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辯護律師|從1022份不起訴書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辯點

李偉: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犯罪辯護律師

【導語】 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查後,員工最關心的是自己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是不是被抓捕的對象。人民檢察院出具的不起訴決定書是從法律上對行為人無罪的肯定。對不起訴的理由進行整體歸納是對該問題的最好回答。

不起訴決定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

不起訴決定有三種類型,包括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又稱存疑不起訴)。法條依據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

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起訴的研究,可為律師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階段的有效辯護提供實務參考,是刑事律師非常值得投入時間進行深入研究的重要課題。對有效刑事辯護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為此,筆者通過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無訟網、把手案例等大數據分析,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不起訴決定書進行檢索。共篩選出其中1022份無重複的、有效的、具備參考價值的不起訴決定書。筆者通過對上述1022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不起訴決定書進行系統的整理、歸納,總結了以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無罪辯點,供讀者參考。

一、從法定不起訴案例歸納無罪辯點:沒有犯罪事實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法條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

【法定不起訴的條件】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非法集資辯護律師|從1022份不起訴書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辯點

在1022份不起訴決定書中有:

1. 中衛市人民檢察院 衛檢公訴刑不訴[2018]1號, 中衛市人民檢察院 衛檢公訴刑不訴[2018]2號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韓某乙沒有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韓某乙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 泗陽縣人民檢察院 泗檢訴刑不訴[2018]30號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單位江蘇某某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成立之後無任何生產經營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的規定,被不起訴單位江蘇某某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沒有犯罪事實,而系戴某某等人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個人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江蘇某某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不起訴。 被不起訴單位江蘇某某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3. 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檢察院 潯檢公訴刑不訴[2018]46號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何某某沒有犯罪事實,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何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九江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4. 東海縣人民檢察院 東檢訴刑不訴[2018]10號,東海縣人民檢察院 東檢訴刑不訴[2018]9號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單位東海縣**合作社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東海縣**合作社不起訴。 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扣押馬某乙等人209.1萬元,已隨馬某乙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移交到東海縣人民法院。 被不起訴單位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5. 中陽縣人民檢察院 中檢刑刑不訴[2018]5號

本院認為,段某某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僅向親友、同事等特定對象借款的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段某某沒有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段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呂梁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中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6. 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檢察院 津麗檢公訴刑不訴[2018]13號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3年3月至2014年1 月8 日期間,被不起訴人王某甲以給天津市**藝術傳播有限公司張某某(另案處理)承辦演唱會演出活動墊資為由,以支付高息為誘餌,向朋友吸收錢款,其中吸收孫某某150萬元,吸收王某乙450萬元、郭某某100萬元、翟某某、魏某某合計250萬元。被本院認為,王某甲的上述行為,沒有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甲不起訴。 隨案移送的14萬元扣押款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7. 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檢察院 津麗檢公訴刑不訴[2018]14號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15年2月至2016年8月底期間,被不起訴人翟某某以給張某甲(另案處理)承辦演唱會演出活動墊資為由,吸收任某某、韓某某、蘇某甲、蘇某乙、馬某某、史某甲、史某乙、丁某某、張某乙等親友合計700餘萬元,被不起訴人翟某某將錢款全部轉給郭某某(另案處理),郭某某轉給張某甲,張某甲將上述款項用於支付借款利息及日常開銷。

本院認為,翟某某的上述行為,沒有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翟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8. 臨洮縣人民檢察院 臨檢訴刑不訴[2017]4號

被不起訴人耿某某系西安樂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市場總監,其雖為該公司股東,但河北市場未開展“掌櫃天天樂”活動,因此其並非“掌櫃天天樂”活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非該活動直接責任人員。

本院認為,耿某某沒有犯罪事實,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耿某某不起訴。

類似不起訴書還有: 津麗檢公訴刑不訴[2018]11號 衛檢公訴刑不訴[2018]2號 渝墊檢刑不訴[2018]3號 渝墊檢刑不訴[2018]5號 臨檢訴刑不訴[2017]9號 臨檢訴刑不訴[2017]7號 臨檢訴刑不訴[2017]6號 臨檢訴刑不訴[2017]8號 臨檢訴刑不訴[2017]4號 臨檢訴刑不訴[2017]5號 陽郊檢刑刑不訴[2017]30號 渝墊檢刑不訴[2017]26號 貢檢公訴刑不訴[2016]29號 渝津檢刑不訴[2016]95號 渝津檢刑不訴[2016]96號 獻檢公訴刑不訴[2016]21號 新城院公訴刑不訴[2016]40號 磐檢公訴刑不訴[2016]1號 渝北檢刑不訴[2016]8號 渝北檢刑不訴[2016]6號 渝北檢刑不訴[2016]9號 渝北檢刑不訴[2016]5號

非法集資辯護律師|從1022份不起訴書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辯點

二、從酌定不起訴案例歸納無罪辯點(在1022份不起訴決定書中有379份)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酌定不起訴的條件】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酌定情節有:違法所得數額較小,情節輕微;任職時間短;其僅在自己親戚、朋友等特定人員中宣傳;主觀惡性較小;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贓,真誠悔罪;具有從犯情節;具有補償投資人損失情節;能夠及時退還所吸收資金。

1. 鶴崗市人民檢察院 鶴檢訴刑不訴[2018]1號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陶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系從犯,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取得集資參與人的諒解,具有免除處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陶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 商丘市人民檢察院 商檢公訴刑不訴[2018]1號

本院認為,胡xx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贓,真誠悔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胡xx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3. 廣檢公刑不訴[2017]5號

