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溫州200餘人被“套路貸”坑了!法院教你怎麼防

去年溫州200餘人被“套路貸”坑了!法院教你怎麼防

今天下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套路貸”犯罪案件審理情況新聞發佈會。發佈會透露:去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受理“套路貸”刑事案件32件143人,涉案金額達2900餘萬元,被害人數達200餘人。目前已判決20件76人,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24人,並判處財產刑合計人民幣201.5萬元。

法院還精心剖析了“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

(1)製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2)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議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賬戶,製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後便採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並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

(3)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以設置違約陷阱、製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5)軟硬兼施“索債”。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係人索取“債務”。

目前在溫州市範圍內發現的“套路貸”犯罪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是“房貸”類“套路貸”。犯罪分子針對名下有房產的本地客戶,誘騙其貸款,簽訂金額虛高的借條,故意壘高被害人外債,製造銀行流水痕跡,通過暴力討債等方式,達到強佔受害人房產的目的。例如蒼南法院審結的被告人謝兆仕等人“套路貸”一案中,謝兆仕為騙取高額利息及非法佔有賴某雲名下的房產,故意多次借款給被害人,簽訂金額虛高的借條,壘高被害人外債,而後謝兆仕團伙不斷向被害人討要債務,騙得賴某雲所有的中環大廈的房屋(價值264萬元)一套。

第二種是“車貸”類“套路貸”。犯罪分子針對抵押機動車的客戶,也是故意設置各類陷阱,以沒有按期還款、車輛GPS信號失聯或者車輛安裝其他貸款公司GPS為理由,惡意造成受害人“違約”,將車輛強行“拖走”或扣留,迫使車主支付高額的“違約金”和“拖車費”。例如鹿城法院審結的朱洪志等人“套路貸”一案中,受害人柯某向朱洪志借款17萬,扣除各項費用後實際借得12.2萬元,次日朱洪志就以柯某的車上安裝了其他貸款公司GPS為由違約,要求支付17萬元,柯某被迫支付16.5萬元贖回上述車輛。

第三種是“現金貸”類“套路貸”。犯罪分子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無利息、無擔保、無抵押”進行虛假的宣傳。受害人簽訂借款合同的時候,犯罪分子便以行規為由,誘使被害人與公司簽訂虛高借款借據,讓被害人手持虛高借款借據進行拍照,並以砍頭息等名義使被害人只能拿到部分借款,同時合同中多有設置違約陷阱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例如被告人朱洪志等人“套路貸”一案中,受害人章某好先後向朱洪志借款總計6萬元,扣除各項費用後實際借得3萬元,後朱洪志團伙成員之一的宋友又故意放款給章某好,次日就被朱洪志以向他人借款為由認定違約,迫使章某好再在金額為7萬元的借款合同上簽字,同時扣留章某好及其親屬的高檔車輛強行要求章某好支付三筆貸款的本金、違約金共計20萬元。

面對“套路貸”陷阱,法院提醒要做到“三要三不要”:一要樹立正確的消費觀,量入為出,理性借貸;不要不計後果,盲目借貸。二要選擇有貸款資質的正規金融機 構貸款,不要輕信沒有資質的非正規公司發佈的“無利息、無擔保、無抵押”的虛假宣傳廣告。三是一旦發現遭遇“套路貸”,要及時向警方報案,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不要因為害怕,被不法分子恐嚇、威脅,在“套路貸”的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財產損失和不法侵害。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