作,讓失地農民憑證享受參保繳費補貼。

如果有關部門出現“不規範”、“不作為”的情況,黃永強律師建議,失地農民可向上級部門反映有關問題,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從行政法角度,江西法報律師事務所肖文軍律師認為,吉州區有關部門違背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是行政法上重要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對其做出的行政行為承諾信賴利益。信賴利益因其具有正當性而得到保護時,行政機關不得撤銷這種信賴利益,並保障其信賴利益實現。簡而言之,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就是政府實施行政行為必須誠實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