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上訪,辦公場所滋事,峽山零容忍!'

""非正常上訪,辦公場所滋事,峽山零容忍!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近期,峽山區重拳出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從嚴、從快先後對多名非法涉訪人員進行了處理,僅2019年以來,先後打擊處理非訪違法犯罪嫌疑人15人,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5人,行政拘留4人,訓誡6人,其中1人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充分體現了峽山區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彰顯了公安機關對信訪活動中存在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堅決予以打擊的決心!

"非正常上訪,辦公場所滋事,峽山零容忍!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近期,峽山區重拳出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從嚴、從快先後對多名非法涉訪人員進行了處理,僅2019年以來,先後打擊處理非訪違法犯罪嫌疑人15人,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5人,行政拘留4人,訓誡6人,其中1人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充分體現了峽山區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彰顯了公安機關對信訪活動中存在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堅決予以打擊的決心!

非正常上訪,辦公場所滋事,峽山零容忍!

自2017年以來,峽山區王家莊街道趙戈村村民於某,不聽從街道、社區幹部勸阻,累計45次到省進京非法上訪,並在北京中南海周邊長期滯留,先後被北京市公安局相關派出所訓誡2次,後該於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峽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相關規定被上網追逃並抓獲,2019年1月,經檢察院起訴,於某被坊子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

"非正常上訪,辦公場所滋事,峽山零容忍!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近期,峽山區重拳出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從嚴、從快先後對多名非法涉訪人員進行了處理,僅2019年以來,先後打擊處理非訪違法犯罪嫌疑人15人,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5人,行政拘留4人,訓誡6人,其中1人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充分體現了峽山區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彰顯了公安機關對信訪活動中存在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堅決予以打擊的決心!

非正常上訪,辦公場所滋事,峽山零容忍!

自2017年以來,峽山區王家莊街道趙戈村村民於某,不聽從街道、社區幹部勸阻,累計45次到省進京非法上訪,並在北京中南海周邊長期滯留,先後被北京市公安局相關派出所訓誡2次,後該於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峽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相關規定被上網追逃並抓獲,2019年1月,經檢察院起訴,於某被坊子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

非正常上訪,辦公場所滋事,峽山零容忍!

其它因非法上訪、辦公場所滋事

被公安採取強制措施人員

"非正常上訪,辦公場所滋事,峽山零容忍!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近期,峽山區重拳出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從嚴、從快先後對多名非法涉訪人員進行了處理,僅2019年以來,先後打擊處理非訪違法犯罪嫌疑人15人,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5人,行政拘留4人,訓誡6人,其中1人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充分體現了峽山區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彰顯了公安機關對信訪活動中存在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堅決予以打擊的決心!

非正常上訪,辦公場所滋事,峽山零容忍!

自2017年以來,峽山區王家莊街道趙戈村村民於某,不聽從街道、社區幹部勸阻,累計45次到省進京非法上訪,並在北京中南海周邊長期滯留,先後被北京市公安局相關派出所訓誡2次,後該於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峽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相關規定被上網追逃並抓獲,2019年1月,經檢察院起訴,於某被坊子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

非正常上訪,辦公場所滋事,峽山零容忍!

其它因非法上訪、辦公場所滋事

被公安採取強制措施人員

非正常上訪,辦公場所滋事,峽山零容忍!

刑事處理:

1、2019年4月,岞山街道後輝村村民姜某,因對拆遷問題不滿,多次越級到省進京上訪,期間被北京市公安局相關派出所查獲並訓誡1次,峽山公安分局岞山派出所以涉嫌尋釁滋事對其依法刑事拘留。

2、2019年4月,岞山街道大行營村村民於某,因對社區工作不滿,多次越級到省進京上訪,期間被北京市公安局相關派出所查獲並訓誡1次,峽山公安分局岞山派出所以涉嫌尋釁滋事對其依法刑事拘留。

3、2019年7月,岞山街道高家莊村村民高某、王某,因經濟糾紛不服法院判決,先後多次到進京非法上訪,期間被北京市公安局相關派出所查獲並訓誡1次,峽山公安分局岞山派出所以涉嫌尋釁滋事對2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行政處罰:

1、2019年8月,岞山街道南夏灣村民趙某到濰坊市政府非法上訪,躺在濰坊市政府門前約5個小時,後到濟南市政府門前逗留非訪,並意圖到北京非法上訪,峽山公安分局岞山派出所對其以涉嫌擾亂單位秩序行政拘留7日處罰。

2、2019年8月,太保莊街道邵家莊村民邵某、胡某兩人因土地糾紛問題到濰坊市峽山區政府門前,採取以躺地、堵門等形式擾亂公共秩序,峽山公安分局太保莊派出所以涉嫌擾亂單位秩序對2人分別給予行政拘留7日、10日處罰。

3、2019年8月,太保莊街道朱馬村村民楊某因與村幹部有矛盾,酒後先後到社區、街道辦公室及公安分局滋事,其中在街道辦公室吵鬧至少20分鐘,嚴重擾亂了上述單位的辦公秩序,峽山公安分局太保莊派出所以擾亂單位秩序對其給予行政拘留10日處罰。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 保護合法權益無可厚非

但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

非法信訪,耽誤自己,影響親屬孩子一生!

