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矛盾生恨意 揮斧殺人被判刑!'

刑法 不完美媽媽 鵝掌柴 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18
""情感矛盾生恨意 揮斧殺人被判刑!

“春心莫共花爭發,一寸相思一寸灰”

這句詩出自唐代詩人李商隱的《無題》,當中流露的是一種愛恨交織的情意。正所謂:愛之深,恨之切,愛往往很容易因為某一種的因素而轉化為恨。

近日,清流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男子因情感矛盾而殺人未遂的案件,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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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矛盾生恨意 揮斧殺人被判刑!

案情簡介

被告人江某與鄧某於2014年舉辦婚禮儀式後共同生活,但兩人未領取結婚證。2017年底因家庭矛盾,鄧某欲與江某斷絕來往,便開始躲避江某。之後,江某多次到鄧某家中想要鄧某回到其身邊或索要3 萬元分手費,均未能如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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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矛盾生恨意 揮斧殺人被判刑!

2019 年2 月1 日,江某發短信給鄧某稱:“你要錢不要命,我現在要命不要錢”,事後便攜帶一把尖刀坐車前往鄧某家,想著與鄧某重歸於好或拿到分手費,若是談不攏就用該刀捅鄧某,與她同歸於盡。當日,江某到鄧某家中尋找鄧某未果,在鄧某的房間看到床鋪上有兩床被子、兩個枕頭,猜測鄧某找了一個男人,和好無望,鄧某的大嫂王某又不願代出分手費。江某的期望落空,覺得都是鄧某及其大嫂、母親等人逼迫的結果,就想弄死她們,然後以命抵命,遂拿起鄧某家門口的斧頭,用斧頭背部朝大門口的王某頭部砸去,後又持斧頭進入鄧某家中廚房用斧頭背部砸向伍某(鄧某母親)後腦部。江某認為王某、伍某會死,便跑到鄧某家中二樓停留,知道他人應當會報警,還在二樓等警察來。民警到後,江某從二樓下來走到一樓大門口時被民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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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現場及作案工具

江某的行為造成兩被害人頭皮破裂出血,其中伍某顱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等損傷,兩被害人被及時送醫院救治後脫離生命危險。經三明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王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伍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後江某的行為取得王某、伍某的諒解。

法院審理

清流法院經審理認為:江某因對婚姻糾紛不滿,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輕傷一級、一人輕微傷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案發後,江某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江某在具備逃跑條件而未逃跑,被抓獲時沒有抗拒抓捕,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情節,且被告人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後,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在庭審中,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好且自願認罪,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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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清流法院經審理認為:江某因對婚姻糾紛不滿,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輕傷一級、一人輕微傷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案發後,江某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江某在具備逃跑條件而未逃跑,被抓獲時沒有抗拒抓捕,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情節,且被告人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後,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在庭審中,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好且自願認罪,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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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最終,清流法院判決被告人江某犯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斧頭一把,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普法小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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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愛

情感矛盾生恨意 揮斧殺人被判刑!

江某雖然是想報復他人,但並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為什麼不以故意傷害定罪?而是故意殺人呢?

傷害既遂與故意殺人未遂,雖然只產生了傷害結果,但其主觀要件的內容不同,前者為故意傷害,後者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本案中,江某有與鄧某同歸於盡的念頭,在伍某、王某不肯告訴江某鄧某的具體去向後,江某非常生氣,當時就想將她們殺害,結合被害人的受傷的部位,充分說明江某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健康的故意,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的構成要件,應以故意殺人罪的行為追究江某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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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清流法院經審理認為:江某因對婚姻糾紛不滿,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輕傷一級、一人輕微傷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案發後,江某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江某在具備逃跑條件而未逃跑,被抓獲時沒有抗拒抓捕,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情節,且被告人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後,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在庭審中,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好且自願認罪,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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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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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雖然是想報復他人,但並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為什麼不以故意傷害定罪?而是故意殺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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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課堂

情感矛盾生恨意 揮斧殺人被判刑!

小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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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雖然是想報復他人,但並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為什麼不以故意傷害定罪?而是故意殺人呢?

