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絕命毒師”案張正波被改判有期徒刑15年,律師稱將繼續上訴

記者 | 曾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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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絕命毒師”案經歷重審後四名被告人獲得改判。2019年6月25日,界面新聞從本案辯護律師朱明勇處表示,張正波已由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十五年。

根據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的判決書,被告人楊朝輝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被告人張正波因本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鮑俊喜因本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馮靜因本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辯護律師朱明勇表示,本案在“6·26”國際禁毒日之前改判,較為不易,不過仍將繼續上訴。

2014年11月25日,武漢海關駐機場辦事處郵檢科查獲武漢凱門化學有限公司的包裹,內有白色晶體“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系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隨後被捕的凱門公司股東張正波系華中科技大學化學與化工學院副教授。在最初的媒體報道中,張正波因高校教職工身份,也被稱為“絕命毒師”。

檢方訴稱,2005年,張正波及其公司另外幾位股東,共謀生產尚未被我國列入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質,併成立武漢凱門化學有限公司進行生產,銷往英美等國家。張正波在武漢凱門公司負責技術指導,另外三名被告分別負責銷售接單、收取貨款等。

2013年國家食藥監總局等部門發佈了《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將凱門公司涉案的4號、5號等藥品列為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該目錄於2014年1月1日施行。

“由於利潤巨大,被告人在未獲得藥品生產許可及精神藥品定點生產許可的情況下,依然繼續進行上述產品的非法生產及銷售”,起訴書稱。檢方認為,張正波等人涉嫌非法制造並向境外銷售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觸犯《刑法》相關規定,應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2017年3月28日,武漢市中院下達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張正波無期徒刑;被告人楊朝輝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被告人馮靜、鮑俊喜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審判決後,張正波及其它被告人分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

張正波辯稱,凱門公司成立後所生產的產品均為“常規有機中間體”,並在研發中申請過相關專利。被海關查貨的違禁藥品中,有三樣是在成立時就具備技術生產能力的,還有三樣是其出國期間由凱門公司其他成員自行生產的。他還稱,2014年6月左右,他獲悉涉案產品上了管制目錄,還曾堅決制止公司繼續生產,並要求公司成員銷燬產品。最後,在屢次勸說無果的情況下,“為防止公司繼續對外銷售,銷燬了全部庫存”。

張正波的辯護律師劉長認為,案涉藥品屬於“醫藥中間體”,按照最高法院關於毒品案件的《武漢紀要》,這些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本質上是藥品,只有當有確實證據證明這些物質流向了毒品市場、被吸食服用人員所使用時,才可能被認定是“毒品”。而該案現有證據證明,這些醫藥中間體均銷往了海外,大量郵寄的地址對應的是化工企業。

2018年5月2日,湖北省高院裁定,本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仍由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此後在2018年11月27日和2019年4月26日,本案重審進行了兩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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