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息為誘餌 男子詐騙2400多萬

投資 珠海 刑法 信用記錄關愛日 經濟 金融 南方都市報 2019-06-15
以高息為誘餌 男子詐騙2400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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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多時間內,斗門男子藍某以高額利息或高利潤回報為誘餌,向社會上不特定多人集資詐騙2400多萬元,10名被害人中,最多一位被騙1260餘萬元。日前,斗門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藍某有期徒刑13年,一審宣判後藍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鉅額借款無法償還攜家人出逃

藍某自2011年4月開始經營珠海市某包裝製品有限公司,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妻子李某為公司監事,女兒、弟弟均在該公司工作。

2012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間,藍某以公司需要資金週轉、購買機器轉賣獲利、解凍查封資金為由,以月息2%至30%不等,逾期不還再加三成本金的高額利息或高利潤回報為誘餌,通過其本人、妻女、弟弟及公司賬戶,以借款形式向黃某等人集資人民幣5200餘萬元,並將所得款項大部分用於支付高額利息及前期債務,最終導致黃某、彭某等10名被害人共被騙取2400多萬元,10人中多則被騙1260餘萬元,少則被騙24萬元。

2015年5月,藍某因無力償還鉅額借款而攜家人出逃,後在湖南省常德市被抓獲歸案。

男子以集資詐騙罪獲刑

斗門法院經審理認為,藍某為了集資不顧自身實際情況,承諾支付他人高額利息或高利潤回報,之後在明知已經不可能依靠企業盈利歸還借款的情況下隱瞞真相,虛構借款用途,繼續以高息或高利潤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集資,該行為屬於以詐騙方法集資。

且集資後並未將全部或大部分集資款用於生產經營,而是主要以借新還舊方式歸還高額利息,致使鉅額集資款不能返還,足以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藍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事實真相,虛構資金用途,以高額利息或高額投資回報為誘餌,騙取他人集資款共計人民幣2400多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而且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藍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判決同時責令藍某退賠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集資詐騙如何認定情節嚴重?

斗門法官表示,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藍某騙取他人集資款共計人民幣2400多萬元,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官提醒

天上不會掉餡餅

警惕非法集資陷阱

斗門法院提醒,非法集資常見的犯罪手法有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市民騙入泥潭,騙取資金;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私募基金、電子黃金、網絡炒匯等名目,讓人在眼花繚亂的金融名詞面前失去判斷,欺騙群眾投資;裝點門面,辦理完備的工商執照等手續掩蓋其非法目的,而無實際經營或投資項目,用合法外衣騙取群眾信任;利用網站、博客等網絡平臺和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誘騙市民上當。

在投資過程中,市民一定要提高警惕避開非法集資的陷阱,保護自身財產安全。首先要自覺提高識別能力,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自覺抵制各種誘惑,避免上當受騙。

其次要留個心眼,多加核實。在投資過程中要核實對方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了相關部門的批准。最關鍵的還是要樹立正確的理財觀念,理性選擇投資渠道。投資過程中切勿盲目追求高回報,謹慎選擇安全性高、保障性強的理財產品或投資渠道。

採寫:南都記者袁平峰

通訊員姬鴻雁溫和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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