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幫父親做生意,初三兒子刺死父親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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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派記者 董柳

通訊員 林武歡 李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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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派記者 董柳

通訊員 林武歡 李翠梅

拒絕幫父親做生意,初三兒子刺死父親被判11年

廣東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一宗子弒父的人倫悲劇案作出一審判決,對涉案未成年被告人黃某某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6月27日13時許,被害人黃某輝在揭陽市揭西縣某鎮的家中,叫其兒子即被告人黃某某一起到廣州幫忙做生意或者打工,黃某某不同意並將自己鎖在房間裡。黃某輝叫門不開,惱怒踹門並持鐵錘將房門砸開,進門後衝向黃某某。黃某某持事先準備的摺疊刀向黃某輝的脖子等部位亂刺,後黃某輝被送往揭西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黃某某作案後於房間內持摺疊刀割左手腕和頸部自殺,後被家人送醫院搶救、治療。2018年7月,黃某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黃某某是名初三學生。多名家屬表示,黃某某性格內向,有點孤僻。死者黃某輝的姐姐稱,黃某某平時很怕人,連上個廁所都要鎖門,看到有人就躲進房間。《涉案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證實,被告人黃某某家庭類型正常;成員關係冷漠;家庭教育方式簡單粗暴;家長對未成年人的態度是失望,放任不管,任由處置;未成年人在校表現是成績中上,內向,孤僻

黃某某的奶奶在證言中說,黃某某自2014年搬到新房子後,有異常行為,曾經跟他們說過其去樓下扔垃圾有穿紅衣服的人跟著其,而且其一直躲在房間裡不出來見人,平時都有自己出來拿菜飯回房間吃,和家裡人關係很差,之前家裡人有商量要帶黃某某去看精神科,但其堅決不肯。

但精神病司法鑑定意見書證實,被鑑定人黃某某案發時的精神狀況不符合《中國精神病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三版)》中任何精神障礙的診斷,黃某某對本案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黃某某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黃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本案系家庭矛盾引發,被害人黃某濤的粗暴教育方式是引發本案的原因,黃某某是初犯、偶犯,能夠自願認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後,黃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辦法官說,父子親情,血脈相連,縱然有再大的怨恨,也不能是兒子拿刀刺向父親的理由。家是愛的港灣,家庭教育也要以正確的方式愛孩子。本案父親對兒子的管教一向過嚴,簡單粗暴的教育方式也是引發本案悲劇的原因。父母與孩子是人世間最真摯最美好的親情關係,願所有父母與孩子都能善待親人,和睦相處,剋制情緒,共同維護和諧有愛的家庭環境。

來源 | 羊城派

題圖 | 視覺中國

責編 | 魏禮園

實習生 | 趙嘉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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