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要點損益安排、資金來源、實控人變化等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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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要點損益安排、資金來源、實控人變化等其他問題

來源:博實資本

導 讀 本文主要分為:一、其他涉及股權問題;二、過渡期間損益安排;三、收購資金來源;四、實際控制人變化;五、審計機構與評估機構獨立性



一、其他涉及股權問題

1

交易中存在股份支付時應關注哪些問題?

如報告期內股權轉讓作價不公允,存在價差,中國證監會重點關注:

①作價依據及合理性,與本次交易作價差異的合理性;

②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需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進行會計處理並補充披露對公司業績的影響。

2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對於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時應關注哪些問題?


《證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第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第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二、過渡期間損益安排

1

過渡期間損益應如何安排?

①對於以收益現值法、假設開發法等基於未來收益預期的估值方法作為主要評估方法的,擬購買資產在過渡期間(自評估基準日至資產交割日)等相關期間的收益應當歸上市公司所有,虧損應當由交易對方補足。上市公司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對於以收益現值法、假設開發法等基於未來收益預期的估值方法作為主要評估方法的,關注擬購買資產在過渡期間(從評估基準日至資產交割日)等相關期間的損益承擔安排是否可能損害上市公司和公眾股東利益,期間盈利是否歸上市公司所有。如期間盈利按約定非由上市公司享有,則關注是否影響標的資產估值作價的合理性,關注交易雙方是否做出了其他對等性安排(例如,雙方約定資產出售方不享有上市公司在過渡期間的收益,並採取具體措施確保資產出售方不享有上市公司該項收益)。

②上市公司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標的資產作價自始確定不變的,關注標的資產在過渡期間如發生虧損,資產出售方是否向上市公司以現金等合理方式補足虧損部分。

三、收購資金來源

1

管理層收購交易中重點關注收購資金來源的哪些問題?


①關注上市公司的分紅政策與高管人員的薪酬待遇;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在過去兩年內是否與管理層及其近親屬以及其所任職的企業存在資金、業務往來,是否存在資金佔用、擔保行為及其他上市公司向管理層利益輸送行為。

②如收購資金部分來源於員工安置費,補償費或者身份置換費,是否已取得員工的同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已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如收購資金部分來源於獎勵基金,獎勵基金的提取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以及獎勵基金的發放情況。

2

若收購資金來源於融資應重點關注什麼?


①收購人是否提供借貸協議,是否充分披露借貸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借貸方、借貸數額、利息、借貸期限、擔保及其他中套條款,償付本息的計劃及還款資金來源。除借貸協議外,是否就上市公司股份的取得、處分、質押及表決權的行使等於借款人或其他第三方存在特殊安排,是否披露該安排的具體內容。

②結合收購人過往的財務資料及業務、資產、收入、現金流的最新情況,關注收購人是否具備償還能力以及償還借款的資金來源,收購人是否具備收購實力,相關接待協議是否真實、合法。

3

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資金收購資產(股權)是否適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上市公司按照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發行證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適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四、實際控制人變化

1

上市公司股權在國有持股主體之間轉讓,如何判斷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變化?


上市公司股權在國有持股主體之間轉讓,申請人以《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為由,提出豁免要約收購申請時,對實際控制人是否未發生變化的關注點包括:

①收購人與出讓人是否在同一國有控股集團內,是否受同一股東控制。

②國有控股集團或者國有資產經營單位通過在境外設立的全資控股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關注是否仍由相關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並行使國有資產所有者的權利。

2

自然人與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親屬是否為一致行動人?


自然人及其近親屬屬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2年修訂)第八十三條第(九)項“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近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第(十二)項“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係”的情形,如無相反證據,則應當被認定為一致行動人。

3

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60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進行重大資產重組需要報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情形有哪些?


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60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以下根本變化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重組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①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100%以上;

②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佔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③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淨利潤佔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的淨利潤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④購買的資產金額佔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資產淨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⑤為購買資產發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前一個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⑥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雖未達到前款第(1)至第(5)項標準,但可能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生根本變化;

⑦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4

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60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進行重大資產重組需報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情形應符合哪些特殊規定?