本院認為,溫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從犯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溫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舟山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4. 朔檢公訴一刑不訴[2015]12號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從犯、坦白、積極退贓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四川省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5.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 深寶檢刑不訴[2019]12號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蘇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並具有補償投資人損失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蘇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6. 瑞安市人民檢察院 瑞檢刑不訴[2018]636號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李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7. 連雲港市連雲區人民檢察院 連雲檢刑不訴[2018]12號

本院認為,犯罪嫌疑人陳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系從犯,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陳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溫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8. 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檢察院 運鹽檢刑二刑不訴[2018]30號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9.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 吳檢訴刑不訴[2018]77號

本院認為,師某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行為,鑑於犯罪單位秦皇島**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未追究刑事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某剛、王某林、李某華未追究刑事責任,對起次要作用的直接責任人員的崔某波、師某元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師某元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運城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鹽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10.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檢察院 成華檢公訴刑不訴[2018]6號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某夥同他人,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訴人李某某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綜上,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犯罪情節輕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11. 泰興市人民檢察院 泰檢訴刑不訴[2018]3號

史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系從犯,具有自首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史某某不起訴。

12. 瀏陽市人民檢察院 瀏檢公訴刑不訴[2018]12號

犯罪嫌疑人張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具有坦白情節,且及時清退大部分集資款項,被害人請求不追究其刑事責任,犯罪情節較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長沙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瀏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13. 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檢察院 成華檢公訴刑不訴[2018]2號

本院認為,徐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但徐某某能夠主動認罪,並積極退贓,其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且已經及時清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可以免除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徐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成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14.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檢察院 湘檢公刑不訴[2018]1號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行為,鑑於被不起訴人吳某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且能夠及時退還所吸收資金,犯罪情節較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吳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本院申訴。

類似不起訴案例還有: 朔檢公訴一刑不訴[2015]13號 朔檢公訴一刑不訴[2015]11號 朔檢公訴一刑不訴[2015]5號 渝墊檢刑不訴[2018]2號 墊江縣人民檢察院 渝墊檢刑不訴[2018]4號 渝墊檢刑不訴[2018]5號 京順檢公訴刑不訴[2017]273號 洞檢公訴刑不訴[2017]22號 滬黃檢金融刑不訴[2017]3號 溪檢刑不訴[2017]36號 齊鐵檢刑不訴[2017]7號 富檢公訴刑不訴[2018]26號 富檢公訴刑不訴[2018]23號 富檢公訴刑不訴[2018]21號 富檢公訴刑不訴[2018]22號 富檢公訴刑不訴[2018]25號 淳檢公訴刑不訴[2018]125號 成錦檢公訴刑不訴[2018]80號 市 成錦檢公訴刑不訴[2018]74號 成錦檢公訴刑不訴[2018]75號 成錦檢公訴刑不訴[2018]77號 蕉檢公刑不訴[2018]25號 舟檢公訴刑不訴[2018]11號 舟檢公訴刑不訴[2018]12號 舟檢公訴刑不訴[2018]9號 舟檢公訴刑不訴[2018]10號 舟檢公訴刑不訴[2018]13號

非法集資辯護律師|從1022份不起訴書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辯點

三、從存疑不起訴案例歸納無罪辯點(在1022份不起訴決定書中有448份)法條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 【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衛檢公訴刑不訴[2018]3號

2015年5月以來,韓某某(已起訴)、王某某(已起訴)、張某丙(在逃)等人以**公司為依託,違反國家相關規定,通過招募業務員到公共場所散發宣傳資料和口口相傳等方式,對客戶承諾到其公司存款即可領取收益,並在一定期限內定期付息、到期償還本金;以到**公司投資即可享受0.8%到1.8%的固定高額月收益及贈送禮品為誘餌,通過簽訂三方投資合同的形式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吸收存款。

李某某擔任**公司業務員期間,積極協助韓某某、王某某、張某丙等人為非法集資活動進行宣傳和落實。經司法審計鑑定認定,李某某在**公司任職期間,共向12名客戶非法吸收存款合計1607000.00元,其中未兌付100000.00元,造成集資參與人實際經濟損失90700.00元。

經本院審查並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中寧縣公安局認定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2.中衛市人民檢察院 衛檢公訴刑不訴[2018]4號

經本院審查並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中寧縣公安局認定張某乙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乙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3. 朔檢公訴一刑不訴[2017]15號

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朔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高月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山西省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朔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類似不起訴案例還有:長檢公訴刑不訴[2017]6號 惠市檢公訴刑不訴[2017]11號 惠市檢公訴刑不訴[2017]8號 惠市檢公訴刑不訴[2017]2號 惠市檢公訴刑不訴[2017]9號 惠市檢公訴刑不訴[2017]10號 惠市檢公訴刑不訴[2017]5號 惠市檢公訴刑不訴[2017]4號 惠市檢公訴刑不訴[2017]7號 惠市檢公訴刑不訴[2017]6號 黑紅農檢訴刑不訴[2017]4號 黑紅農檢訴刑不訴[2017]3號 並檢公二刑不訴[2017]1號 惠市檢公訴刑不訴[2016]20號 惠市檢公訴刑不訴[2016]20號 沈檢刑不訴[2016]2號 樂山市檢訴刑不訴[2016]5號 溫檢公訴一處刑不訴[2016]1號 朔檢公訴一刑不訴[2017]15號 晉中檢刑二刑不訴[2017]3號 長檢公訴刑不訴[2017]6號 惠市檢公訴刑不訴[2017]2號 惠市檢公訴刑不訴[2017]10號

【關鍵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律師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辯護律師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無罪裁判 裁判要旨

(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暨毒品辯護與研究中心祕書長 李偉,寫於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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