中央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讓社會更有秩序,讓法制、公平、公正的陽光普照神州大地。對於歷史遺留問題,也必須依法解決,按章辦事。對違反國法和規章制度的不合理訴求,任何人、任何組織都不能給予解決辦理。

非法越級上訪,到機關事業單位滋事,觸犯法律,除失去人身自由之外,還會對自己的未來和家人產生重要影響。

每個人的違法犯罪個人信息將被永久記錄,將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

《刑法》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服兵役、公務員、檢察官、法官、教師等40餘種職業明確受刑事處罰不得錄用或嚴格限制錄用。

法律法規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破壞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結多人多次實施行為,嚴重破壞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的,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摘要

● 第二十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的,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務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對相關信訪事項,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相關權威規定、指導意見摘要

●非訪行為認定

(一)非正常信訪行為

1.到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或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設立的信訪接待場所之外的場所信訪的;2.越級走訪的;3.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信訪代表的;4.其他違反信訪法律、法規程序的行為。

(二)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

1.在國家機關單位和信訪接待場所或附近一定區域滯留、滋事,故意損壞公共設施、公私財物,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上述場所的;2.信訪過程中侵犯國家工作人員人身權、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3.煽動、串聯、脅迫、僱傭、資助、幕後操縱他人信訪以及違反規定組織或煽動組織規模性集群體訪的;4.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5.向境內、境外組織或者媒體發佈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的;6.信訪問題已經解決或者信訪案件已經依法終結,仍然以同事實和理由纏訪、鬧訪的;7.重大節日、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到北京或省會城市及其他重要地點的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或以此為要挾,向有關政府部門施加壓力的;8.其他在信訪過程中或借信訪名義實施的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行為。

●非訪行為處理

(一)違反信訪程序的處理

1.拒不通過合法途徑信訪,拒不依照法定程序逐級提出信訪訴求,越級走訪,或者在國家機關及其信訪接待場所纏訪鬧訪的,由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勸阻、批評、教育;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以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拉橫幅、打標語、喊口號或其他企圖引起公眾關注的形式表達訴求,擾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或交通秩序,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通過網絡或其他媒體發佈不實言論、信息,企圖製造負面輿論,煽動他人的,應責令當事人清除不實言論、信息並消除影響;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涉法涉訴信訪

政法機關判決、裁定、決定等法律文書生效後,或案件仍處於法律程序辦理中,當事人以到有關國家機關纏訪鬧訪,故意擾亂單位秩序或社會秩序,威脅、侵犯政法機關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等非法手段,給相關政法機關施加壓力,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或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予以訓誡,屬於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可依法採取司法強制措施;繼續實施上述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非訪補充說明

對於信訪案件已經依法終結,或已簽訂息訪協議並實際接受相應補償救助,仍就同一信訪事項進行信訪並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曾因違法信訪行為被行政拘留,繼續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組織、指揮、策劃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以及與境外勾聯或者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實施相關違法犯罪行為,情節嚴重的,要堅決運用刑事手段予以打擊處理。

"非正常上訪,辦公場所滋事,峽山零容忍!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近期,峽山區重拳出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從嚴、從快先後對多名非法涉訪人員進行了處理,僅2019年以來,先後打擊處理非訪違法犯罪嫌疑人15人,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5人,行政拘留4人,訓誡6人,其中1人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充分體現了峽山區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彰顯了公安機關對信訪活動中存在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堅決予以打擊的決心!

非正常上訪,辦公場所滋事,峽山零容忍!

自2017年以來,峽山區王家莊街道趙戈村村民於某,不聽從街道、社區幹部勸阻,累計45次到省進京非法上訪,並在北京中南海周邊長期滯留,先後被北京市公安局相關派出所訓誡2次,後該於因涉嫌尋釁滋事被峽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相關規定被上網追逃並抓獲,2019年1月,經檢察院起訴,於某被坊子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

非正常上訪,辦公場所滋事,峽山零容忍!

其它因非法上訪、辦公場所滋事

被公安採取強制措施人員

非正常上訪,辦公場所滋事,峽山零容忍!

