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陰一女子離婚後偷偷改兒子姓,前夫打官司要恢復兒子原姓,結果贏了

湘陰 不完美媽媽 張俊 四川 岳陽 岳陽縣 岳陽日報丨岳陽網 2019-07-04


湘陰一女子離婚後偷偷改兒子姓,前夫打官司要恢復兒子原姓,結果贏了


與前夫離婚後,張樂偷偷給兒子改了姓。此後,年幼的小俊以“張俊”的名字生活、讀書。

幾年後,小俊的父親王浩將兒子接到了四川,這才得知兒子改隨了母姓。在他遞交給岳陽湘陰法院的起訴書裡,除了請求法院變更撫養關係外,還提出了一項特別的請求,請求恢復婚生兒子張俊的姓氏為王俊

近日,岳陽湘陰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01

起訴還原兒子姓氏

湘陰一女子離婚後偷偷改兒子姓,前夫打官司要恢復兒子原姓,結果贏了

2002年上半年,王浩與張樂經人介紹相識並確認了戀愛關係,同年10月11日登記結婚。次年,兩人生育一個女孩,2008年二孩小俊也出生了。當時,小俊與姐姐都跟隨父親姓王

2014年3月26日,王浩與張樂因感情不和,在岳陽縣法院主持下協議離婚。按照約定,兩人離婚之後,婚生女歸王浩撫養,婚生子小俊歸張樂撫養,直至獨立生活為止。

王浩與張樂離婚之前,兩個孩子都在浙江讀書。離婚之後,張樂將兒子接到湘陰老家撫養,沒有經過王浩同意給兒子改了姓,將小俊的名字由王俊變更為張俊

張樂也在此後再婚,並與現任丈夫生了一個女兒。2016年2月,在沒有徵得張樂同意的情況下,王浩從湘陰接走了小俊。當時,王浩在四川省雅安市做生意,他將小俊帶到身邊生活、上學。

“近兩年兒女均與我生活,由我來撫養。而且離婚後,張樂在我沒有同意的情況下,將兒子的姓氏變更為姓張,戶籍遷到小俊外公的名下,這給小俊的入學和生活帶來了不便。”王浩將張樂訴至湘陰法院,請求變更小俊由他來撫養,由張樂每月承擔撫養費1000元,同時將兒子姓氏還原為王姓。

02

法院一審支持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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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王浩的訴求,張樂無法接受。“離婚後兒子首先由我撫養,後來王浩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兒子帶走。離婚時,是王浩自願選擇撫養女兒,由我撫養兒子,我不同意他的訴訟請求。”

5月17日,湘陰法院根據王浩的申請,前往四川省對小俊進行了調查並形成調查筆錄,小浩表示願意跟隨父親王浩一起生活

湘陰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離婚協議雖然約定小俊由張樂撫養,但從2016年2月起,小俊實際跟隨著原告一起生活,在這3年多時間內,小俊在原告的撫養下已形成了較為穩定的生活習慣、熟悉了當前所處的學習環境和建立了自己的同學友誼,如斷然將其帶離目前的生活環境,將不利於其成長。且張樂已重新組建了自己的家庭,並與現任丈夫共同生育了一個小孩。小俊與其姐姐共同生活,相互照顧,有利於姐弟間感情的培養,也更有利於兩個小孩的共同成長。

雖然原告在未徵得被告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小俊接走的行為欠妥,違背了被告的意願,但關於小孩撫養問題,在徵求父母意見的基礎上,更應該立足於對小孩權益的維護。根據審理查明的內容可知,小俊已年滿10週歲並願意跟隨原告一起生活。綜上所述,對於原告請求變更小俊由其撫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湘陰法院還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但子女姓氏一旦確定下來,父母任何一方在未徵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均不宜單方面改變子女的姓氏。原、被告離婚後,被告在未與原告協商的情況下,單方面將王俊變更為張俊的做法欠妥,應恢復張俊的姓氏為王俊。

法院一審判決,小俊變更為由王浩進行撫養,張樂享有探望權,同時張俊的姓名恢復為王俊。

03

說法:

離異後均不得擅改未成年子女姓氏

湘陰一女子離婚後偷偷改兒子姓,前夫打官司要恢復兒子原姓,結果贏了

如果離婚後其中一方想給孩子改姓,需要取得哪些人的同意或者通過什麼手續?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02年《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中明確:“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議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根據最高法《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的有關精神,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也就是說,孩子姓氏一旦確定,如需改名,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即使父母離婚,任何一方也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如果離婚後其中一方想給孩子改姓怎麼辦?記者瞭解到,可以選擇先辦理更名,再辦理離婚,此外可在離婚協議中對更名事項進行約定,比如具體的辦理日期等,明確違約金。如若另外一方逾期未予配合的,可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以此加強對另外一方的約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也就是說成年後改名的,無需再徵得父母同意,可由本人自行申請。

04

相關案例:

幼子改跟繼父姓,生父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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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雁與甄文濤(均為化名)原是一對夫妻,二人2007年3月生有一男孩,取名甄峰峰。2013年10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甄峰峰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400元撫養費。離婚後,陳雁帶著兒子回到老家,後與王某再婚。2014年初,為了讓年滿7週歲的兒子就近上學,在未與前夫商議下,陳雁將兒子更名為王峰峰。甄文濤得知後非常生氣,多次要求將兒子改回原姓,未果,一紙訴狀將陳雁告上法庭。

在甄文濤看來,雖然離婚了,但他一直履行著對兒子的撫養義務,所以孩子必須恢復原姓。可陳雁卻認為,法律規定孩子可隨父姓也可隨母姓,她這樣做也是為了方便送年屆學齡的孩子儘早入學,“孩子由我撫養,在姓名問題上我說了算。”

法庭上雙方僵持不下。承辦法官表示,法律規定孩子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的情形,一般是指在孩子剛出生取名時,父母雙方之間可以作出選擇。一旦孩子的名字取定後,要想變更姓氏,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孩子的親生父母協議變更,二是孩子成年後依自己的意志決定變更。此外,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姓而拒付撫育費。

最終,經過法官釋法,陳雁、甄文濤達成調解:將兒子的姓名由“王峰峰”恢復為“甄峰峰”,甄文濤自願將孩子的撫養費提高到700元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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