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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項目資本金

在融資服務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客戶詢問:什麼是項目資本金、什麼是註冊資本,自有資金和自籌資金有什麼區別,他們有沒有規定的比例。筆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近期國家一系列政策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對項目資本金及相關知識作一簡要分析。

一、項目資本金的概念

項目資本金是指在建設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對於建設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及其相應權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二、我國實行項目資本金制度的歷史沿革

1. 首次提出

1996年國務院首次提出對投資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標誌是《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國發〔1996〕35號)的下發。

(1)目的意義:

為了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建立投資風險約束機制,有效地控制投資規模,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重點是在於控制投資規模。其實用最直白的語言來講,項目資本金制度可以防止“空手套白狼”,即項目方自己不出一分錢,所有的錢都通過向銀行借款等負債的方式籌措,這樣會引發很大的風險。從金融機構角度而言,資本金的充足性和到位的及時性,不僅關係到項目建設的合規性,更是銀行判斷項目出資人實力、項目可行性、項目建設期風險的重要依據。同時,項目資本金也對銀行的債務資金起到安全墊和風險緩釋的作用。

(2)實施範圍:

各種經營性投資項目,包括國有單位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房地產開發項目和集體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投資項目必須首先落實資本金才能進行建設。個體和私營企業的經營性投資項目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公益性投資項目不實行資本金制度。外商投資項目(包括外商投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項目)按現行有關法規執行。

(3)計算基數:

作為計算資本金基數的總投資,是指投資項目的建設投資<工程費用、工程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期利息與鋪底流動資金之和,具體核定時以經批准的動態概算為依據。

(4)出資方式:

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資本金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必須經過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比例不得超過投資項目資本金總額的20%,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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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項目資本金

在融資服務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客戶詢問:什麼是項目資本金、什麼是註冊資本,自有資金和自籌資金有什麼區別,他們有沒有規定的比例。筆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近期國家一系列政策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對項目資本金及相關知識作一簡要分析。

一、項目資本金的概念

項目資本金是指在建設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對於建設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及其相應權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二、我國實行項目資本金制度的歷史沿革

1. 首次提出

1996年國務院首次提出對投資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標誌是《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國發〔1996〕35號)的下發。

(1)目的意義:

為了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建立投資風險約束機制,有效地控制投資規模,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重點是在於控制投資規模。其實用最直白的語言來講,項目資本金制度可以防止“空手套白狼”,即項目方自己不出一分錢,所有的錢都通過向銀行借款等負債的方式籌措,這樣會引發很大的風險。從金融機構角度而言,資本金的充足性和到位的及時性,不僅關係到項目建設的合規性,更是銀行判斷項目出資人實力、項目可行性、項目建設期風險的重要依據。同時,項目資本金也對銀行的債務資金起到安全墊和風險緩釋的作用。

(2)實施範圍:

各種經營性投資項目,包括國有單位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房地產開發項目和集體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投資項目必須首先落實資本金才能進行建設。個體和私營企業的經營性投資項目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公益性投資項目不實行資本金制度。外商投資項目(包括外商投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項目)按現行有關法規執行。

(3)計算基數:

作為計算資本金基數的總投資,是指投資項目的建設投資<工程費用、工程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期利息與鋪底流動資金之和,具體核定時以經批准的動態概算為依據。

(4)出資方式:

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資本金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必須經過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比例不得超過投資項目資本金總額的20%,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淺析項目資本金

(5)資金來源:

投資者以貨幣方式認繳的資本金,其資金來源有:

①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內資金、國家批准的各種專項建設基金、“撥改貸”和經營性基本建設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各種規費及其它預算外資金;

②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及企業法人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資本金、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股票上市收益資金等)、企業折舊資金以及投資者按照國家規定從資金市場上籌措的資金;

③社會個人合法所有的資金;

④國家規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資項目資本金的資金。

(6)資本金比例:

