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張威、胡振軍等24人開設賭場、賭博、尋釁滋事案

刑法 青銅峽 毒品 法律 黑社會 平安吳忠 2019-07-06
【以案釋法】張威、胡振軍等24人開設賭場、賭博、尋釁滋事案【以案釋法】張威、胡振軍等24人開設賭場、賭博、尋釁滋事案【以案釋法】張威、胡振軍等24人開設賭場、賭博、尋釁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至9月,被告人張威先後三次在青銅峽市採取威脅辱罵、拳打腳踢、持械傷害等方式,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毀損他人財物,造成一人輕微傷、財產損失1900元。

2018年5月至6月間,被告人張威組織、糾集胡振軍、呂某華等人,多次在青銅峽市邵崗鎮轄區內採取放板、搖寶、抽頭、提供煙水服務、接送參賭人員等方式,組織、招引沙某、李某軍等人操縱、經營賭場,招攬馬某亮、歐陽某海等人以賭博公司名義坐莊對賭,吸引陳某明、王某、朱某平等多人蔘賭。賭場內分工明確,張威為場主,負責賭場秩序、抽頭打水,為放哨、參賭、刷POS機人員、提供賭博地點人員發放工資、支付車費及好處費,並參與賭博20餘次;尉某軍負責外圍放哨並領取報酬1000元,參與賭博7次,胡振軍負責在賭場為參賭人員提供刷POS機提現共計924046元,每刷一萬元張威支付報酬200元;呂某華負責放板並參與賭博七八次;馬某海負責高價出售煙水為參賭人員服務,並聯系被告人陶某剛、杜某揚放哨;唐某駕車負責接送李某軍、李某東及劉某利到賭場並參與賭博3次;徐某負責拉運賭博工具及張威到賭場,兼外圍放哨;陶某剛、杜某揚負責在賭場外放哨各十餘次,每場工資100元至150元;顧某清、劉某禮、劉某珍提供自家空房分別支設賭場2次、1次、1次,領取報酬400元、200元、200元;鄭某軍駕車負責拉胡振軍到賭場,領取車費。徐某介紹沙某等人蔘賭,並接引“賭徒”到賭場,領取車費400元。賭博公司每場賭資不低於3萬元,先後吸引被告人李某軍、等二三十人蔘加。該團伙先後在玉泉營火車站一葡萄園、邵崗鎮原新火小學廢棄教室等地聚眾賭博19天20餘場次,每場賭資最低3萬元,參賭人數累計120人以上,張威抽頭漁利七八萬元。

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張威因涉嫌賭博罪被青銅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依法批捕。其他團伙成員相繼被青銅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判決】

青銅峽市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10月24日以被告人張威、胡振軍等20人分別涉嫌開設賭場罪、賭博罪、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12月21日青銅峽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審判處被告人張威有期徒刑七年,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四年至七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後期歸案的被告人辛某等4人於2019年4月16日被提起公訴,青銅峽市人民法院一審已作出有罪判決。目前該案已判決生效。

【法律鏈接】

惡勢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惡勢力”是指經常糾結在一起,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

開設賭場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賭博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尋釁滋事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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