①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固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或者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終止已滿36個月;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未收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為。

③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損害被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適用《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五、審計機構與評估機構獨立性

1

對於審計報告,中國證監會審核的關注點是什麼?


對於審計報告,中國證監會審核通常會關注:

①標的資產是否提供最近兩年經審計的標的資產財務報告;

②審計機構是否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

③非標準審計報告:對於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關注保留事項所造成的影響是否已消除;對於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關注強調事項可能給上市公司帶來的影響。

2

對審計機構與評估機構的獨立性有哪些關注點?


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關注為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活動提供服務的審計機構、人員與評估機構,人員能否能夠保持獨立性,包括:

①公司聘請的對標的資產進行審計的審計機構與對資產進行評估的評估機構是否存在主要股東相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雙重任職、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等情形。

②是否由同時具備註冊會計師及註冊資產評估師的人員對同一標的資產既執行審計業務又執行評估業務。

3

如何發揮獨立財務顧問作用提高審核效率?

獨立財務顧問作為併購交易的總協調人,對於併購交易的進度、併購交易的可行性和併購交易申報材料的質量總體把關,因此獨立財務顧問對於併購交易的審核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要聘請併購經驗豐富的證券公司和項目團隊作為獨立財務顧問,併購交易涉及的利益主體多、時間緊迫、個性化的程度高,優秀的獨立財務顧問能把握併購交易的難點和重點。及時提出解決方案,提高併購交易的可行性和可批性。另外,對於併購交易過程中要信任獨立財務顧問和相關的中介機構團隊,獨立財務顧問和其他中介機構團隊一直戰鬥在市場的第一線,擁有良好的專業素質,一線的市場信息和及時的審核政策動態,能從專業的角度,將市場的價值判斷和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充分地體現在併購交易的方案設計中,提高併購交易的審核和實施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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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要點損益安排、資金來源、實控人變化等其他問題

來源:博實資本

導 讀 本文主要分為:一、其他涉及股權問題;二、過渡期間損益安排;三、收購資金來源;四、實際控制人變化;五、審計機構與評估機構獨立性



一、其他涉及股權問題

1

交易中存在股份支付時應關注哪些問題?

如報告期內股權轉讓作價不公允,存在價差,中國證監會重點關注:

①作價依據及合理性,與本次交易作價差異的合理性;

②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如涉及,需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進行會計處理並補充披露對公司業績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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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市公司收購中,對於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時應關注哪些問題?


《證券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第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第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二、過渡期間損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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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期間損益應如何安排?

①對於以收益現值法、假設開發法等基於未來收益預期的估值方法作為主要評估方法的,擬購買資產在過渡期間(自評估基準日至資產交割日)等相關期間的收益應當歸上市公司所有,虧損應當由交易對方補足。上市公司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對於以收益現值法、假設開發法等基於未來收益預期的估值方法作為主要評估方法的,關注擬購買資產在過渡期間(從評估基準日至資產交割日)等相關期間的損益承擔安排是否可能損害上市公司和公眾股東利益,期間盈利是否歸上市公司所有。如期間盈利按約定非由上市公司享有,則關注是否影響標的資產估值作價的合理性,關注交易雙方是否做出了其他對等性安排(例如,雙方約定資產出售方不享有上市公司在過渡期間的收益,並採取具體措施確保資產出售方不享有上市公司該項收益)。

②上市公司擬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標的資產作價自始確定不變的,關注標的資產在過渡期間如發生虧損,資產出售方是否向上市公司以現金等合理方式補足虧損部分。

三、收購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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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層收購交易中重點關注收購資金來源的哪些問題?


①關注上市公司的分紅政策與高管人員的薪酬待遇;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在過去兩年內是否與管理層及其近親屬以及其所任職的企業存在資金、業務往來,是否存在資金佔用、擔保行為及其他上市公司向管理層利益輸送行為。

②如收購資金部分來源於員工安置費,補償費或者身份置換費,是否已取得員工的同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已取得有關部門的批准;如收購資金部分來源於獎勵基金,獎勵基金的提取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以及獎勵基金的發放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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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收購資金來源於融資應重點關注什麼?


