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曝光臺】邢臺公佈一批失信懲戒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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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邢臺發佈

日前,在邢臺市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10起失信懲戒及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被執行人叢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執行法院:河北省臨西縣人民法院

執行案由:不當得利糾紛

案情簡介:2015年7月,被執行人叢某系申請人魏某的女婿。2016年2月4日,叢某在臨西縣工商銀行開設銀行卡,後該卡由魏某持有使用。2016年2月15日,申請人在臨西縣工商銀行通過櫃檯向該卡存入158000元,後又陸續向該卡存入69800元,共計227800元。2016年7月左右,叢某與家庭發生矛盾。2016年8月6日,叢某將該卡掛失,8月7、8日,先後14次分別在櫃檯和ATM機支取現金227500元。2016年8月21日,申請人在銀行取款時,卡被自助設備機吞卡。後叢某拒不歸還錢款,魏某將叢某起訴至臨西縣人民法院。臨西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2月24日依法作出(2016)冀0535民初1080號民事判決,判令叢某返還申請人22萬元。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叢某未履行臨西縣人民法院判決所確定的義務。

案件執行情況:2017年4月10日,申請人魏某向臨西縣人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申請,臨西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並於2017年4月17日進行立案。5月2日,臨西縣人民法院向叢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5月3日,叢某提交其無財產、每月工資2000元左右的財產申報表。5月18日,叢某交臨西縣人民法院5000元執行款。5月22日,叢某因虛假報告其名下財產情況,且拒不履行臨西縣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被臨西縣人民法院行政拘留15日。6月6日,臨西縣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叢某在臨西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處有1700元存款,遂將該存款凍結。鑑於叢某種種拒執行為,至案發均未履行法院判決,臨西縣人民法院將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公安偵查終結後,臨西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案件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叢某有能力執行判決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宣判前叢某主動履行判決義務,得到申請人諒解,當庭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2018年4月27日臨西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叢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典型意義:被執行人叢某虛假報告財產,並故意隱匿財產,造成執行障礙,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典型案例二

被執行人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執行法院:沙河市人民法院

執行案由:借款糾紛

案情簡介:2012年1月12日,被執行人徐某的丈夫孫某向申請人趙某借款600萬元,後趙某催要本金及利息,孫某一直拖欠不還。2014年被執行人丈夫孫某去世後,申請人趙某將被執行人徐某訴至法院要求承擔還款責任。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徐某歸還申請人趙某借款53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徐某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申請人趙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執行情況: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告知被執行人如實申報財產並履行判決義務,但被執行人未在指定期間履行判決義務也未如實報告財產。2016年2月29日,執行法院作出裁定,扣押徐某及其丈夫名下的汽車兩輛並責令其限期將車輛上交法院。被執行人在收到執行裁定書及通知書後,將該兩輛汽車隱藏,拒不交出。執行法院經查詢發現被執行人有多個銀行存款賬戶未如實申報,2016年8月9日,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決定罰款5萬元,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後公安機關對其以拒不執行判決罪立案偵查,2016年11月24日,被執行人徐某在沙河市聚英路被公安機關抓獲。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2017年12月29日沙河市人民檢察院以沙檢公訴刑[2017]196號起訴書依法向沙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徐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和人民法院判決的權威性,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2018年1月23日依法判決被告人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典型意義:被告人違法財產報告制度,在明知有財產情況下拒不如實申報,對法院罰款決定拒不履行,其行為已經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典型案例三

被執行人甄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執行法院:邢臺縣人民法院

執行案由:相鄰權糾紛

案件簡介:2014年12月8日,邢臺縣白岸鄉孟家莊村的被告人甄某和鄰居因排水發生糾紛,邢臺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甄某排除妨礙,修改排水管道。判決生效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期間在有關部門多次找其協商調解,但被執行人既不出錢也不修改,拒不執行。甚至在法院對其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仍拒不履行義務。鑑於被執行人的拒執行為,邢臺縣人民法院將其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2018年2月11日,邢臺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判決情況: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執行人甄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2018年3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甄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宣告緩刑六個月。

典型意義: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是處理當事人相鄰關係糾紛的基本原則,本案被執行人在法院判決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典型案例四

