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限第一人”吳永寧拍視頻高樓墜亡 家屬告新浪微博、快手被駁回

微博 極限挑戰 長沙 北青Qnews 2019-06-14
“極限第一人”吳永寧拍視頻高樓墜亡 家屬告新浪微博、快手被駁回

2017年11月8日,國內高空挑戰“第一人”吳永寧在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因表演失誤墜樓身亡。吳永寧父親何某因認為新浪微博和快手平臺對於用戶發佈的高度危險性視頻沒有盡到合理的審查和監管義務,致吳永寧攀爬高樓墜亡,以網絡侵權責任為由,分別將二平臺的運營方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和北京一笑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微夢公司和一笑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3萬餘元和9萬餘元。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對上述兩案進行宣判,法院認定微夢公司和一笑公司分別已盡到了其安全保障義務,不應對吳永寧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駁回了原告何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未盡到審查監管、安全保障義務致兒子墜亡

吳永寧父親將微博、快手告上法院

原告何某訴稱,案外人吳永寧(何某之子)曾經在浙江橫店影視城擔任過演員。從2017年開始,其在兩案被告旗下的網絡平臺微博、快手等各大主流網絡平臺發佈了大量的徒手攀爬高樓等高度危險性視頻,視頻總瀏覽量超過3億人次,因此擁有了上百萬粉絲,成為了網絡名人。2017年11月8日,吳永寧在攀爬長沙華遠國際中心時,失手墜落身亡。

原告何某認為,被告微夢公司和一笑公司明知吳永寧發佈的視頻都是冒著生命危險拍攝的,其拍攝過程中很可能會發生意外,但被告為了提高其網絡平臺的知名度、美譽度、用戶的參與度、活躍度等從而獲取更大的盈利,未對吳永寧的行為予以告誡和制止,也未對其發佈的危險視頻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被告是公共網絡空間管理人,其沒有對吳永寧盡到安全提示、安全保障的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何某還稱,吳永寧墜亡時,正處於和快手的簽約期內,吳永寧攀爬長沙華遠國際,也正是為了完成簽約所規定的任務,因此一笑公司對吳永寧的墜亡存在直接的推動和因果關係。

微博:已盡到了合理的提示義務 不存在利益往來

快手:已做刪除、屏蔽、隔離處理

庭審中,被告微夢公司辯稱,其對於吳永寧的死亡沒有實施加害行為,對吳永寧的死亡後果沒有應知或明知的主觀過錯,沒有刪除吳永寧的微博與其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微夢公司在用戶註冊微博賬號時就與用戶簽訂了《微博服務用戶協議》,並盡到了合理的提示義務,吳永寧無視《用戶協議》的提示,違反約定發佈危險視頻,應當預見到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

微夢公司稱其會根據用戶舉報、投訴對新浪微博平臺上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核實和處理,但沒有義務、也沒有能力對用戶發佈的內容事前審查或主動審查。而吳永寧的微博賬號“極限-詠寧”屬於微博幾億個用戶之中的一個普通用戶,並未進行加V置頂等操作,且其未收到用戶對吳永寧微博賬號的投訴。

此外,微夢公司稱其與吳永寧間未簽訂商業合作協議,亦未要求其在微博上發佈視頻,微博平臺沒有打賞渠道,不存在利益上的往來,沒有因吳永寧發佈的視頻獲得任何的實際收益。原告主張的監管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是超出合理範圍的不當要求,綜上,微夢公司認為其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不構成侵權,不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被告一笑公司辯稱,吳永寧高墜身亡與其無關,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已經盡到了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在發現吳永寧發佈危險動作視頻時已經做了刪除、屏蔽、隔離等的處理。

一笑公司稱,吳永寧於2015年3月5日在“快手”平臺註冊賬號,2017年3月起其偶爾發佈危險動作視頻,“快手”平臺發現後,及時做了隱藏處理,即該視頻僅自己可見,無法被其他賬號所見。2017年9月起,吳永寧頻繁發佈危險動作視頻,“快手”平臺隨機升級了管制措施,對該賬號進行隔離,即該賬號無法再獲得關注頁推送、無法進入發現和同城頁面,無法被搜索到。

而吳永寧在快手平臺的個人介紹顯示“除了快手官方隨時可能會刪除我視頻,及熱門視頻,為了更好地觀看國內極限挑戰,除了快手請在各大短視頻平臺搜索極限詠寧…”。

此外,一笑公司還稱,由於其及時對吳永寧發佈的危險動作視頻進行了處理,其與吳永寧均未因視頻獲利。

法院:兩公司均已盡到了其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有兩爭議焦點,一是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需要對網絡用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二是兩案被告是否構成侵權。