國務院對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資本金比例作出了具體規定。

2. 我國固定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歷經2004年、2009年、2015年3次調整。見下表:

項目資本金比例總體來看呈下降趨勢,體現了國家通過投資拉動經濟增長的政策導向。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向質量效益型轉變,產業結構調整達到空前的力度,因此產能過剩、高耗能行業項目的資本金比例依然維持在高位,這也集中體現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導向。

三、項目資本金與註冊資本

1. 註冊資本

是指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已經繳納的或合營者承諾一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合營企業成立之前必須在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中明確企業的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並向登記機構登記。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法》的決定。新修訂的《公司法》對註冊資本的規定主要涉及三方面:

(1)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2)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3)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註冊資本只是設立公司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之一。

新公司法對註冊資本有以下突破:

(1)自主約定註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一元錢辦公司”。

(2)自主約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零首付”。

(3)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對於高科技、文化創意、現代服務業等創新型企業可以靈活出資,提高知識產權、實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形式的出資比例。

(4)自主約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出資期限,不再限制兩年內出資到位。

2. 註冊資本與項目資本金相同之處

(1)二者都是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

(2)資金來源基本相同,既可以是貨幣資金,也可以是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

(3)三是對公司來說都是權益性資金而非債務性資金。

3. 註冊資本與項目資本金區別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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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項目資本金

在融資服務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客戶詢問:什麼是項目資本金、什麼是註冊資本,自有資金和自籌資金有什麼區別,他們有沒有規定的比例。筆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近期國家一系列政策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對項目資本金及相關知識作一簡要分析。

一、項目資本金的概念

項目資本金是指在建設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對於建設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及其相應權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二、我國實行項目資本金制度的歷史沿革

1. 首次提出

1996年國務院首次提出對投資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標誌是《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國發〔1996〕35號)的下發。

(1)目的意義:

為了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建立投資風險約束機制,有效地控制投資規模,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重點是在於控制投資規模。其實用最直白的語言來講,項目資本金制度可以防止“空手套白狼”,即項目方自己不出一分錢,所有的錢都通過向銀行借款等負債的方式籌措,這樣會引發很大的風險。從金融機構角度而言,資本金的充足性和到位的及時性,不僅關係到項目建設的合規性,更是銀行判斷項目出資人實力、項目可行性、項目建設期風險的重要依據。同時,項目資本金也對銀行的債務資金起到安全墊和風險緩釋的作用。

(2)實施範圍:

各種經營性投資項目,包括國有單位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房地產開發項目和集體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投資項目必須首先落實資本金才能進行建設。個體和私營企業的經營性投資項目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公益性投資項目不實行資本金制度。外商投資項目(包括外商投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項目)按現行有關法規執行。

(3)計算基數:

作為計算資本金基數的總投資,是指投資項目的建設投資<工程費用、工程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期利息與鋪底流動資金之和,具體核定時以經批准的動態概算為依據。

(4)出資方式:

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資本金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必須經過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比例不得超過投資項目資本金總額的20%,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淺析項目資本金

(5)資金來源:

投資者以貨幣方式認繳的資本金,其資金來源有:

①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內資金、國家批准的各種專項建設基金、“撥改貸”和經營性基本建設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各種規費及其它預算外資金;

②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及企業法人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資本金、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股票上市收益資金等)、企業折舊資金以及投資者按照國家規定從資金市場上籌措的資金;

③社會個人合法所有的資金;

④國家規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資項目資本金的資金。

(6)資本金比例:

國務院對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資本金比例作出了具體規定。

2. 我國固定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歷經2004年、2009年、2015年3次調整。見下表:

項目資本金比例總體來看呈下降趨勢,體現了國家通過投資拉動經濟增長的政策導向。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向質量效益型轉變,產業結構調整達到空前的力度,因此產能過剩、高耗能行業項目的資本金比例依然維持在高位,這也集中體現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導向。

