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部署發用電計劃 這類銷售電價未來將全部放開!

新能源 能源 財經 中新經緯 2017-04-11

發改委部署發用電計劃 這類銷售電價未來將全部放開!

中新經緯客戶端4月10日電 10日,國家發改委發佈《國家能源局關於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了加快組織發電企業與購電主體簽訂發購電協議、逐年減少既有燃煤發電企業計劃電量、新核准發電機組積極參與市場交易、有序放開跨省跨區送受電計劃、認真制定優先發電計劃等十項工作安排。《通知》中明確規定,在保障無議價能力用戶正常用電基礎上引導其他購電主體參與市場交易;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將不再執行目錄電價,電力市場體系比較健全時,全部放開上網電價和公益性電量以外的銷售電價

具體而言,除優先購電、優先發電對應的電量外,發電企業其他上網電量價格主要由用戶、售電主體與發電企業通過自主協商、市場競價等方式確定。電力市場體系比較健全時,全部放開上網電價和公益性電量以外的銷售電價。已參加市場交易的用戶又退出的,在通過售電公司購電或再次參與市場交易前,由電網企業承擔保底供電責任。電網企業與電力用戶交易的保底價格在電力用戶繳納輸配電價的基礎上,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電價的1.2-2倍執行。保底價格具體水平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確定的上述原則確定。凡是參加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均不再執行對應的目錄電價。

在市場化方面,《通知》要求規範和完善市場化交易電量價格調整機制。發電企業與售電企業、用戶及電網企業簽訂市場化發購電協議(合同),鼓勵簽訂中長期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價格調整機制。燃煤發電企業的協議(合同)期限應與電煤中長期合同掛鉤,發售電價格建立與電煤價格聯動的調整機制,調整週期充分考慮電煤中長期合同的調整週期;有集中競價的地區鼓勵建立價格調整機制,具體調整方法由雙方在協議(合同)中明確。煤電以外的市場化電量也應建立價格調整機制,鼓勵建立與集中競價相銜接的調整機制。

此外,允許優先發電計劃指標有條件市場化轉讓。屬於市場化方式形成價格的優先發電計劃,如不能實現簽約,指標可市場化轉讓給其他優先發電機組。優先發電計劃指標市場化轉讓可在本地進行,也可以跨省跨區開展。如指標無法轉讓,則由電網企業參考本地區同類型機組平均購電價格購買,產生的結算盈餘計入本地輸配電價平衡賬戶。對規劃以外或不符合國家規定程序的風電、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按規定不允許併網運行。風電、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是否符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程序,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會同能源局派出機構進行核查。核查確定為違規機組,還要納入電力行業信用監管黑名單。(中新經緯APP)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