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汽車購置稅恢復到10% 下月起實施

信息時報(記者 鄭曉慧 樑斯君 通訊員 嶽瑞軒)近日,記者從廣東從廣東省稅務局處獲悉,今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將正式實施,車輛購置稅的稅率仍為10%,原《暫行條例》同時廢止。與《暫行條例》相比,《車輛購置稅法》主要在七個方面進行了調整,包括調整徵收範圍、取消最低計稅價格、新增免稅項目、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等等。

車輛購置稅額恢復到10%

據廣州汽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集團財務部部長鄭超介紹,2018年是中國汽車市場28年來首次出現負增長,堪稱中國車市的寒冬,今年汽車市場形式依然非常嚴峻。為此,不少消費者認為國家將會出臺新政策,例如購置稅減半甚至取消,來刺激市場的回暖跟增長。

事實上,《車輛購置稅法》將於2019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車輛購置稅的稅率沒有變化,仍為10%,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

《車輛購置稅法》規定,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乘以稅率計算,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應稅稅率為10%。 也就是說,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俗稱“購車發票”)載明的“不含稅價”乘以10%徵收車輛購置稅,比如,納稅人在汽車銷售4S店購買一輛發票金額“價稅合計”113000元的新車,增值稅稅率13%,增值稅稅款13000元,剔除增值稅稅款的“不含稅價” 100000元,則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是100000元,應交的車輛購置稅稅額就是10000元。

此外,新規還新增了退稅條款。《暫行條例》沒有列明退稅條款,只是在《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中有規定,而《車輛購置稅法》將退稅條款從部門規章上升到法律級次。新法還強化了配合機制,規定稅務機關和公安、商務、海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建立應稅車輛信息共享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及時交換應稅車輛和納稅信息資料。

價外費用不再算入計稅價格

車購稅法還取消了最低計稅價格。《暫行條例》規定,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最低計稅價格與有效價格憑證價格二者孰高,核定應納稅額。而《車輛購置稅法》規定,一般情況,稅務機關按納稅人申報的有效價格憑證價格核定應納稅額;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此外,計稅依據僅包括全部價款,不再包括價外費用。

取消最低計稅價格、計稅價格不再包括價外費用,均將利好車輛購置納稅人。據華南區某4S店銷售人員介紹,價外費用是指精品、裝飾、加價提車等費用。以往價外費用也是需要徵收購置稅的,但在新規實施之後,價外費用就不用再繳稅了。例如購買一臺車價為20萬元的SUV,購買精品花費28000元,其中精品費屬於價外費用,按照《暫行條例》規定,車購稅計稅價格為(200000+28000)÷(1+13%)=201769.91元,車購稅稅款為201769.91×10%=20176.99元,而按照《車輛購置稅法》規定,計稅價格不包含價外費用,為200000÷(1+13%)=176991.15元,車輛購置稅稅款為176991.15×10%=17699.11元。同款車型,購置稅減少了2477.88元。

對此,東風本田京恆店總經理鄧生龍表示,“此前,增值稅會包含在汽車的官方指導價中,在增值稅降低之後,引發了一輪車企的官降。而汽車的購置稅降低則更為直接的影響了我們購車應繳的稅額。”

廣東每年約有60萬臺摩托車不用繳納購車稅

與《暫行條例》相比,《車輛購置稅法》在徵稅範圍方面也做了調整。據悉,7月1日後購置150毫升及以下排氣量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以及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起重機(吊車)、叉車等特種設備,不再需要申報納稅。

有數據表明,廣東省平均每年僅摩托車就有約60萬臺被排除在徵稅範圍之外,約佔同期應稅車輛總量的20%,因此,一方面,60萬名車主購置車輛不用繳交購置稅,直接受惠3億元;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將不需要為這60萬名車主辦理車輛購置稅徵稅業務,大大減輕基層稅務機關辦稅工作負擔。

新能源汽車繼續享受免稅優惠

近年來,新能源車日漸盛行,此前享受免徵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是否繼續享受免稅優惠政策也成為廣大車主關注的重點。廣州白領張齊告訴記者,他打算近期購買一輛新能源汽車。“最主要是衝著免稅去的,這對我來說是倆個月的工資了。”

對此,新規表明,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和對購置掛車減半徵收車輛購置稅(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優惠政策將會繼續執行。這對愛好新能源汽車的車主來說,免稅紅利暫不會消失。

此外,現行留學生回國購買國產小汽車免稅、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帶小汽車免稅、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免稅等車輛購置稅稅收優惠政策在國家沒有公佈停止前,都將按照原規定繼續執行。

嚴厲打擊“低開發票”行為

新規實施之後,國家將會嚴厲打擊“低開發票”(發票金額低於實際購買金額)的行為。《車輛購置稅法》取消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制度,不再以最低計稅價格與有效價格憑證價格比對二者孰高來核定應納稅額,將按所購買車型對應配置的開票價納稅。

施行《車輛購置稅法》後,通過車輛購置稅管理系統,對車輛生產、經銷等多環節銷售價格進行全面採集、比對,重點監控評估銷售企業的購銷價格,大力強化風險應對,確保取消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後收入穩定。

據透露,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取消後,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機制將成為開展車輛購置稅風險防控工作的重要抓手。金稅三期系統按周自動採集每個車型的全國市場平均交易價格,作為稅務機關判斷納稅人車輛購置稅申報價格是否偏低的重要參考指標。對於被判斷為車輛購置稅申報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依照徵管法的規定核定徵收;同時,稅務機關可以對車輛經銷企業進行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多稅種聯動評估檢查。這樣一來,納稅人虛假申報計稅價格的可能性越來越小,車輛購置稅徵管風險越來越可控,4S店違規操作的成本將會越來越大。

此外,稅務部門溫馨提醒,2019年6月30日前(含)購置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徵收範圍規定的車輛,仍然需要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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