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察哈爾右翼中旗旗委書記趙向紅貪汙、受賄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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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0日上午,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原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察哈爾右翼中旗旗委書記趙向紅貪汙、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趙向紅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60萬,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110萬;對趙向紅貪汙及受賄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向紅在擔任察右中旗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旗委書記期間,夥同時任察右中旗財政局局長劉永寬,套取公款392.8萬元購買兩套房產及兩個車位,支付裝修和傢俱款項。趙向紅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幣共計280萬元及房產1套(價值227.5294萬元)。

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向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用公款為自己購買房產並進行裝修和購置傢俱,其行為構成貪汙罪,數額特別巨大,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趙向紅利用其擔任領導幹部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趙向紅在接受調查期間,如實供述貪汙、受賄的犯罪事實,符合坦白的構成要件。被告人趙向紅積極主動退贓,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刑二庭宋曉東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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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0日上午,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原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察哈爾右翼中旗旗委書記趙向紅貪汙、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趙向紅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60萬,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110萬;對趙向紅貪汙及受賄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向紅在擔任察右中旗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旗委書記期間,夥同時任察右中旗財政局局長劉永寬,套取公款392.8萬元購買兩套房產及兩個車位,支付裝修和傢俱款項。趙向紅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幣共計280萬元及房產1套(價值227.5294萬元)。

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向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用公款為自己購買房產並進行裝修和購置傢俱,其行為構成貪汙罪,數額特別巨大,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趙向紅利用其擔任領導幹部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趙向紅在接受調查期間,如實供述貪汙、受賄的犯罪事實,符合坦白的構成要件。被告人趙向紅積極主動退贓,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刑二庭宋曉東供稿)‍

原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察哈爾右翼中旗旗委書記趙向紅貪汙、受賄案一審宣判"

2019年8月30日上午,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原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察哈爾右翼中旗旗委書記趙向紅貪汙、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趙向紅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60萬,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110萬;對趙向紅貪汙及受賄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向紅在擔任察右中旗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旗委書記期間,夥同時任察右中旗財政局局長劉永寬,套取公款392.8萬元購買兩套房產及兩個車位,支付裝修和傢俱款項。趙向紅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幣共計280萬元及房產1套(價值227.5294萬元)。

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向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用公款為自己購買房產並進行裝修和購置傢俱,其行為構成貪汙罪,數額特別巨大,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趙向紅利用其擔任領導幹部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趙向紅在接受調查期間,如實供述貪汙、受賄的犯罪事實,符合坦白的構成要件。被告人趙向紅積極主動退贓,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刑二庭宋曉東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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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0日上午,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原烏蘭察布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察哈爾右翼中旗旗委書記趙向紅貪汙、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趙向紅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0萬;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60萬,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110萬;對趙向紅貪汙及受賄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向紅在擔任察右中旗旗委副書記、政府旗長、旗委書記期間,夥同時任察右中旗財政局局長劉永寬,套取公款392.8萬元購買兩套房產及兩個車位,支付裝修和傢俱款項。趙向紅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人民幣共計280萬元及房產1套(價值227.5294萬元)。

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向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用公款為自己購買房產並進行裝修和購置傢俱,其行為構成貪汙罪,數額特別巨大,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趙向紅利用其擔任領導幹部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趙向紅在接受調查期間,如實供述貪汙、受賄的犯罪事實,符合坦白的構成要件。被告人趙向紅積極主動退贓,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刑二庭宋曉東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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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向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用公款為自己購買房產並進行裝修和購置傢俱,其行為構成貪汙罪,數額特別巨大,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趙向紅利用其擔任領導幹部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趙向紅在接受調查期間,如實供述貪汙、受賄的犯罪事實,符合坦白的構成要件。被告人趙向紅積極主動退贓,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刑二庭宋曉東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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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向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用公款為自己購買房產並進行裝修和購置傢俱,其行為構成貪汙罪,數額特別巨大,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趙向紅利用其擔任領導幹部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趙向紅在接受調查期間,如實供述貪汙、受賄的犯罪事實,符合坦白的構成要件。被告人趙向紅積極主動退贓,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刑二庭宋曉東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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