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鐵建一項目經理被舉報侵吞國資千萬後,被記大過並提前內退

2017年11月16日,江蘇人葛明祥因犯職務侵佔罪,被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七年八個月刑期,其被指以天津市濱海文城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濱海文城)會計身份,非法佔有該公司工程款400萬元。而這項工程款來自濱海文城2008年分包中鐵十八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一項總價1.4億元的工程。

與此案交錯的另一件事是,葛明祥及家人開始對上述工程項目經理李華(化名),進行了長達兩年多的實名舉報:舉報李華受賄近5000萬元。

葛明祥之子葛天語(系化名)稱,從2006年開始,葛明祥在李華手下分包工程,上述工程也是葛明祥承包的。在過去十幾年時間,葛明祥通過轉卡以及現金方式,向李華行賄近5000萬元,其中行賄金額的4000萬元來自上述工程。

記者採訪天津市大港檢察院反貪局後得知,反貪局並未受理該案件,其未受理一個重要依據是文章開頭的判決。反貪局認為,如果葛明祥是濱海文城的會計人員,那麼無法判定這些錢是否屬於行賄。

不過,該反貪局一位人士在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至少李華存在利益輸送行為,李華通過濱海文城(公司的大股東、法人代表系李華親弟弟李文)向其親屬輸送利益,只是該行為不屬於反貪局職責範圍,可向其他部門反映。

為此,2018年上半年開始,葛明祥開始向天津多個部門實名舉報李華涉嫌侵吞國有資產2800萬元,不過至今未有回覆。

同時,葛明祥職務侵佔案本身也有疑問,比如一審判決中的關鍵證據,認定葛明祥系濱海文城會計身份的委託書真實性存疑。

2018年4月10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案件發回濱海新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目前該案件仍在開庭審理中。

另一個故事版本

在葛明祥職務侵佔案的一審判決書中,濱海新區檢察院提及,濱海文城在2010年3月20日與中鐵十八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中國石油大港石化公司100萬方原油儲備庫土建工程二標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濱海文城委託葛明祥擔任駐工地項目經理。2010年3月28日,濱海文城還開具一份授權書,委託葛明祥以該公司名義全權處理與中鐵十八局五公司相關業務。2015年2月15日,中鐵十八局五公司將一筆400萬元款項轉入濱海文城公司,兩日後,葛明祥將該筆款項轉入其個人賬戶並拒絕歸還。

法院對此認為,葛明祥作為非國有公司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公司財務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

在法院認定的事實之外,葛天語給記者講了另外一個版本的故事。

早在2004年時,葛明祥在老家還是建築局的一名技術人員,在下海潮的影響下,葛明祥跟隨姐夫來到天津做工程,其姐夫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一直在天津承包土建工程。

兩年後,隨著葛明祥姐夫年紀增大,萌發了退休念頭,遂將天津一攤子生意交給了葛明祥,此後十幾年,葛明祥一直在中鐵十八局下面分包一些工程。

“在做中國石油那個土建工程前,當時中鐵十八局管理也比較鬆散,儘管拿下的工程是以某某公司,但實際操作都是以我父親個人名義在弄,包括結賬都是打到我父親的個人賬戶,十八局財務結算的時候,只認葛明祥的個人印章和簽名。”葛天語稱,從2006年開始,葛明祥就一直在十八局下面分包一些小的工程。

也就在那時,葛明祥認識了李華。李華一直是葛明祥分包工程的項目經理。在一些潛規則下,葛天語提供的銀行轉賬記錄顯示, 2006年到2010年間,葛明祥以借款、購房款、裝修款名義給李華送去近千萬元。

隨著中國石油大港石化公司100萬方原油儲備庫土建工程的出現,葛明祥和李華的“合作”模式也出現改變。

葛天語告訴澎湃新聞記者,“其實這個工程最開始的時候,就是我父親以個人名義拿下的,李華當時臨近退休,可能存在想退休賺一筆大的心思。他告訴我父親,十八局五公司因為管理嚴格,需要通過正規公司來運作,他會讓他弟李文成立一家公司來承包這個項目,也就在項目臨近尾聲的時候,李華才要求我父親以濱海文城的名義補籤的,但實際上還是讓我父親來做,而且所有運作還是跟原來一樣,包括去結賬都是打到我父親原來的賬戶。”