傷害既遂與故意殺人未遂,雖然只產生了傷害結果,但其主觀要件的內容不同,前者為故意傷害,後者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本案中,江某有與鄧某同歸於盡的念頭,在伍某、王某不肯告訴江某鄧某的具體去向後,江某非常生氣,當時就想將她們殺害,結合被害人的受傷的部位,充分說明江某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健康的故意,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的構成要件,應以故意殺人罪的行為追究江某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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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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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江某與鄧某於2014年舉辦婚禮儀式後共同生活,但兩人未領取結婚證。2017年底因家庭矛盾,鄧某欲與江某斷絕來往,便開始躲避江某。之後,江某多次到鄧某家中想要鄧某回到其身邊或索要3 萬元分手費,均未能如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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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2 月1 日,江某發短信給鄧某稱:“你要錢不要命,我現在要命不要錢”,事後便攜帶一把尖刀坐車前往鄧某家,想著與鄧某重歸於好或拿到分手費,若是談不攏就用該刀捅鄧某,與她同歸於盡。當日,江某到鄧某家中尋找鄧某未果,在鄧某的房間看到床鋪上有兩床被子、兩個枕頭,猜測鄧某找了一個男人,和好無望,鄧某的大嫂王某又不願代出分手費。江某的期望落空,覺得都是鄧某及其大嫂、母親等人逼迫的結果,就想弄死她們,然後以命抵命,遂拿起鄧某家門口的斧頭,用斧頭背部朝大門口的王某頭部砸去,後又持斧頭進入鄧某家中廚房用斧頭背部砸向伍某(鄧某母親)後腦部。江某認為王某、伍某會死,便跑到鄧某家中二樓停留,知道他人應當會報警,還在二樓等警察來。民警到後,江某從二樓下來走到一樓大門口時被民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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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現場及作案工具

江某的行為造成兩被害人頭皮破裂出血,其中伍某顱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等損傷,兩被害人被及時送醫院救治後脫離生命危險。經三明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王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伍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後江某的行為取得王某、伍某的諒解。

法院審理

清流法院經審理認為:江某因對婚姻糾紛不滿,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輕傷一級、一人輕微傷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案發後,江某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江某在具備逃跑條件而未逃跑,被抓獲時沒有抗拒抓捕,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情節,且被告人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後,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在庭審中,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好且自願認罪,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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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現場

最終,清流法院判決被告人江某犯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斧頭一把,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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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雖然是想報復他人,但並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為什麼不以故意傷害定罪?而是故意殺人呢?

傷害既遂與故意殺人未遂,雖然只產生了傷害結果,但其主觀要件的內容不同,前者為故意傷害,後者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本案中,江某有與鄧某同歸於盡的念頭,在伍某、王某不肯告訴江某鄧某的具體去向後,江某非常生氣,當時就想將她們殺害,結合被害人的受傷的部位,充分說明江某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健康的故意,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的構成要件,應以故意殺人罪的行為追究江某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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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法條鏈接

情感矛盾生恨意 揮斧殺人被判刑!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感矛盾生恨意 揮斧殺人被判刑!

“春心莫共花爭發,一寸相思一寸灰”

這句詩出自唐代詩人李商隱的《無題》,當中流露的是一種愛恨交織的情意。正所謂:愛之深,恨之切,愛往往很容易因為某一種的因素而轉化為恨。

近日,清流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男子因情感矛盾而殺人未遂的案件,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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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被告人江某與鄧某於2014年舉辦婚禮儀式後共同生活,但兩人未領取結婚證。2017年底因家庭矛盾,鄧某欲與江某斷絕來往,便開始躲避江某。之後,江某多次到鄧某家中想要鄧某回到其身邊或索要3 萬元分手費,均未能如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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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清流法院經審理認為:江某因對婚姻糾紛不滿,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輕傷一級、一人輕微傷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案發後,江某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江某在具備逃跑條件而未逃跑,被抓獲時沒有抗拒抓捕,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情節,且被告人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後,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在庭審中,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好且自願認罪,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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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清流法院判決被告人江某犯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斧頭一把,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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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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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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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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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來源:清流法院

編輯:飯飯、何凡、周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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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詩出自唐代詩人李商隱的《無題》,當中流露的是一種愛恨交織的情意。正所謂:愛之深,恨之切,愛往往很容易因為某一種的因素而轉化為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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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的行為造成兩被害人頭皮破裂出血,其中伍某顱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等損傷,兩被害人被及時送醫院救治後脫離生命危險。經三明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王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伍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後江某的行為取得王某、伍某的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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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法院經審理認為:江某因對婚姻糾紛不滿,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輕傷一級、一人輕微傷的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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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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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來源:清流法院

編輯:飯飯、何凡、周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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