三、項目資本金與註冊資本

1. 註冊資本

是指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已經繳納的或合營者承諾一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合營企業成立之前必須在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中明確企業的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並向登記機構登記。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法》的決定。新修訂的《公司法》對註冊資本的規定主要涉及三方面:

(1)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2)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3)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註冊資本只是設立公司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之一。

新公司法對註冊資本有以下突破:

(1)自主約定註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一元錢辦公司”。

(2)自主約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零首付”。

(3)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對於高科技、文化創意、現代服務業等創新型企業可以靈活出資,提高知識產權、實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形式的出資比例。

(4)自主約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出資期限,不再限制兩年內出資到位。

2. 註冊資本與項目資本金相同之處

(1)二者都是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

(2)資金來源基本相同,既可以是貨幣資金,也可以是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

(3)三是對公司來說都是權益性資金而非債務性資金。

3. 註冊資本與項目資本金區別之處

淺析項目資本金

(1)認繳時間不同。註冊資本實繳時間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公司的註冊資金以及認繳時間均可以由公司股東自行約定,但公司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約定,以免影響公司業務的開展。若有股東未能在約定期限足額出資,除了應向公司足額繳納,還應向其他履行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而項目資本金應當在項目建設開工時分批按進度到位,並需先於銀行貸款到位使用。

(2)適用法律規定不同。項目資本金更多的是行政上的一種管控項目的制度,政策性比較強,而公司的註冊資本,則是現代公司信用制度的重要部分,受公司《公司法》調整。

(3)比例不同。註冊資本實繳部分可以構成項目資本金,未實繳的股東認繳的註冊資本不能作為項目資本金。項目資本金當然也可以成為註冊資本,但項目資本金不當然成為註冊資本金。往往公司註冊資本金小於項目資本金,因為註冊資本金理論上可以低至1元人民幣,而項目資本金與項目投資總額密切相關,且國家對各行業投資的資本金比例有明確的最低比例限制,一般情況下各行業中最低比例不低於20%。

(4)用途不同。註冊資本用途沒有明確限制。股東持有的股權可轉讓、可質押,但是也不能抽逃出資。項目資本金只能用於項目建設,可轉讓其出資,但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抽回。關於項目資本金的用途國務院的規定要求只要用於項目建設即可,但是有個別銀行有規定,項目資本金不得用於支付項目土地使用權。實際上對此國家僅是在房地產調控政策中規定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不得用貸款支付土地出讓金,即土地出讓金只能是自有資金支付,除此之外並沒有規定其他項目也需要執行此規定。從銀行業監管機構的檢查處罰情況看,也只是對房地產行業中用貸款支付土地出讓金進行了違規處罰。筆者認為,項目資本金是可以支付除項目土地使用權以外的項目建設支出的,與之相配套的貸款資金也可以支付土地出讓金(除房地產外)。

(5)作用不同。註冊資本是公司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外承擔責任。而投資項目必須首先落實資本金才能進行建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核實項目資本金到位之後才能放款。

(6)違反規定承擔的後果不同。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股東需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應先繳足出資。資本認繳制度下的公司實際上是“保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註冊資本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項目資本金不到位,則項目無法建設,不能獲得金融機構融資支持。

4. 項目資本金來源最新管理要求

根據國發[1996]35號的定義,項目資本金是非債務性資金,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以貨幣方式認繳的資本金,其資金來源有嚴格規定,前文有述。最近幾年國家在降槓桿方面加大管理力度,對項目資本金的合規性及真實性做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嚴禁債務性資金我充當項目資本金。

