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談|用“重典”斬斷性侵惡魔的黑手

性侵犯 法律 韓國 不完美媽媽 四川 齊魯晚報網 2019-07-10

□史洪舉

7月6日,四川宜賓高縣某中學15歲初二女生肖某不幸遇害,珙縣巡場鎮人陳某奎有重大作案嫌疑,經訊問,陳某奎交代了其將肖某殺害的犯罪事實。記者從多個信源獲悉,嫌疑人此前已犯下兩起強姦案,並致一人死亡,但獄中獲四次減刑,半年前才出獄。據村民們回憶,大約30年前,陳某奎十四五歲時第一次作案,將被害人姦殺。因其時陳某奎未滿18週歲,未被判處極刑。陳某奎第一次犯罪後在監獄蹲了十六七年,第一次出獄後,2007年暑假,一名放假的女孩到磚廠看望父母,陳某奎又對孩子實施了犯罪。

近一段時間,性侵害未成年人、猥褻兒童的事件時有發生,這讓很多家有兒童的父母無不心驚膽戰,倍加警惕。性侵害兒童行為給被害人及其家人帶來的傷害和社會危害性無須贅述。但遺憾的是,目前的法律體系尚無法足以懲戒性侵惡魔並斬斷其罪惡之手。因而,非常有必要密織法網,強化打擊力度,徹底斬斷這一罪惡黑手。

縱觀報道可知,這是嫌疑人第三次犯案,此前已犯下兩起強姦案,並致一人死亡,但獄中獲四次減刑,半年前才出獄。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對該嫌疑人予以減刑應該不存在障礙。雖然該嫌疑人第一次犯下了強姦罪和故意殺人罪,但由於其系未成年人,故不得判處死刑和死緩,最高只能判處無期徒刑。而且,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即符合規定。那麼,該嫌疑人第一次犯罪後服刑十六七年即出獄應該尚屬合理。

在其第二次犯罪後,由於其第一次作案系未成年人犯罪,則不能將其視作累犯而從重處罰,在第二次服刑期間予以減刑也符合規定。其實,此事件所折射的關鍵問題在於,由於法律體系的保守和不健全,對性侵害等惡性犯罪的懲戒和限制尚不嚴厲,以致此類罪犯未能真誠地認罪悔罪,反而屢教不改,繼續禍害他人。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對類似案件的公開報道和研究均證明,性侵兒童者再犯率為各類罪犯之首。據報道,臺灣連續暴力性侵犯的再犯率高達95%。日本犯罪白皮書顯示,因性侵女性而被判處有罪的人中,約有16%的人會再次因性犯罪而被逮捕。

可見,這些性侵前科人員對防範能力較差,自我保護意識較弱的兒童的威脅極大。因此不能輕易對其減刑、假釋,以免這些惡魔再次侵害他人。

在這方面,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值得借鑑。如美國的“梅根案”“安博警戒”系統,韓國的“熔爐法”等。在這些國家中,有性侵前科的罪犯不得假釋、緩刑,刑滿釋放後要配備可以跟蹤、監控的電子腳鐐,並公開相關信息,甚至對其進行化學閹割。兩相對比,更凸顯出我國對性侵害犯罪的懲戒和限制非常寬鬆。

讓未成年人遠離侵害是全社會的責任,凡是能夠有效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創新都值得探索並推行。具體而言,理當革新法律體系,用“重典”斬斷性侵惡魔的黑手,對性侵害罪犯設置更嚴苛的減刑、假釋門檻,經評估,危險性未消除的,不得減刑假釋。同時向社會公開此類人員名單,對其實施就業限制;並可對其定位監控,一旦接近學校等兒童經常活動地方就發出警報或向家長、老師發送預警;甚至有必要對再犯概率較大者予以化學閹割。這樣方能密織網絡,徹底斬斷性侵害惡魔伸向無辜者的黑手。(作者是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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