李某申請執行王某、陳某共有糾紛一案

執行法院:臨城縣人民法院

執行案由:僱工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案情簡介:2015年6月4日原告李某丈夫王某受僱傭駕駛挖掘機在贊皇縣採礦時發生事故,導致王某死亡。該事故發生後,原、被告作為家庭成員共獲得賠償款110萬元,由被告保管。後雙方因賠償款分割事宜產生糾紛訴至法院,臨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二被告返還原告李某事故死亡賠償金份額共計人民幣450547.40元,限被告王某、陳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履行。本案判決生效後,被告王某、陳某未按判決指定期限履行判決義務,李某於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情況:2018年3月6日,臨城縣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執行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執行立案手續,但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予以拒收。經多次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為依法實現申請執行人勝訴權益,執行法官多次找到被執行人督促其儘快履行判決,但被執行人態度蠻橫,明確表示拒不履行判決義務。針對本案的特殊案情,執行專門組織相關辦案人員研究制定執行工作預案,2018年5月18日決定對被執行人王某、陳某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在現場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及其女兒阻礙執行幹警進入其家中進行搜查,並對執行幹警進行謾罵和人身攻擊,嚴重阻礙了執行工作正常進行。針對此種情況,執行法院果斷決定對阻礙執行的被執行人王某拘留15日和罰款10000元,對其女兒王某倩各拘留15日和罰款5000元。並於當日將王某及其女王某倩送看守所收押。迫於強制執行措施的威懾,被執行人親屬當天下午主動找到法院履行了判決義務,並繳納了罰款。

典型意義:本案是臨城法院組織集中執行中成功運用強制執行手段執結的一起典型案件,對於有足夠的履行能力拒不執行阻礙執行的,在做好釋法明理的同時,要敢於用足拘留、罰款及追究拒執罪等強制措施,突出執行強制性,督促被執行人履行判決義務。

典型案例五

張某申請執行魏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執行法院:臨城縣人民法院

執行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案情摘要:張某申請執行魏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臨城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後,因魏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義務,張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經執行法院依法拍賣了魏某位於臨城縣臨泉小區商品房一套,拍賣成交後,被執行人拒不搬出拍賣房屋,執行法官也多次找到被執行人督促其儘快履行判決,但被執行人一直拒不履行判決義務,拒不搬出被拍賣房屋,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針對本案的特殊案情,2018年7月,該院經研究決定以被執行人涉嫌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現已刑事立案。迫於法律威懾,目前,被執行人家屬已將涉案房屋騰出,此案涉案房產已執行到位。

典型意義:本案被執行人魏某作為一名公職人員,理應主動履行判決義務但其拒絕履行判決義務,並對判決履行有對抗情緒,拒不履行判決。對此,執行過程中,除了要敢於用足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對涉嫌構成拒執罪的,要果斷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從而對被執行人形成強有力的法律震懾,督促被執行人履行判決義務。

典型案例六

臨城法院劉某林與趙某波買賣合同執行案

執行法院:臨城縣人民法院

執行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原告劉某林經營加油點期間,被告趙某波於2013年曾到劉某林處加油,並於2013年12月27日出具一張欠條,認可欠款6187元,後經劉某林多次催要,趙某波一直拒不還款。2015年12月16日,原告劉某林向臨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令:被告趙某波給付原告劉某林油款6187元。

執行過程:因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故原告劉某林在2016年4月6日向臨城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經多次查詢,未發現趙某波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其本人尚未結婚並經常外出躲避執行,經辦案法官多次電話聯繫,一直藉口各種原因拒絕履行判決義務。後法院依法對其採取信用懲戒措施,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其乘坐高鐵、飛機,住宿星級賓館和辦理貸款等業務。結果,第三天,趙某波冒雨趕到法院要求履行義務,經詢問,得知其正在辦理一起貸款業務,手續已經基本辦好,結果銀行在其徵信系統發現趙某波有不良信息,因而拒絕向其放貸,這才有了趙某波冒雨趕到法院主動履行義務這一幕。

典型意義:目前,被執行人外出躲避執行現象非常普遍,也是執行難一大主因,通過對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限制其辦理信用卡、貸款業務,限制其乘坐飛機、高鐵,住宿星級賓館等,可以對被執行人形成有效限制,使其迫於法律壓力,主動履行判決義務。

典型案例七

臨城縣農商行某支行與田某、郝某群、郝某軍借款合同執行案

執行法院:臨城縣人民法院

執行案由:借款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2004年5月26日,被告田某從原告臨城縣農商行某支行處借款19000元,利率千分之8.85,由被告郝某群、郝某軍擔保。到期後,被告田某、郝某群、郝某軍均未償還本息。

執行過程:2005年12月,原告臨城縣農商行某支行向臨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令被告田某償還原告借款19000元及利息,被告郝某群、郝某軍承擔連帶責任。因三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故原告於2006年11月16日向臨城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立案執行後,多次找被執行人無果,又查無存款、財產,案件未得以執行。臨城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4月將被執行人錄入黑名單。後因被執行人田某購買高鐵票時,被告知其因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無法購買高鐵票。田某切實體會到因其失信行為給自己帶來的不便,迫於壓力,田某主動找到申請人還款,履行了判決義務,申請人於2018年6月25日遞交了撤銷案件申請。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終於得以實現。