這家公司就是濱海文城。啟信寶查詢顯示,天津市濱海文城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於2008年12月29日,公司註冊資金500萬元,實際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均為李文,而李文正是李華的親弟。

記者獲得一份合同文本顯示,中國石油和中鐵十八局五公司簽訂100萬方原油儲備庫土建工程合同時間在2017年12月,遠早於濱海文城的成立。

“基於以前很好的關係,當時我父親和李華並沒有約定雙方如何分成的問題,當年工程完結後,整個工程利潤近5000萬元。而當時李華因為在海南投資房產,所以李華就讓我父親將錢通過個人賬戶打給他,濱海文城一直都是空殼公司,這個工程所有的賬就沒從公司走過,十八局五公司一直沿用了和我父親之前的合作方式,所有的賬都走我父親的個人賬戶,所以去十八局五公司領工程款都需要我父親的印章和簽名。”葛天語這麼講述。

葛明祥被控告職務侵佔400萬元是該工程的最後一筆尾款。2014年10月左右,因為尾款沒有結算完成,濱海文城起訴了中鐵十八局五公司,之後雙方達成庭外和解,中鐵十八局五公司向濱海文城支付這筆費用。

葛天語告訴記者,“因為官司的關係,這個款項是必須達到濱海文城的,濱海文城的公司賬戶才第一次有了營收,其中十八局五公司的第二期付款400萬元支票就轉到我父親個人的賬戶上,這個工程之前我父親沒有賺到一分錢,所有錢全部給了李華。我父親沒辦法情況下,就將錢轉到自己的另一個賬戶上,李華多次向我父親討要,因為當時他海南的投資項目急需用錢,在討要未果情況下,他讓其弟以濱海文城公司名義報警,告我父親職務侵佔。”

關鍵證據被質疑

葛明祥職務侵佔案的關鍵點之一是,葛明祥是否系濱海文城的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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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證明被質疑

葛明祥家屬提供的判決書顯示,證明葛明祥系濱海文城會計的主要證據有三個,一個是證人證言,一個是葛明祥在濱海文城一張工資收入中代扣個人所得稅情況,一個是濱海文城出具的一位委託授權書。

證人證言方面,彼時,上述工程工程部相關人士、李華、李文、濱海文城兩位員工均表示,葛明祥系濱海文城的會計。

葛天語對此認為,“像李華、李文作為案件關聯人來作證,證言的可靠性值得懷疑,而工程部的證人證言只能證明我父親是在做這個工程,他們沒有依據來證明我父親就是會計。”

第二份證據是葛明祥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及納稅人收入納稅信息表。這張表顯示,葛明祥等人在2014年1月至2014年11月及2015年1月在濱海文城每個月領取3000元,表格上蓋了濱海文城的公司賬,上面未見任何人的簽名。

葛天語認為,這份證據更是毫無根據,“我父親沒有跟濱海文城簽過任何勞動合同,濱海文城也沒有通過銀行給我父親發過任何一分錢的工資,這樣一份收入表也不能證明我父親就在公司領過錢,這樣的表完全可以在事後補一張。”

記者獲得一份李文的筆錄顯示,李文解釋,所有工資收入都是以現金髮放的,但李文對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做出解釋。

而案件中最關鍵的證據是一份授權書。這份授權書是濱海文城在2010年3月28日出具的,其內容是“授權葛明祥以公司名義並代表該公司全權處理與十八局五公司大港石化項目部所有業務,包括簽署各種文件、辦理結算業務、收取各種款項等一切事宜,自2010年4月1日至與所有結算有關事務結束期間,葛明祥職務行為產生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後果均由該公司承擔”。