刑事處理:

1、2019年4月,岞山街道後輝村村民姜某,因對拆遷問題不滿,多次越級到省進京上訪,期間被北京市公安局相關派出所查獲並訓誡1次,峽山公安分局岞山派出所以涉嫌尋釁滋事對其依法刑事拘留。

2、2019年4月,岞山街道大行營村村民於某,因對社區工作不滿,多次越級到省進京上訪,期間被北京市公安局相關派出所查獲並訓誡1次,峽山公安分局岞山派出所以涉嫌尋釁滋事對其依法刑事拘留。

3、2019年7月,岞山街道高家莊村村民高某、王某,因經濟糾紛不服法院判決,先後多次到進京非法上訪,期間被北京市公安局相關派出所查獲並訓誡1次,峽山公安分局岞山派出所以涉嫌尋釁滋事對2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行政處罰:

1、2019年8月,岞山街道南夏灣村民趙某到濰坊市政府非法上訪,躺在濰坊市政府門前約5個小時,後到濟南市政府門前逗留非訪,並意圖到北京非法上訪,峽山公安分局岞山派出所對其以涉嫌擾亂單位秩序行政拘留7日處罰。

2、2019年8月,太保莊街道邵家莊村民邵某、胡某兩人因土地糾紛問題到濰坊市峽山區政府門前,採取以躺地、堵門等形式擾亂公共秩序,峽山公安分局太保莊派出所以涉嫌擾亂單位秩序對2人分別給予行政拘留7日、10日處罰。

3、2019年8月,太保莊街道朱馬村村民楊某因與村幹部有矛盾,酒後先後到社區、街道辦公室及公安分局滋事,其中在街道辦公室吵鬧至少20分鐘,嚴重擾亂了上述單位的辦公秩序,峽山公安分局太保莊派出所以擾亂單位秩序對其給予行政拘留10日處罰。

信訪是公民的權利 保護合法權益無可厚非

但公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

非法信訪,耽誤自己,影響親屬孩子一生!

中央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讓社會更有秩序,讓法制、公平、公正的陽光普照神州大地。對於歷史遺留問題,也必須依法解決,按章辦事。對違反國法和規章制度的不合理訴求,任何人、任何組織都不能給予解決辦理。

非法越級上訪,到機關事業單位滋事,觸犯法律,除失去人身自由之外,還會對自己的未來和家人產生重要影響。

每個人的違法犯罪個人信息將被永久記錄,將會影響到子女等直系親屬考學、入黨、徵兵、報考公務員、就業等。

《刑法》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刑法中的設置的前科報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規中,對曾經違法犯罪的人員設置了重重職業和行為的限制,曾受過刑事處罰的,服兵役、公務員、檢察官、法官、教師等40餘種職業明確受刑事處罰不得錄用或嚴格限制錄用。

法律法規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破壞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結多人多次實施行為,嚴重破壞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的,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摘要

● 第二十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的,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務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對相關信訪事項,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相關權威規定、指導意見摘要

●非訪行為認定

(一)非正常信訪行為

1.到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或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設立的信訪接待場所之外的場所信訪的;2.越級走訪的;3.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規定推選信訪代表的;4.其他違反信訪法律、法規程序的行為。

(二)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

1.在國家機關單位和信訪接待場所或附近一定區域滯留、滋事,故意損壞公共設施、公私財物,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上述場所的;2.信訪過程中侵犯國家工作人員人身權、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益的;3.煽動、串聯、脅迫、僱傭、資助、幕後操縱他人信訪以及違反規定組織或煽動組織規模性集群體訪的;4.以信訪或者信訪代理為名,藉機斂財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5.向境內、境外組織或者媒體發佈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的;6.信訪問題已經解決或者信訪案件已經依法終結,仍然以同事實和理由纏訪、鬧訪的;7.重大節日、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到北京或省會城市及其他重要地點的非信訪接待場所表達訴求、滋事擾序,或以此為要挾,向有關政府部門施加壓力的;8.其他在信訪過程中或借信訪名義實施的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的行為。

●非訪行為處理

(一)違反信訪程序的處理

1.拒不通過合法途徑信訪,拒不依照法定程序逐級提出信訪訴求,越級走訪,或者在國家機關及其信訪接待場所纏訪鬧訪的,由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勸阻、批評、教育;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以靜坐滯留、張貼散發材料、拉橫幅、打標語、喊口號或其他企圖引起公眾關注的形式表達訴求,擾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共場所或交通秩序,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通過網絡或其他媒體發佈不實言論、信息,企圖製造負面輿論,煽動他人的,應責令當事人清除不實言論、信息並消除影響;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的,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涉法涉訴信訪

政法機關判決、裁定、決定等法律文書生效後,或案件仍處於法律程序辦理中,當事人以到有關國家機關纏訪鬧訪,故意擾亂單位秩序或社會秩序,威脅、侵犯政法機關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等非法手段,給相關政法機關施加壓力,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或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予以訓誡,屬於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可依法採取司法強制措施;繼續實施上述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非訪補充說明

對於信訪案件已經依法終結,或已簽訂息訪協議並實際接受相應補償救助,仍就同一信訪事項進行信訪並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曾因違法信訪行為被行政拘留,繼續在信訪活動中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組織、指揮、策劃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以及與境外勾聯或者與其他利益訴求群體串聯“抱團”實施相關違法犯罪行為,情節嚴重的,要堅決運用刑事手段予以打擊處理。

非正常上訪,辦公場所滋事,峽山零容忍!

(來源:峽山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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