譴責人渣老闆,更拷問未成年人保護為何如此脆弱?


譴責人渣老闆,更拷問未成年人保護為何如此脆弱?


從企業家、慈善家到涉嫌猥褻9歲女童,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從成功人士到性侵惡魔僅一步之遙。人們譴責人渣老闆,呼籲加大懲處這類突破社會底線犯罪的力度,而如何保護未成年人仍是個沉重又長遠的課題。


可以說,王振華牽出的是一個嚴峻迫切的現實:科技昌明,文明進步,而我們在保護防範性侵未成年人方面卻嚴重滯後了。對此,全社會要深刻反省,並拿出馬上能付諸實施的法規和措施。

據公益組織“女童保護”不完全統計,2013-2018年間,全國各地經媒體曝光的性侵兒童案件高達2096起,僅2018年一年,受害兒童就超過了750人。

這僅是基於警方和媒體公開報道的數據,大部分的兒童性侵案件,都因為種種原因而沒能公開。專家粗略估計,性侵案件,尤其是針對中小學生的性侵害,隱案與報案比例是7:1。

另據統計,熟人性侵兒童案佔87.87%,其中師生關係佔比最高,佔33.8%,其次是網友關係,佔18.57%,排在第三位的是其他生活接觸(門衛、校工等)的熟人,佔15.23%,此外還包括鄰里關係(鄰居、同村)、親屬關係(父女、繼父女、養父兄、親戚等)。

我們一方面要嚴懲利用手中的權錢逾越法度、挑釁公序良俗者,徹查事件背後的黑色交易鏈;另一方面,我們更要關注那些弱小的受害者,他們有沒有得到必要的關懷和心理疏導,以及今後如何保護他們。

簡言之,預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懲戒應與保護並重,而長遠看保護更重要——千萬聲譴責不如一條實施到位的法律法規,能防患於未然。

如果沒有外界的強制干預,施暴者一般會對孩子一而再、再而三地進行犯罪,有些犯罪的時間跨度甚至長達數年。從目前披露的王振華涉嫌猥褻兒童一案的細節,人們有理由追問:王振華是否有猥褻性侵女童的前科?其企業家的光環為實施犯罪提供了什麼便利的條件?其背後是否存在一個“輸送”幼女的病態網絡?

司法是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在遏制兒童性犯罪方面,法律的力量遠勝於道德武器。

近年來,我國針對幼女受侵害領域的立法工作在不斷完善。201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的規定。其原因就在於犯“嫖宿幼女罪”只能處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犯“強姦罪”最高可追至死刑。

但是,此次輿論爭議的一個焦點在於,針對未成年人的性犯罪——“猥褻”與“強姦”的司法界限是否過於寬泛?“猥褻罪”最高5年的量刑,是否會成為一個對9歲女童實施了性侵的企業家逃脫更嚴厲制裁的盾牌?

據中國裁判書網猥褻兒童罪一審判決書統計:2016年全中國各級法院共審理“猥褻兒童罪”案件236起,同比增長93.4%。其中江蘇、四川、廣東、安徽、河南等地案件多發,一般判刑不超5年。

在美國,針對兒童的性犯罪是非常嚴重的重罪,僅次於殺人罪。法院對性侵兒童量刑也非常重,比如在紐約性侵小於11歲兒童的,量刑起步就是25年。而韓國就更徹底,直接化學閹割——2011年7月,韓國首部針對嚴重性犯罪進行化學閹割的法案獲得通過。

另外,為了避免罪犯出獄後再危害社會,美國通過了以“罪犯信息公開、嚴禁接近兒童”為宗旨的《梅根法案》,還建立了全國性侵兒童罪犯登記系統(SORA),性侵兒童犯罪者信息對居民公開,網上可查詢,搬家必須向轄區警方第一時間報到,性侵兒童犯罪前科者不得住在兒童較多區域,有人舉報必須立即搬家。

打擊性侵兒童,除了教育兒童加強自身的防範措施外,更需要立法者正確評估社會風險和影響,從法律上將保障和懲戒與時俱進。

一百年前,胡適先生提出了“文明”的兩大準則:“第一看怎樣待小孩子;第二看怎樣待女人。”

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如何築牢未成年人的保護屏障,補上兒童性教育與防範的缺失,並在罪案的裁定上從重從嚴,成為文明與否的試金石。而王振華案能否查清楚,還受害女童及其家庭一個公道,將會檢驗我們社會的文明與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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