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手觀音案代理律師揭祕:為什麼說關曉彤跳了個“假”舞?

文/曹代

千手觀音案代理律師揭祕:為什麼說關曉彤跳了個“假”舞?

2月15日,關曉彤在《王牌對王牌》的綜藝中,與心靈之聲殘疾人藝術團一起表演了公眾熟知的2005年春晚經典節目《千手觀音》。華美的表演讓人不時回想起邰麗華及殘疾人舞團的勵志故事和當年的輝煌時刻……

但不料節目播出一小時後,中國殘疾人藝術團隨即在微博發聲明@關曉彤與@浙江衛視稱:“被李鬼忽悠了”還涉嫌侵權。


千手觀音案代理律師揭祕:為什麼說關曉彤跳了個“假”舞?


(關曉彤領舞版《千手觀音》vs 邰麗華領舞版《千手觀音》)

聲明中稱中國殘疾人藝術團擁有舞蹈《千手觀音》的版權,心靈之聲殘疾人藝術團表演的《千手觀音》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許可,並表示將保留進一步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其次,舞蹈《千手觀音》的編導為張繼鋼導演,而非該節目字幕中標註的茅迪芳。

千手觀音案代理律師揭祕:為什麼說關曉彤跳了個“假”舞?


節目雖精彩看好,但侵權就是侵權。2月16日,“王牌對王牌”節目組發表了《關於舞蹈節目的情況說明》並致歉。


千手觀音案代理律師揭祕:為什麼說關曉彤跳了個“假”舞?



然而,隨著關曉彤與節目組的侵權事件熱度的增加,很多網友也挖出了為何中國殘疾人藝術團說“被李鬼忽悠”的背後事實,即《王牌對王牌》中《千手觀音》的編導署名為茅迪芳,但其實她並非原創作者。這到底怎麼回事?

1、《千手觀音》著作權糾紛往事

原來,還涉及到將近十多年前的一場紛爭——張繼鋼與茅迪芳著作權糾紛的訴訟往事。【茅迪芳與張繼鋼、中國殘疾人藝術團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2006)海民初字第26765號】

自2005年春晚《千手觀音》被公眾所熟知後,2006年9月,茅迪芳以舞蹈《吉祥天女》著作權人的身份向海澱法院起訴,稱張繼鋼的《千手觀音》與《吉祥天女》構成了實質性相似,要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經審理,海淀法院最終認定《吉祥天女》和《千手觀音》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據此駁回了原告茅迪芳的全部訴訟請求。

同時根據海淀法院所認定的證據也清晰表明:北京版權保護中心已於2005年為藝術團頒發了12人表演版以及21人表演版《千手觀音》的作品登記證。兩個作品登記證書中作者均為“張繼鋼”,著作權人為“中國殘疾人藝術團”。

周公正是當年該案件的代理律師。而從法院的判決來看,法院基本認可了周公當時作為代理人所提出的認定《千手觀音》和《吉祥天女》不構成實質性相似的事實與標準。我們不妨回到案件本身,細說該案中的舞蹈作品的創作與抄襲的認定,以及解密作為代理人的周公說服法官的論理過程。

2、 《千手觀音》案難點:如何認定舞蹈創作與抄襲?

首先,周公經過對舞蹈藝術的研究,發現並總結出:舞蹈的本質首先在於節奏和韻律,其次在於動作和動作的連接。因此,當時要向法官說明兩個舞蹈的不同,首先就需要深入淺出地跟法官講明白舞蹈創作的這些理論。

其次,茅迪芳一方說抄襲,其證據是比對靜止的動作,證明實質性相似。但舞蹈的本質不在於動作,而在於動作與動作的連接。因此,如果我們要證明不抄襲,就必須比對一定時間段裡面連續動作不相類似,也就是必須比對舞句或者舞段的區別,而不是比對單純的靜止動作。

具體如下:

(一)舞蹈語言是什麼?

首先,舞蹈作品的構成要素有兩方面:一是表現內容,二是表達形式。表現內容包括題材、主題、人物、情節和環境;表達形式包括舞蹈結構、舞蹈語言、舞蹈形象以及舞蹈的輔助因素。表達形式,是判斷舞蹈作品異同的重要標準。

如果與文字作品類比,舞蹈作品也有屬於自己的語言:舞蹈由一系列的舞蹈動作構成舞句,再由若干個舞句組合成舞段。所以舞蹈不是一個單一的動作,更不是一個“靜態的造型”。

舞蹈語言從結構層面來看,大致可分為:舞蹈單詞(動作)、舞蹈語句(舞句)和舞蹈段落(舞段)三個部分。

  • 舞蹈單詞是指舞蹈的單個動作。
  • 舞蹈語句是由一個以上的舞蹈單詞組織在一起,表達出相對完整的涵義的舞蹈組合,是組成舞蹈語言的單一片斷。
  • 舞蹈段落是由若干個舞句組成的表現一個比較完整內容的片斷,它或是表現一定的情節事件的發展,或是描繪人物在特定環境和情況下的內在精神世界,或是營造出藝術表現所需要的某種意境。

