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解讀

網絡安全 法律 政法 時政 麗江網警巡查執法 2017-06-07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於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範網絡空間安全管理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明確了網絡空間主權的原則,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安全義務和網絡運營者的安全義務,完善了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制度。

第五十九條都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你知道了嗎?

法律原文:第五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解讀

一、網絡運營者(保障網絡運行的第一責任人)

1、要求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定的要求,採取及時措施和其它必要措施,維護網絡運行安全。

2、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等安全風險,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在發生網絡安全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二、規定處罰措施

網絡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五條規定的,處罰 措施:

責令改正、警告、罰款(雙罰制:網絡運營者及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

三、本條第二款是關於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處罰規定。

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及其負責人員的處罰重於一般的網絡運營者,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對運營者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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