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後打老師案今宣判 被告父親:不接受刑事追責

刑法 欒川 河南 新聞 經濟 揚州廣陵檢察 2019-07-13

20年後打老師案今宣判 被告父親:不接受刑事追責

來源:中新網

去年7月,發生於河南欒川縣的“20年後男子當街掌摑老師”事件,持續引發社會關注。中新網記者從當事學生常仁堯父親常天長處獲悉,繼6月12日開庭審理後,該案將於今日在欒川縣人民法院再次開庭,並當庭宣判。

對於最後的判決結果,常天長表示,願意對被打老師經濟賠償,但不認同兒子的行為屬於尋釁滋事罪。若被追究刑事責任,將對老師當年體罰兒子的行為進行追訴。

20年後“復仇”

他當街掌摑班主任,並讓同伴拍下視頻

從河南欒川縣實驗中學畢業十餘年後,32歲的常仁堯用幾記耳光“回報”了自己初二時的班主任張名(化名)。

事情要從2018年12月15日在網絡瘋傳的一段視頻說起。在這段1分多鐘的視頻裡,常仁堯攔住了一輛行使中的黑色電動車,車上坐的正是自己當年的班主任張名。

根據欒川縣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號公開的檢方指控,2018年7月份一天的下午,被告人常仁堯駕駛自己的黑色越野車與同村的潘某某外出釣魚,當車行駛至S328省道欒川鄉雙堂村19號界碑附近時,遇見騎電動車經過的張名(系常仁堯初二時的班主任,現任某中學老師)。

看到張名,常仁堯回想起上學時所受體罰,心生惱怒,在準備上前攔截時,將手機交給隨行的潘某某錄製視頻。隨即,常仁堯攔下張名,並對其辱罵、指責,扇其耳光,又朝其臉部猛擊一拳,並將其電動車踏翻在地,朝其胸部、腹部擊打兩拳。後在圍觀群眾勸說下,常仁堯住手。

常仁堯代理律師郭京朝此前接受中新網記者採訪時介紹,常仁堯選擇在20年後報復,緣起初二時,因自己課上打瞌睡,被張名責罰蹲在講臺下面。期間,張名對常仁堯的頭部和身上多次腳踹。

事發5個月後,據欒川縣公安局通報,張名於2018年12月17日向警方報案。12月20日,常仁堯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拘。

一審開庭

三大焦點惹爭議,雙方展開激辯

2019年6月12日,欒川縣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庭審現場,控辯雙方圍繞對常仁堯應如何定罪量刑進行了激烈辯論。其中,公訴人認為,常仁堯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而辯護人則提出,常仁堯的行為有錯,但是並不能構成刑事犯罪。

據公開的庭審現場視頻內容,控辯雙方就以下3大焦點問題進行了激烈爭辯:

焦點1:20年後打老師,到底算不算尋釁滋事罪?

對於常仁堯的行為,公訴人提出,被告人常仁堯,為報復被害人,發洩自己對被害人的不滿情緒,藉故生非,隨意當眾攔截、辱罵、毆打被害人,並有意錄製視頻,又將不良視頻先行傳播給他人炫耀觀看,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庭審現場,辯護律師則提出,起訴書上他已經將無事生非寫成了無故生非,或者說是藉故生非,發生藉故生非,這一個一字之差就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也認可了他是事出有因。即是認可了辯護人的觀點,常仁堯沒有流氓動機。所以常仁堯的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主觀方面案件,他屬於故意傷害,應以故意傷害來追究其責任,因張老師沒有達到輕傷的標準,張老師不構成故意傷害,應當以治安處罰法加以處罰。

同時,常仁堯在法庭上表示,他最在意的並不僅僅是體罰,更是張老師對他心理上的傷害,因當時自己家庭條件不好,所以更為在乎別人的看法。據常仁堯的家人講,常仁堯偶爾會在夢中驚醒,回憶起當年的事情。

此外,被告人常仁堯也在庭審現場強調,事件的發生源於偶遇,並非如網帖所稱的蓄謀已久。

焦點2:當年的老師是否涉嫌過度體罰學生?

針對常仁堯及辯護人提出的,張老師當年曾過度體罰於常仁堯的說法,公訴人也未予認可。

庭審現場視頻顯示,張名所在的欒川縣實驗中學副校長田佔柱為此出庭作證。他解釋,在平時工作中,張名有點內向,但沒有發現有其他學生或者說有違師德規範這方面的情況,應該是學校一個比較負責任的老師。

對於張名是否曾經毆打過常仁堯, 田佔柱則表示並不清楚。

焦點3:打人視頻流出,責任由誰承擔?

在這起案件中,除打人情節的量刑引發爭議外,常仁堯故意讓人拍下打人視頻並流傳網絡,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責任由誰承擔,同樣引起雙方激辯。

視頻傳播的責任是否應由常仁堯承擔責任?控辯雙方針對該問題進行了激烈辯論。

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視頻共有9分20秒,前面的一分鐘即為網絡流傳的視頻。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8月24日,常仁堯截取前1分09秒內容,通過手機微信轉發給初中同學楊某,同年11月15日,又微信轉發給同學辛某,后辛某又轉發給其他同學。

2018年12月15日,該視頻迅速在各種微信群轉發傳播,隨之被各大新聞媒體平臺關注報道。

對此,常仁堯在庭上回應:“當時我的想法就是錄下來,以後我想再看一下,這是實話,並沒有說,網上他們說,我要錄下來視頻,然後傳到網上再炫耀我的視頻。”至於後來如何流傳到網上,常仁堯表示並不知情。

辯護人也認為,常仁堯只是拍攝視頻,然後傳給有限的兩三個朋友,並且囑託不要外傳,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傳播。

而公訴人則認為,正是常仁堯將視頻轉發給同學,才有後來視頻被廣泛傳播的結果出現。

在庭審最後被告人陳述階段,常仁堯對打人的行為表示了後悔與抱歉。據瞭解,該案一審後宣佈休庭,並未當庭宣判。

今日開庭宣判

當事人父親:不認同刑事責任,或追訴老師體罰行為

中新網記者從常天長處獲悉,該案將於7月10日上午9點半在欒川縣人民法院繼續開庭,並將當庭宣判。對於即將來臨的判決結果,常天長表示,兒子打人肯定不對,也願意對被打老師進行經濟賠償,但並不認同兒子被定性為尋釁滋事罪。

對於案件最終結果的判定,在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範辰看來:“以暴制暴的行為肯定不對,但在程度上還不足以定性為尋釁滋事。”

範辰解釋,一方面張老師此前對待學生的行為的確存在問題,另一方面常仁堯的毆打行為並未對老師造成嚴重傷害,也在事後表示出了歉意。

範辰認為,常仁堯的行為更符合“有罪免罰”的處理辦法。他提出,按照刑事判決的“謙抑原則”,在處理糾紛時,應儘可能減少使用刑事處罰。範辰解釋,所謂刑法謙抑原則,指用最少量的刑罰取得最大的刑罰效果。

此外,常天長也告訴中新網記者,從案發至今,一家人曾多次嘗試與張老師取得聯繫,希望達成和解,但對方從未迴應。常天長表示,兒子已對毆打張老師的行文悔過並道歉,但張老師對自己曾體罰兒子的行為,至今也未作出任何說明與道歉。

常天長表示,若兒子一審判決被追究刑事責任,則將對老師曾體罰兒子的行為進行追訴。

然而,範辰解釋,由於張老師體罰常仁堯的行為發生在20年前,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已超過了追訴期限,這種情況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經同意才可追訴。(楊雨奇)

作者: 編輯:緒研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