詭異的是,該份授權只蓋了一個公章,這個公章沒有蓋在落款濱海文城公司處,而蓋在葛明祥名字和身份證號碼處,而蓋的公章卻是中鐵十八局五公司。

對於這份張冠李戴的授權證明,澎湃新聞也向中鐵十八局五公司求證,其為什麼要在濱海文城公司的授權書上蓋章?中鐵十八局五公司一位人士在調取公司蓋章檔案後,證實公司從來沒有蓋過一份這樣的章,也直言不可能在這樣的授權書蓋章,公司已經就這個情況向公安方面做了說明。

葛明祥及其律師在法庭上層對這份授權書向公訴機關提出質疑,但公訴人未就此做出說明。

中鐵建一項目經理被舉報侵吞國資千萬後,被記大過並提前內退

葛明祥轉給李華的部分款項

實名舉報項目經理侵吞國有資產2800萬

葛明祥被刑拘後,葛明祥家人一方面應訴,另一方面也開始向天津、中鐵建等多個單位部門進行實名舉報,最初,葛明祥實名舉報李華受賄問題。

官網資料顯示,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繫世界500強——中國鐵建的旗艦企業,具有鐵路、建築、水利水電、市政公用、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同時具有公路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鐵道行業甲(Ⅱ)級、建築行業甲級、水利行業專業甲級等資格證書。

2017年1月13日,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檢察院在收到材料後將案件移交到了檢察院反貪局。

在時隔11個月後,大港檢察院反貪局卻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

大港檢察院一位人士對澎湃新聞表示,“我們是在2017年上半年受理了這個舉報,我們也瞭解到葛明祥家裡人對李華進行了多頭舉報,之後也去了十八局瞭解情況,公司反饋是已經對李華進行了行政處罰,但從我們角度來說,以罰代刑肯定是不行的。”

“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還了解到,葛明祥因為職務侵佔被刑拘,這就要重新審視這個舉報,直接證據是葛明祥轉賬到李華卡里,但結合別的證據來看,比如證人、證言、合同等,葛明祥只是公司的會計人員,也就是說,如果葛明祥是代表個人或者李文,那麼行賄主體是沒有問題的,按照李文的說法,其拿了李華的身份證辦過卡,也拿葛明祥的身份證辦過卡,那麼轉賬是行使一個財務流轉手續,所以我們認為沒有達到受賄這個罪名的相關要素。”上述檢察院人士表示。

該人士還強調,“李文在自己親哥單位攬活,這裡涉嫌的利益輸送問題並不屬於我們檢察院管轄範圍,我們只管轄《刑法》第八章、第九章的問題,當然如果涉及其他罪名,需要其他部門來查處。”

針對葛明祥的舉報,中鐵十八局五公司對此也曾有過調查。十八局五公司一位人士對澎湃新聞表示,“我們調查下來也顯示,葛明祥是濱海文城的財務人員,對於葛明祥所稱給李華轉了近5000萬元,目前也只能證明這些錢屬於工程款,當然不能否認這中間存在違規的地方,李華利用職權給其弟牟利,這種管理漏洞也是有很多歷史方面原因造成的,為此公司給了李華記大過的行政處罰,同時令其提前內退。”

2018年4月,在舉報李華受賄問題未果後,葛明祥及家人再次實名舉報李華涉嫌侵吞國有資產2800萬元。

葛天語對此稱,“之所以舉報李華侵吞國有資產有幾個事實是可以確定的,一是這個工程肯定屬於國有工程,二是從2010年12月工程竣工後,我父親通過卡轉賬給李華及其兒子李慧卡轉去2800萬元,而所有工程結算單我們都有存根,就是說有證據表明,這2800萬元正是這個工程的利潤,而不是所謂的工程款。”

而李華的親弟李文曾經給葛明祥發過一條牢騷短信,或許也間接證實了李華是幕後受益之人。2015年2月22日,李華髮短信給葛明祥稱,“文城公司雖然我是法人,你們把錢都轉走了,到目前我沒拿一分錢,來多少我也不知道,我算什麼。你們都黑,見錢不認人,如果我不仁義的話你們都沒法過不好。”

目前,仍未有相關部門對這個實名舉報作出迴應。

記者也數次致電李華,但其電話始終無人應答。

(文中李華、李文、李慧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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