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暴富有陷阱!在肇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門店負責人獲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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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1萬元,隔月返還

最高可拿3萬元,還免費送靈芝產品

聽起來是不是很吸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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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不會掉餡餅,一夜暴富有陷阱。”

對於設陷阱的人,法律不會放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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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是防範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月

肇法君就來跟大家分享一起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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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5年12月左右,阿蘭將1萬元給一名叫“阿菊”的女子投資一家靈芝公司,“阿菊”說可隔月返還,最高可拿3萬元,還免費給了靈芝公司的產品。之後,阿蘭還以女兒、丈夫的名義也各投了1萬。她和女兒分別領回了6000多元、2000多元后,就沒有收到返還款了。

直到2016年6月,阿蘭聽說這家靈芝公司涉嫌詐騙被封,才知道自己被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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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靈芝公司的法人代表全某林(已在東莞市被起訴),在全國設立多家子公司及門店,以銷售靈芝類產品為藉口,發展會員承諾分紅,以1萬元投資款為一個分配單位,自購貨次月起,公司根據每個月新增的總購貨款撥出23%用於平均分配給每個分配單位作為獎勵,最高獎勵款為購貨款的300%。並對介紹會員投資1萬元的,每介紹一個介紹人有500元獎勵,連續獎勵五個月,以此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公眾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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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菊從2015年4月份起簽約成為該公司下屬子公司東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肇慶門店負責人,扣除其夫妻二人共同投入的4萬元及獲取的門店補貼7.5萬元,其累計共發展會員330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689萬元,獲取門店補貼共1.8萬元。

期間,王某菊還以女兒廖某雯(未成年)的名義發展會員163人(不含廖某雯),扣除廖某雯投入的10萬元及因此獲得的店補3.75萬元,王某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56萬元,獲取門店補貼共10.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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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端州區人民檢察院

指控王某菊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向端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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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州法院認為

➤ 被告人王某菊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493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45萬元,數額巨大,其從中獲得店補12.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鑑於被告人王某菊在千木靈芝的營運體系中層級不高,對經營模式沒有決策權,對吸收的資金也沒有控制支配權,參與程度相對較淺,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且其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作減輕、從輕處罰。

➤ 扣押在案的手機是作案工具,連同違法所得依法應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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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根據被告人王某菊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菊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二、被告人王某菊的違法所得12.2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隨案移送的手機二臺,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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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圖片|來源網絡

內容|公正肇慶微信編輯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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