(1)關於PPP項目資本金。PPP項目一般規模較大、期限長,社會資本方等參與PPP項目時往往存在項目資本金的融資需求,然而在實踐操作中,有一些操作往往 “變異”了,比如通過股東借款、明股實債、小股大債、結構化融資等方式,將債務性資金充當項目資本金。不過在2017年之後,財政部、國資委先後發佈多個文件明確禁止這些做法。2017年11月10日,財政部頒佈了《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財辦金【2017】92號文),指出未按時足額繳納項目資本金、以債務性資金充當資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會資本方股份的,將會面臨退庫風險。隨後2017年11月21日,國資委發佈《關於加強中央企業PPP業務風險管控的通知》(國資發財管〔2017〕192號)文禁止央企引入“名股實債”類的股權資金,意味著央企必須壓低施工利潤、提高項目自身的回報率,以吸引真正的股權資金。除此之外,對PPP項目的資本金還需要穿透核查資金來源,嚴防債務性資金。

(2)關於項目資本金穿透審查。根據《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8】23號文)的規定,國有金融企業向參與地方建設的國有企業(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或PPP項目提供融資,應按照“穿透原則”加強資本金審查,確保融資主體的資本金來源合法合規,融資項目滿足規定的資本金比例要求。若發現存在以“名股實債”、股東借款、借貸資金等債務性資金和以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等方式違規出資或出資不實的問題,國有金融企業不得向其提供融資。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裁判層面,對項目資本金的真實性也予以了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提字第226號判決,股東以股東借款形式充抵項目資本金的,不得主張享有借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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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項目資本金

在融資服務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客戶詢問:什麼是項目資本金、什麼是註冊資本,自有資金和自籌資金有什麼區別,他們有沒有規定的比例。筆者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近期國家一系列政策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對項目資本金及相關知識作一簡要分析。

一、項目資本金的概念

項目資本金是指在建設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對於建設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及其相應權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二、我國實行項目資本金制度的歷史沿革

1. 首次提出

1996年國務院首次提出對投資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標誌是《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國發〔1996〕35號)的下發。

(1)目的意義:

為了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建立投資風險約束機制,有效地控制投資規模,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重點是在於控制投資規模。其實用最直白的語言來講,項目資本金制度可以防止“空手套白狼”,即項目方自己不出一分錢,所有的錢都通過向銀行借款等負債的方式籌措,這樣會引發很大的風險。從金融機構角度而言,資本金的充足性和到位的及時性,不僅關係到項目建設的合規性,更是銀行判斷項目出資人實力、項目可行性、項目建設期風險的重要依據。同時,項目資本金也對銀行的債務資金起到安全墊和風險緩釋的作用。

(2)實施範圍:

各種經營性投資項目,包括國有單位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房地產開發項目和集體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投資項目必須首先落實資本金才能進行建設。個體和私營企業的經營性投資項目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公益性投資項目不實行資本金制度。外商投資項目(包括外商投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項目)按現行有關法規執行。

(3)計算基數:

作為計算資本金基數的總投資,是指投資項目的建設投資<工程費用、工程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期利息與鋪底流動資金之和,具體核定時以經批准的動態概算為依據。

(4)出資方式:

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作為資本金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必須經過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比例不得超過投資項目資本金總額的20%,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淺析項目資本金

(5)資金來源:

投資者以貨幣方式認繳的資本金,其資金來源有:

①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內資金、國家批准的各種專項建設基金、“撥改貸”和經營性基本建設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各種規費及其它預算外資金;

②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及企業法人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資本金、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股票上市收益資金等)、企業折舊資金以及投資者按照國家規定從資金市場上籌措的資金;

③社會個人合法所有的資金;

④國家規定的其它可以用作投資項目資本金的資金。

(6)資本金比例:

國務院對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資本金比例作出了具體規定。

2. 我國固定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歷經2004年、2009年、2015年3次調整。見下表:

項目資本金比例總體來看呈下降趨勢,體現了國家通過投資拉動經濟增長的政策導向。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向質量效益型轉變,產業結構調整達到空前的力度,因此產能過剩、高耗能行業項目的資本金比例依然維持在高位,這也集中體現了國家產業政策的導向。

三、項目資本金與註冊資本

1. 註冊資本

是指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已經繳納的或合營者承諾一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合營企業成立之前必須在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中明確企業的註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並向登記機構登記。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法》的決定。新修訂的《公司法》對註冊資本的規定主要涉及三方面:

(1)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

(2)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

(3)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註冊資本只是設立公司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之一。

新公司法對註冊資本有以下突破:

(1)自主約定註冊資本總額。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一元錢辦公司”。

(2)自主約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零首付”。

(3)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對於高科技、文化創意、現代服務業等創新型企業可以靈活出資,提高知識產權、實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形式的出資比例。

(4)自主約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出資期限,不再限制兩年內出資到位。

2. 註冊資本與項目資本金相同之處

(1)二者都是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

(2)資金來源基本相同,既可以是貨幣資金,也可以是實物資產或無形資產;

(3)三是對公司來說都是權益性資金而非債務性資金。

3. 註冊資本與項目資本金區別之處

淺析項目資本金

(1)認繳時間不同。註冊資本實繳時間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公司的註冊資金以及認繳時間均可以由公司股東自行約定,但公司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約定,以免影響公司業務的開展。若有股東未能在約定期限足額出資,除了應向公司足額繳納,還應向其他履行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而項目資本金應當在項目建設開工時分批按進度到位,並需先於銀行貸款到位使用。

(2)適用法律規定不同。項目資本金更多的是行政上的一種管控項目的制度,政策性比較強,而公司的註冊資本,則是現代公司信用制度的重要部分,受公司《公司法》調整。

(3)比例不同。註冊資本實繳部分可以構成項目資本金,未實繳的股東認繳的註冊資本不能作為項目資本金。項目資本金當然也可以成為註冊資本,但項目資本金不當然成為註冊資本金。往往公司註冊資本金小於項目資本金,因為註冊資本金理論上可以低至1元人民幣,而項目資本金與項目投資總額密切相關,且國家對各行業投資的資本金比例有明確的最低比例限制,一般情況下各行業中最低比例不低於20%。

(4)用途不同。註冊資本用途沒有明確限制。股東持有的股權可轉讓、可質押,但是也不能抽逃出資。項目資本金只能用於項目建設,可轉讓其出資,但不得挪作它用,更不得抽回。關於項目資本金的用途國務院的規定要求只要用於項目建設即可,但是有個別銀行有規定,項目資本金不得用於支付項目土地使用權。實際上對此國家僅是在房地產調控政策中規定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不得用貸款支付土地出讓金,即土地出讓金只能是自有資金支付,除此之外並沒有規定其他項目也需要執行此規定。從銀行業監管機構的檢查處罰情況看,也只是對房地產行業中用貸款支付土地出讓金進行了違規處罰。筆者認為,項目資本金是可以支付除項目土地使用權以外的項目建設支出的,與之相配套的貸款資金也可以支付土地出讓金(除房地產外)。

(5)作用不同。註冊資本是公司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外承擔責任。而投資項目必須首先落實資本金才能進行建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核實項目資本金到位之後才能放款。

(6)違反規定承擔的後果不同。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股東需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向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發起人)應先繳足出資。資本認繳制度下的公司實際上是“保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註冊資本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項目資本金不到位,則項目無法建設,不能獲得金融機構融資支持。

4. 項目資本金來源最新管理要求

根據國發[1996]35號的定義,項目資本金是非債務性資金,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對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以貨幣方式認繳的資本金,其資金來源有嚴格規定,前文有述。最近幾年國家在降槓桿方面加大管理力度,對項目資本金的合規性及真實性做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嚴禁債務性資金我充當項目資本金。