因此,舞蹈是由經過編排的舞蹈動作、音樂、燈光、道具、服裝等一系列元素構成的整體,不僅僅是靜態的獨立動作。所以當然不能只依靠靜態動作的對比判定兩個舞蹈作品相似與否。

(二)舞蹈相似判斷的標準:比動不比靜

原告曾向法院提供了兩段舞蹈的對比圖,試圖證明兩者的靜態舞蹈動作和造型相同之處多達20處。原告在本來持續的具有動態動律的舞蹈中截取出靜止的圖片進行對比,讓人無法真實、完整、準確地判斷舞蹈作品的異同,這對於不從事舞蹈藝術的人來說,具有極大的欺騙性。

但根據舞蹈的特點和規律,對兩個舞蹈的相似性進行比對應按照完整的舞蹈作品進行(包括對比主題、結構、音樂、人物形態、動作韻律、動態的動作連接等等),至少是按照舞蹈段落進行對比。要考察造型和動作是在怎樣的動律當中完成的,要比較又是怎樣在前後的邏輯中完成的,在邏輯中又是怎樣的創作動機。

所以原告提供的這種對比方式本身就是錯誤的,從來沒有聽說用靜止的動作造型作為衡量舞蹈異同的對比依據。這就像對比文章異同,用偏旁部首、字、詞來進行對比一樣。

我方推翻了對方的對比邏輯,從舞蹈的本質出發,從主題立意、舞蹈結構、音樂、人物形態、舞蹈畫面、表演情緒、動作韻律、美術效果、服裝飾物等九個方面,對比了兩個舞蹈的不同之處。

法院最後的判決來看,實際上法院最後採納了我方的這一觀點,將侵權與否判斷的標準定位在了“兩個舞蹈連續性的可表達一定思想情感的完整動作的比較”:

“在本案中,茅迪芳選擇了《吉祥天女》與《千手觀音》舞蹈26處部分演員的部分動作進行比較,很多動作造型並不相同,不能構成實質性相似,而且:第一,不是完整的舞蹈結構和舞蹈畫面的對比,而是選擇畫面的片斷進行對比,如同選擇兩部小說中的字、詞甚至筆畫進行對比一樣,據此並不能判斷作品的思想表達相同或相近似。第二,改變兩個舞蹈的動作節奏和順序,甚至進行錯位粘貼,進行動態比較,事實上改變了原舞蹈的內容。”


(三)公有領域的動作和造型需要排除

茅迪芳強調二十多處舞蹈動作和造型屬於她的原創和獨創,有悖於歷史事實,因為公有領域的動作和造型既不是茅迪芳的,也不是張繼鋼的。

周公為證明茅迪芳所聲稱的獨創內容其實是屬於公有領域這一觀點,則提供了大量的歷史資料圖片、音像,同時收集出眾多佛像專家的相關證言。以證明,這些造型都是有歷史淵源的,有舞蹈動作規律的。

這就好比,無人可以將人類歷史文化寶庫中的遺產歸為己有,而大家也是都可以借鑑的。例如,芭蕾舞只有七個手位和五個腳位,在所有的芭蕾舞劇中,就大量使用重複的動作。

基於此,周公對茅迪芳指控“抄襲”的二十幾個圖進行了剖析,證明《千》與《吉》即使按照動作造型的單圖造像對比,也是完全不同的。

以 “千手千眼”的經典手姿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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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手姿直接來源於長期以來宗教流傳當中的觀音造像的一個手印。在古代雕塑中,這個手姿比比皆是,如山西省平遙雙林寺千手千眼觀音、五臺山金閣寺千手千眼觀音等等。這個手姿是我國璀璨文化遺產的一部分,這是無庸置疑的。從佛教造像上汲取創作元素,在中國當代舞蹈創作中早已有之。如果茅迪芳說是她第一個借用了古典或佛教的形象,這與歷史事實完全不符。

法院最終也認同了我方的觀點。法院認為,“順風旗、商羊腿是我國傳統舞蹈動作,大佛的形象亦屬於公有領域的信息,據此創作出的舞蹈靜態動作不可避免地會出現相同或相近似的情況,但這種公有領域的思想內容不應為個人所獨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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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應該是我國法院判斷兩個不同舞蹈作品是否構成抄襲的第一案。在本案中,法院首次確立了判斷舞蹈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法律標準。在本案之前,舞蹈作品的侵權案件大多是簡單的直接複製,判斷侵權與否一目瞭然;但兩個獨立舞蹈之間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或抄襲,無論在法學界還是舞蹈界,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均沒有一個判斷標準。

而回到事件本身,周公則想說《千手觀音》無疑是好作品、好節目,讓更多人有機會欣賞到這樣的節目,出發點是好的。但使用作品也必須要尊重原創者《千手觀音》的著作權人及編導的合法權利。這既是對原作者的尊重,也是對《千手觀音》這樣的經典作品最好的致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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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觀娛”,由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周俊武率領的精英律師團隊傾力出品。“周公團隊”主要從事知識產權及文娛業投融資法律業務,在文化娛樂、影視遊戲、互聯網等多領域有極為豐富的經驗,系中國最早及領先的專業娛樂法團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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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劉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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