關於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安全保障義務認定方,由於網絡空間本身所具有的開放、互聯、互通、共享的特點,網絡空間同樣存在公共空間或群眾性活動,而網絡服務提供者經營的網絡平臺是網絡公共空間常見的一種表現形式。

網絡空間與實體空間具有緊密聯繫,網絡空間的行為雖然未必會對人身及有形財產造成直接損害,但其間接影響線下生活並引發損害的事件並不少見。當網絡行為具有開啟危險、引發損害等因素時,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網絡平臺的管理者、經營者和組織者應當對網絡行為可能產生的危險進行防範,應當對網絡用戶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

同時,考慮到網絡空間的虛擬性,網絡服務提供者作為網絡公共空間管理人所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應與傳統實體空間中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具體的義務內容和履行方式上有所區別,應當結合其網絡公共空間的特點、提供服務的內容、因此獲得的收益、所具有的技術能力等進行具體分析。

而關於兩被告是否構成侵權,法院認為,被告微夢公司對吳永寧所負的安全保障義務要求其對吳永寧發佈的信息進行被動審查,即被告應具有明知或應知的主觀狀態。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亦無法推定被告明知或應知吳永寧發佈了危險動作視頻,其對吳永寧所發佈的危險動作視頻未予審查不存在主觀過錯。被告微夢公司更無法預知、防範吳永寧拍攝相關視頻時可能遭遇的危險。

所以,被告微夢公司在吳永寧墜亡一事上不具有過錯,不應對吳永寧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

而在本案中,證據表明被告一笑公司確實對吳永寧上傳至快手平臺的相關危險動作視頻進行了相關的審核,且採取了必要的屏蔽措施。被告主觀上並未放任吳永寧在“快手”平臺上發佈危險動作視頻,而是進行了主動的審查。客觀上,被告亦採取了相應的審查手段,通過機器審核和人工審核相結合的手段,對相關危險動作視頻進行了甄別,並進一步對甄別出的危險動作視頻進行了屏蔽。被告已在其能力範圍內採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從上述措施的實施效果來看,起到了阻礙相關危險動作視頻向大眾傳播的作用,在某種程度上能對吳永寧的冒險活動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對相應風險的產生起到了一定的規避作用。

所以,被告一笑公司已盡到了其安全保障義務,不應對吳永寧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

綜上,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兩案中的被告微夢公司和一笑公司均已盡到了其安全保障義務,不應對吳永寧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故駁回原告何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曾訴花椒直播 一審認定侵權成立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吳永寧的家屬曾因同樣的原因起訴花椒直播,並獲得法院支持,獲賠3萬元。

吳永寧家屬認為,花椒直播的運營方北京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椒直播)明知吳永寧發佈的視頻都是冒著生命危險拍攝的,其拍攝過程中很可能會發生意外,但花椒直播為獲取更大的盈利,未對吳永寧的行為予以告誡和制止,也未對其發佈的危險視頻採取刪除、屏蔽、 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未對吳永寧盡到安全提示、安全保障的義務。且吳永寧墜亡時,正處於和花椒直播的簽約期內,花椒直播對其死亡有直接的推動和因果關係,應承擔侵權責任。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亦對網絡用戶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僅包含審核、告知、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此外,花椒直播平臺具有盈利性,與吳永寧共同分享了打賞收益。因此,此案中花椒直播應對吳永寧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結合此案,法院認為,吳永寧上傳“花椒直播”平臺的視頻大部分為高空危險視頻,其攀爬及表演高空危險動作過程中未穿戴防護設備,亦缺乏相應的安全保障。花椒直播在明知或應知吳永寧上傳的視頻內容具有危險性,並可能產生風險的情況下,而未對吳上傳的危險視頻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此外,法院認為,花椒直播與吳永寧的商業合作對其持續進行危險活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應認為花椒直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導致吳永寧墜亡的誘導性因素,二者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花椒直播對吳永寧的墜亡存在過錯。

在賠償責任認定上,法院認為,花椒直播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法實體控制吳的危險活動,並不會直接導致吳永寧的死亡。吳永寧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預見拍攝危險視頻的風險卻仍進行冒險,為其墜亡主因。

5月2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認定花椒直播應對吳永寧的墜亡承擔相應的網絡侵權責任。但吳永寧本人應對其死亡承擔最主要的責任,花椒直播對吳永寧的死亡所承擔的責任次要且輕微,應賠償吳永寧母親何某各項損失共計3萬元。

(北青報記者 李濤 張月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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