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鷹原創|實務探討:年中話年休

跳槽那些事兒 法律 大學 浙江東鷹律師 2019-06-30
東鷹原創|實務探討:年中話年休

文|劉效權

這一年,過了快一半,暑期也快到了,有些朋友就想著休下年假旅旅遊;也有許多人,比如大學畢業生,是6、7月份入職的,年休假的天數應該怎麼計算,這裡面有哪些道道,這篇小文,就專門聊聊年休假的話題。

一、用人單位可以主動安排年休假

有些單位,對待年休假,不知道應該怎麼管理,擔心職工不主動休年假;也有些職工,到了年底,會想到自己的年休假還沒有休過,要單位發未休年假的工資。

其實,法規已經講得很清楚,年休假,單位可以主動“安排”職工休年假。比如在春節放假的時候,把超過國家安排休息的天數,記作年假;也比如在職工休事假的時候,安排休成年假;也比如在工作不忙的時候,安排部分職工休年假。而不是被動地等職工來休年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二、職工年假天數跟自己的“工齡”有關

職工的年假天數,最長有15天,這個天數,跟職工自己的“累計工作時間”有關,這裡的累計工作時間,既算職工在現單位的工作期間,也包括職工在不同單位的工作期間,還有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視同工作期間,統統計算在一起;只要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就有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去年畢業大學生年休假天數的計算

去年畢業大學生,或者去年入職的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在今年的某一天,符合了“累計工作已滿一年”或者“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應該怎麼計算?

這個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這裡的日曆天數是指的公曆,從滿的那一天到當年的12月31日,進行折算,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那一部分,不享受,也就是沒有四捨五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四、工作年限滿10年、20年的那年,年休假天數計算

由於滿1年到10年的,每年年休假是5天;滿10年到20年的,每年年休假是10天,超過20年年限的,是15天的年假。計算時,往往滿10年、滿20年的那一天都不是1月1日,這種情況怎麼算年休假天數?

這種情況,還真沒規定,筆者認為,應該分開算,把當年滿10年或滿20年的那天之前的當年應休天數,與滿了之後當年應休天數,分開算,累計相加,滿的整天數,作為當年的應休天數。

比如老王6月1日滿10年,那6月1日之前適用5天的標準,之後適用10天的標準,計算公式為:

6月1日之前的2.068天(151天÷365天×5天)+6月1日之後的5.86天(214天÷365天×10天)=7.93天,只算7天的當年年假。

五、當年休不完安排下年休可以嗎

有些單位確實忙,或者由於種種原因沒及時安排年休假,可以徵求職工本人意見後,跨1個年度安排年假,或安排補休年假;沒有安排的,應支付應休未休部分年假的300%日工資,當然,實際計算的時候,是支付2倍的工資。職工因自己原因並且書面提出不休的,那不安排了,也不多發2倍工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六、不享受年假的情形

除了前面講的,職工自己不願意休年假的以外,也有一些情況下,職工是不享受年休假的,比如非全日制職工,也比如不定時工作制職工,只不過後者在不同的省份可能操作上是不同的。其他的情形,法規有規定,這裡不贅述了。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七、離職職工的年假處理

職工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當年度沒有安排休滿應休年假的,不過要說明的是,這裡的應休年假,不是指全年,而是職工從當年1月1日至離職日,所對應的應休年假天數,如果沒休夠,則可以對摺算後尚未休滿的整天數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有的省份規定可以順延休滿再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不過要說明的是,如果當年已經多休了,多休的不再扣回。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八、年假糾紛的時效

職工與單位發生年假糾紛,往往體現在年假報酬上,如果用人單位確因工作原因沒能及時安排當年休假,而是安排在次年休假的,筆者認為只要單位有相應理由並且及時做出安排的,職工應當服從休假,畢竟國務院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維護的是“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職工非要主張未休報酬的,不應支持。對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的仲裁時效,浙江省在一份文件進行了比較明確的解答,筆者就不嘮叨了。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

十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發生爭議的,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及起算點應如何確定?

答: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年休假,侵害的是勞動者的休假權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是因用人單位未安排年休假而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故適用一般的時效規定。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仲裁時效從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經勞動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順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計算;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的,從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計算。

年休假,既是職工的一項休息休假權利,實施得好,也有利於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作為用人單位,完全可以活用,在不提高企業運營成本的情況下,充分遵守法規的規定。

這幾天,輪到我們部門供稿,所以利用週末晚上,簡單羅列了一下,不足之處還多,今後再完善吧。


東鷹原創|實務探討:年中話年休

劉效權律師

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浙江大學 MBA課程教授

杭州市大學生創業導師

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專家組成員


聲明:

本文由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註明出處。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