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投訴網店廣告“純天然”“最”用詞,“90後”職業投訴人進了監獄

一起利用廣告法限定的“極限詞”進行敲詐勒索的案件,近日在福建龍巖宣判。“90後”福建小夥陳某一審獲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據介紹,這是全國首例利用“極限詞”非法獲利被判敲詐勒索罪的案件。

用極限詞訛網店成入刑第一人

“90後”陳某利用網上搜索來的所謂“極限詞庫”,在各大網購平臺上不斷“物色”合適的商家,一旦匹配到商家的頁面上存在“純天然”、“最”等商品描述,就以商品虛假宣傳、存在違反廣告法極限詞規定為由,對商家進行投訴。

除此之外,陳某還偽造了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的材料,並留下自己的聯繫方式暗示商家“價格可談”。

不少商家不懂法,既怕投訴影響商品的銷售及店鋪的信譽率,又怕被投訴到監管部門會引來“鉅額罰款”,最終討價還價被迫向陳某轉賬10元至1000元不等的錢款。正是利用商家不懂法、怕麻煩的心理,陳某某從2018年3月至8月,共敲詐勒索上百名商家,非法獲得3.6萬元。

近日,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法院一審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陳某未提起上訴。

“惡意索賠人並非真正維權,而是打著維權的旗號,大規模對商家進行惡意投訴和威脅。商家是否違反廣告法,應當由工商部門來認定。”浙江大學法學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豔東表示,本案開啟了對專門利用極限詞惡意投訴的行為定敲詐勒索罪的先河,重創了惡意投訴人的囂張氣焰。

備受爭議的廣告絕對化用語

本案中的“極限詞”又被稱作絕對化用語,為《廣告法》所禁止。

《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儘管只列舉了這三個詞,但不意味著其他絕對化用語就可以使用。全國人大法工委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釋義》關於第九條第(三)項的釋義是這樣解釋的:“廣告應當真實、客觀地介紹商品或服務,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經濟社會生活是不斷髮展變化的,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任何表述都不應當是絕對化的。在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不但容易誤導消費者,而且可能不正當地貶低了同類商品或者服務,因此法律明確予以禁止”。

對絕對化用語的規定模糊,但對其處罰卻頗為嚴厲。按照《廣告法》規定,廣告主將被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在實際執法中引起了較大爭議。最具典型性的案件為杭州方林富炒貨店案。該案中,2016年3月,方林富炒貨店因在店鋪牆上及產品包裝袋上使用“杭州最優秀炒貨店”“杭州最好吃的栗子”等宣傳用語,被杭州市西湖區市場監管局處以20萬元的罰款。

該案經過媒體的報道後引發了廣泛關注。社會公眾普遍認為,對於一家“小本經營”的炒貨店鋪而言,20萬元的罰款金額顯得畸重了。西湖區市場監管局則認為,20萬元的罰款已是《廣告法》第57條規定的最低處罰金額,其無法突破立法者設定的處罰下限。最終,炒貨店通過起訴,法院判決將罰款變更為10萬元。

惡意投訴網店廣告“純天然”“最”用詞,“90後”職業投訴人進了監獄

(杭州方林富炒貨店案庭審現場)

惡意投訴破壞營商環境亟待共治

阿里在持續聯動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惡意行為。2018年10月,在阿里安全的技術協助下,嘉興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打掉一個專門在網上進行敲詐勒索的“極限詞流氓”團伙,該團伙一年內惡意投訴9000次。

“極限詞”又已經成為職業投訴人找茬利器。據報道,杭州方林富炒貨店案之所以發生,就是因為炒貨店被職業打假人盯上,並且沒有滿足打假人提出的1000元的“封口費”。據報道,2018年,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區分局收到的10萬件投訴舉報中,有1萬件高度疑似職業投訴舉報,其中僅7件是產品本身問題, 90%以上都是針對極限詞發起的投訴索賠。

2016年,杭州市某基層工商所共處理了1800多件廣告投訴舉報案件,其中針對絕對化廣告用語的案件佔到了一半以上。2017年上半年,江蘇海門市場監管局共受理了112件針對家紡用品的“12315”投訴舉報,其中涉及絕對化廣告用語的高達73件,佔到了65.2%。

職業投訴人的惡意投訴舉報,沒有淨化網絡空間,反而浪費了大量的行政資源。

2015年3月18日,廣東省廣州市工商局收到葉某的投訴,反映其通過唯品會購買了飛科剃鬚刀,唯品會在銷售該商品時,宣傳網頁上使用了“中國馳名商標”“第一品牌”“銷售冠軍”等用語,要求唯品會、飛科公司賠償其購買商品款570元以及誤時、交通、文印、通信等支出9400元。

廣州市工商局收到投訴舉報後,認為葉某提供的材料無法證實其權益受到侵害,決定不予受理這個投訴。葉某此後還向法院起訴工商局不作為,法院經過二審,駁回了葉某的起訴。這起案件意味著司法、執法機關已經意識到遏制職業舉報人借惡意投訴中飽私囊的問題。

今年3月18日,上海推出全國首個《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規定在廣告中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但廣告是在廣告主自有經營場所或者互聯網自媒體發佈,且屬於首次被發現的,屬輕微違規行為,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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