典型意義:此案由於被執行人藐視法律權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致使申請人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經法院對其採取失信懲戒,限制其高消費行為,使被執行人嚐到失信後果,主動履行義務,實現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典型案例八

申請人付某申請執行胡某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執行法院:威縣人民法院

執行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基本案情:2014年9月20日5時30分,國道106線366公里200米處,徐某駕駛冀E99363、冀E5B83號半掛車沿106線由北向南行駛至上述地點左轉彎時,與沿106線由南向北行駛史某駕駛的豫EPF989、豫EV794半掛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2014年9月29日,威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威公交認字[2014]第0028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史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經查明,冀E99363、冀E5B83號掛半掛車實際車主為胡某,豫EPF989、豫EV794掛半掛車的實際車主為付某某,經威縣法院依法判決胡某賠償付某人民幣30843.33元。

執行情況:2017年8月14日申請人付某向威縣法院申請執行,威縣法院依法於2017年8月24日向被執行人胡某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經執行法院適用查控措施未發現其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因被執行人胡某逾期並拒絕向法院報告其財產情況,法院於2017年11月10日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限制高消費,並決定對其採取拘留措施,經本院調查及村委會證實,胡某下落不明。2018年,被執行人胡某準備在臨西縣農村商業銀行辦理貸款業務時,發現其已經被納入失信名單,貸款業務不能辦理。胡某經受不住強制執行限制消費措施壓力,於2018年6月15日主動來到執行法院承認錯誤並交納執行案款31511.33元,該案得以順利執結完畢。

典型意義:該案得以執結完畢,得益於執行限制消費措施的威懾。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失信黑名單、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措施的威力在不斷增強,通過這些措施的實施,使“老賴”在這個社會上寸步難行,督促他們履行自己的義務,真正的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通過這個案例進一步提高了廣大執行人員對執行強制消費限制威力的認識,強化了大家使用執行強制限制消費措施的信心。

典型案例九

於某申請執行王某交通事故執行不能典型案例

執行法院:開發區人民法院

執行案由:道路交通事故糾紛

基本案情:2015年3月20日,申請執行人於某與被執行人王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於某左腿脛骨骨折,住院治療。後經事故科認定被執行人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調解無效,於某訴至法院,邢臺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冀0591民初365號民事判決,判決:王某賠償於某各項損失40930.37元。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王某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邢臺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對被執行人王某的銀行存款、車輛、房產等財產進行了查詢,未發現其有可供執行財產。經執行法院被執行人情況進一步瞭解,發現被執行人王某也在事故中受傷,造成生活不能自理。執行幹警多次到王某家中和其所在村委會了解情況,其本人需要購買藥物治療維持生命,被執行人家境十分困難,靠村委會接濟度日,已沒有償還申請執行人於某賠償款的能力,案件執行過程中,現王某死亡,亦未留下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法院依法對該案終結執行。

典型意義:本案中,邢臺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能查到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被執行人已經死亡,未留下可供執行的遺產,該案確屬執行不能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十

劉某仁、李某魚與劉某鋒贍養費糾紛一案

執行法院:沙河市人民法院

執行案由:贍養費糾紛

基本案情:2015年9月,沙河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原告劉某仁、李某魚與被告劉某鋒為贍養費糾紛一案,被告劉某鋒經法院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經審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育有三個子女,現均已成家,劉某鋒為次子。原告李某魚沒有工作,沒有退休金,年老體邁已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每天靠吃藥維持生活。原告劉某仁每月有2200元退休金,但因罹患腦血栓生活不能自理,全靠長子、長女近前照顧,經常住院,身體不好,生活困難。被告劉某鋒自2004年以來,對原告不盡贍養義務,一年半載不與原告見面,經親戚長輩多次勸說未果。沙河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劉某鋒應自2015年3月18日起每月支付二原告劉某仁、李某魚贍養費300元。判決生效後,劉某鋒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2018年3月,劉某仁、李某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2018年3月,沙河市人民法院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劉某仁、李某魚申請劉某鋒贍養費糾紛一案。沙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劉某鋒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並對其名下財產進行了查詢。執行過程中,劉某未在指定期間履行判決義務也未如實報告財產。經過“四查兩報”,法院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執行幹警多次詢問其鄰居、村委會,並聯系公安機關多次協助查找,仍找不到被執行人下落。2018年5月7日,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582執278號執行裁定,將被執行人劉某鋒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向其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在多次集中行動中,仍沒有發現被執行人下落。2018年6月29日,沙河法院中止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本案中,經法院窮盡執行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屬於“執行不能”案件。法院窮盡措施無法找到被執行人劉某本人和其財產線索,依法中止本次執行程序。法院一旦查到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法院將會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同時針對當事人雙方生活均存在困難的案件,法院將積極向有關部門申請司法救助,予以幫助。


來源:邢臺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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