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肇事罪行為人作出終身禁駕限制時不能忽略的十個方面問題!

刑法 法律 交通 ? 農業 木林普法 2019-04-29

如果看過法條痴《關於對交通肇事逃逸駕駛人是否一律採取終身禁駕問題的探析(上、下)》這兩篇文章的朋友,應該大致上對法條痴關於交通肇事逃逸駕駛人是否會被終身禁駕問題,也就是駕駛讓在被吊銷後是否會被同時限制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問題觀點,有所瞭解。

結合之前的文章,法條痴現就交通肇事罪中對相關人員駕駛資格限制問題,明確地將觀點從十個方面整理彙總如下,供朋友們參考和指正。


對交通肇事罪行為人作出終身禁駕限制時不能忽略的十個方面問題!

一是,《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第1款,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第2款,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第91條第5款,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三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108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應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交管部門應當及時通過公安交通綜合應用平臺查詢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書信息,並在查詢到機動車駕駛人有罪判決信息或者收到人民法院有罪判決書、證明機動車駕駛人有罪的司法建議函後,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依法吊銷其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同時具有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逃逸情形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還應當依法作出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並錄入綜合應用平臺。需要注意的是,該工作規範是由公安部交管局制定的,屬於規範性文件,主要是用於規範事故民警的工作流程,不能作為對相關人員處罰的依據。


對交通肇事罪行為人作出終身禁駕限制時不能忽略的十個方面問題!

四是,這裡的構成犯罪,是指在道路上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觸犯交通肇事罪,或者是因交通肇事罪與其他罪名競合而導致的最終並不是以交通肇事罪來定罪處罰的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在被人民法院作出了有罪的生效判決,或者檢察院或法院出具了有罪的司法建議函後,都應該按構成犯罪來對待,最終可能會對駕駛證作出相關行政處罰和限制措施。在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及後果中,要能包含“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這些關鍵內容。如果嫌疑人沒有在道路上,也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最終被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話,則說明該案件不符合《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不能吊銷駕駛證。如果逃逸行為不能被評價為犯罪的,則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1款第3項和第2款“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理,對車輛駕駛人的駕駛證不能吊銷。

五是,如果致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因為逃逸被推定為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此時逃逸行為是定責行為,而不是評價為交通肇事罪的入罪行為,故而此種情況屬於交通肇事罪成立,之外還有逃逸情節的,適用第101條第2款的標準,吊銷加終生禁駕。


對交通肇事罪行為人作出終身禁駕限制時不能忽略的十個方面問題!

六是,如果是致一人重傷且負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的,沒有《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的六種情形之一,是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不能吊銷駕證;如果有除逃逸以外的其他五種情形之一的,交通肇事罪成立,此時再加上逃逸情節,依然應當適用第101條第2款的標準,吊銷駕終生禁駕;如果沒有其他五種情形之一且只僅只有逃逸這一種行為的,此時已經將逃逸行為作為刑事犯罪的入罪情節,通過犯罪懲罰措施進行了更嚴厲的處罰評價,應適用第101條第1款的標準,只吊銷不終生禁駕。

七是,這也就是說,逃逸行為,必須是犯罪嫌疑人(這種稱呼,希望朋友們要注意,如果正式判決有罪後就叫罪犯)在通過其他行為就已經能夠評價其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之外的行為,而不能是按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第6項將逃逸行為作為交通肇事罪的一種入罪構成行為。


對交通肇事罪行為人作出終身禁駕限制時不能忽略的十個方面問題!

八是,對於交通肇事罪成立的罪犯來講,無論其在交通事故中是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還是行人或者其他交通參與人,只要能夠在交通肇事罪之外還能夠被評價出逃逸行為的,其本人所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包括農業機械部門發的拖拉機駕駛證)的,都應該被吊銷;是否終身禁駕,和前面的推論一致。吊銷農機駕駛證的,應當將駕駛證送交有關的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

九是,這裡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有飲酒或醉酒情形時,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的有關規定執行,並非一律構成交通肇事罪,並非一律要禁駕。這就是說,如果飲酒或醉酒行為作為交通肇事類刑事犯罪的入罪情節進行評價時,行為人必須是駕駛了機動車,如果沒有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此時是不能按《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來入罪,也不能按第91條第5款的規定進行終身禁駕(自然也不存在暫扣、吊銷和五年或十年禁駕問題)。這個問題,還有很多值得探討的地方,留給朋友們自行思考。


對交通肇事罪行為人作出終身禁駕限制時不能忽略的十個方面問題!

十是,對於行為人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這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沒有在交警隊車管所申領過任何類型的駕駛證,應該也包括沒有在農業機械部門辦理過拖拉機駕駛證。在實際工作中,無證還會包括:駕證因各種原因被註銷後不可再恢復的,駕證被吊銷的,駕證被暫扣期間屬於臨時的擬製為無證(駕證被暫扣的可以繼續進行吊銷)。而平常所說的未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資格、無駕駛資格與無證還是有本質的區別,比如說,行為人有C1駕證,但不能駕駛兩三輪摩托車,更不能駕駛黃牌子的客車、貨車,駕駛了就屬於違反準駕車型。如果沒有取得駕駛證、駕證被吊銷、駕證屬於註銷不可恢復類情況的,因為其本身就沒有駕駛證,故而對於行為人就不能再作出吊銷決定,而只依法對其作出相應的多少年(五年內、十年內或終生)禁止重新取得的限制性懲罰。

如果屬於註銷可恢復、暫扣的駕駛證的,可以在直接作出吊銷決定的同時,禁止其特定時間段內不得重新取得。對於能夠證實的駕駛人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駕駛證,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03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許可的,收繳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許可”來並罰。

對交通肇事罪行為人作出終身禁駕限制時不能忽略的十個方面問題!

以上觀點,僅供參考,採用前請與本單位法制部門提前進行溝通。

普法的目的在於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為法治夢的實現做貢獻。

理不辯不明,大家互相學習,互相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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