①收購人是否提供借貸協議,是否充分披露借貸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借貸方、借貸數額、利息、借貸期限、擔保及其他中套條款,償付本息的計劃及還款資金來源。除借貸協議外,是否就上市公司股份的取得、處分、質押及表決權的行使等於借款人或其他第三方存在特殊安排,是否披露該安排的具體內容。

②結合收購人過往的財務資料及業務、資產、收入、現金流的最新情況,關注收購人是否具備償還能力以及償還借款的資金來源,收購人是否具備收購實力,相關接待協議是否真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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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資金收購資產(股權)是否適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上市公司按照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發行證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資金用途,適用募集資金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四、實際控制人變化

1

上市公司股權在國有持股主體之間轉讓,如何判斷實際控制人是否發生變化?


上市公司股權在國有持股主體之間轉讓,申請人以《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收購人與出讓人能夠證明本次轉讓未導致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為由,提出豁免要約收購申請時,對實際控制人是否未發生變化的關注點包括:

①收購人與出讓人是否在同一國有控股集團內,是否受同一股東控制。

②國有控股集團或者國有資產經營單位通過在境外設立的全資控股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關注是否仍由相關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並行使國有資產所有者的權利。

2

自然人與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親屬是否為一致行動人?


自然人及其近親屬屬於《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2012年修訂)第八十三條第(九)項“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近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第(十二)項“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係”的情形,如無相反證據,則應當被認定為一致行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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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60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進行重大資產重組需要報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情形有哪些?


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60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進行重大資產重組,導致上市公司發生以下根本變化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重組辦法》的規定報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①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100%以上;

②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收入佔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③購買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淨利潤佔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的淨利潤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④購買的資產金額佔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併財務會計報告資產淨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⑤為購買資產發行的股份占上市公司首次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前一個交易日的股份的比例達到100%以上;

⑥上市公司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雖未達到前款第(1)至第(5)項標準,但可能導致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發生根本變化;

⑦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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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60個月內,向收購人及其關聯人購買資產進行重大資產重組需報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情形應符合哪些特殊規定?


①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是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固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或者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終止已滿36個月;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未收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為。

③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不存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損害被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適用《證券法》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五、審計機構與評估機構獨立性

1

對於審計報告,中國證監會審核的關注點是什麼?


對於審計報告,中國證監會審核通常會關注:

①標的資產是否提供最近兩年經審計的標的資產財務報告;

②審計機構是否具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

③非標準審計報告:對於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關注保留事項所造成的影響是否已消除;對於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關注強調事項可能給上市公司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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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審計機構與評估機構的獨立性有哪些關注點?


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關注為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活動提供服務的審計機構、人員與評估機構,人員能否能夠保持獨立性,包括:

①公司聘請的對標的資產進行審計的審計機構與對資產進行評估的評估機構是否存在主要股東相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雙重任職、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等情形。

②是否由同時具備註冊會計師及註冊資產評估師的人員對同一標的資產既執行審計業務又執行評估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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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發揮獨立財務顧問作用提高審核效率?

獨立財務顧問作為併購交易的總協調人,對於併購交易的進度、併購交易的可行性和併購交易申報材料的質量總體把關,因此獨立財務顧問對於併購交易的審核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要聘請併購經驗豐富的證券公司和項目團隊作為獨立財務顧問,併購交易涉及的利益主體多、時間緊迫、個性化的程度高,優秀的獨立財務顧問能把握併購交易的難點和重點。及時提出解決方案,提高併購交易的可行性和可批性。另外,對於併購交易過程中要信任獨立財務顧問和相關的中介機構團隊,獨立財務顧問和其他中介機構團隊一直戰鬥在市場的第一線,擁有良好的專業素質,一線的市場信息和及時的審核政策動態,能從專業的角度,將市場的價值判斷和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充分地體現在併購交易的方案設計中,提高併購交易的審核和實施效率。

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要點損益安排、資金來源、實控人變化等其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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