(1)關於PPP項目資本金。PPP項目一般規模較大、期限長,社會資本方等參與PPP項目時往往存在項目資本金的融資需求,然而在實踐操作中,有一些操作往往 “變異”了,比如通過股東借款、明股實債、小股大債、結構化融資等方式,將債務性資金充當項目資本金。不過在2017年之後,財政部、國資委先後發佈多個文件明確禁止這些做法。2017年11月10日,財政部頒佈了《關於規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管理的通知》(財辦金【2017】92號文),指出未按時足額繳納項目資本金、以債務性資金充當資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會資本方股份的,將會面臨退庫風險。隨後2017年11月21日,國資委發佈《關於加強中央企業PPP業務風險管控的通知》(國資發財管〔2017〕192號)文禁止央企引入“名股實債”類的股權資金,意味著央企必須壓低施工利潤、提高項目自身的回報率,以吸引真正的股權資金。除此之外,對PPP項目的資本金還需要穿透核查資金來源,嚴防債務性資金。

(2)關於項目資本金穿透審查。根據《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8】23號文)的規定,國有金融企業向參與地方建設的國有企業(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或PPP項目提供融資,應按照“穿透原則”加強資本金審查,確保融資主體的資本金來源合法合規,融資項目滿足規定的資本金比例要求。若發現存在以“名股實債”、股東借款、借貸資金等債務性資金和以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等方式違規出資或出資不實的問題,國有金融企業不得向其提供融資。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裁判層面,對項目資本金的真實性也予以了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民提字第226號判決,股東以股東借款形式充抵項目資本金的,不得主張享有借款債權。

淺析項目資本金

四、自有資金與自籌資金

1. 一般意義上的自有資金

擁有所有權的資金都是“自有資金”。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貨幣資金屬於種類物,具有所有權與佔有權一致的屬性,通常情形下,在企業或者個人銀行賬戶的資金即視為歸其所有。例如,無論是股東實繳資本,還是銀行的貸款,如果打入了企業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賬戶持有人就享有賬戶內資金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從法律角度而言,這些賬戶內的資金都可以視為賬戶持有人的“自有資金”。不過,在金融監管政策當中,通常提及的自有資金,往往還要看最終的資金來源,比如投資人投資資管產品的要求是“自有資金”,而且需要穿透看資金的來源方式,如果投資人賬戶內的資金來自於貸款,則會被認定為屬於“債務性資金”而不是 “自有資金”。因此,我們在討論這些概念的時候,有必要看具體的應用場景,在不同的情形下“自有資金”等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就可能會存在差異。

2. 銀行流動資金貸款管理中的自有資金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沒有對借款人的自有資金提出明確、硬性的要求,但是在測算流動資金貸款需求的時候,該規定的附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要求扣除借款人的“自有資金”。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根據銀監會此前的有關培訓,對測算公式中的“自有資金”可以解釋為:自有資金是指可用於彌補營運資金缺口的資金,即所有者權益扣除擬分配股利、已經及計劃投入到非流動資產、交易性金融資產等科目後的資金,自有資金最小為零。需要區別的是,在固定資產貸款、項目融資中,項目資本金的要求是出於道德風險的考量,防止空手套白狼,所以項目資本金越多,理論上能從銀行貸到的款也越多。而在流動資金貸款中,自有資金不是強制性的指標,只是個貸款額度的測算要素,而且自有資金是做“減項”,即你自有資金越多,流動性貸款額度越少,按照企業實際流動性需求發放貸款,防止虛增,更多的是考量流動性風險。

3. 自籌資金是企業籌措基本建設資金和流動資金的總稱

是形成和增加企業經營資金的重要來源之一。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各項專用基金、專項借款。以其購建和有償調入的固定資產,在增加固定資產的同時,增加固定資金。自籌流動資金主要是指以企業發展基金補充自有流動資金。聯營企業接受外單位的投資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吸收股金,也屬於自籌資金範圍。

4. 自有資金與自籌資金的區別

(1)自籌資金是形成和增加企業經營資金的重要來源之一,是企業資金以外的資金。而自有資金是企業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經常持有、能自行支配而不需償還的資金。

(2)自籌資金來源於外部,而自有資金來源於自身。一般來講,自籌資金就是自己的資金不足,需要另尋其他渠道籌集,自有資金就是自己擁有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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