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詐騙就是詐騙行為?以持短程票超距離乘車為例反駁刑法主觀主義'

刑法 跳槽那些事兒 今日頭條 身邊的刑法 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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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詐騙就是詐騙行為?以持短程票超距離乘車為例反駁刑法主觀主義

劉某因工作需要往返於省內兩個城市之間,時間久了,劉某發現乘車進站時電腦查驗身份信息及車票極為嚴格,而出站時一般不會再查驗車票。於是劉某便採取買短程票進站上車超距離乘車的辦法,逃票達117次,逃票金額達兩萬多元(案例根據今日頭條問答改編)。

本案例看似簡單,司法實踐中卻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劉某構成詐騙罪,另一種意見認為劉某構成盜竊罪。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本案劉某構成盜竊罪。

首先,劉某的行為侵犯了鐵路部門(或國家)的財產權,屬於侵犯財產法益的犯,因其犯罪數額巨大,達到了可罰的法益侵犯程度。

其次,詐騙罪的客觀犯罪進程為: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對被害人實施欺騙行為,被害人基於欺騙而交付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損失。這是詐騙罪完整的因果發展進程。本案中,劉某的行為基本符合上述因果發展進程,可以有一點並不符合,那就是鐵路部門(列車上的工作人員)並沒有基於劉某的欺騙而自願讓劉某超距離乘車,換言之,列車工作人員並沒有基於劉某的欺騙而允許期其超距離乘車,因此,本案,劉某的行為並不符合詐騙罪的違法構成要件,應定性為盜竊罪。

最後,司法實踐中,盜竊罪與詐騙罪區分的關鍵在於:被害人是否基於行為人的欺騙而自願交付財產於行為人。這是兩罪之間唯一區別,其他要件都一樣,因此,司法實踐中要嚴格把握兩者之間的區分點,免得造成定性錯誤。

司法實踐中有關“掉包盜竊”行為只所以認定為盜竊罪而不是詐騙罪,其基本原理也源於此,如:行為人利用做法免災的手段欺騙被害人,讓被害人把一萬元現金包好放在行為人面前,然後行為人利用極快的手法掉包,把包著錢的包換成包著紙的包。類似案件,表面看起來,行為人有欺騙的意思及手段,可是被害人並沒有基於行為人的欺騙而自願交付錢於行為人,被害人眼睜睜地盯著自已的錢,可是行為人手法極快掉了包,因此,行為人構成盜竊罪而不是詐騙罪。

上述案例只是筆者個人觀點,歡迎討論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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