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東嶽靈芝公司特大傳銷案二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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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網·海報新聞泰安9月5日訊(記者 邵蕊)近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了泰安東嶽靈芝公司特大傳銷案,其中,被告人郭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500000元;被告人何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00元;被告人馬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30000元。

山東泰安東嶽泰山靈芝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安東嶽靈芝公司)是典型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以銷售泰山牌靈芝茶為名,採取消費返現、吸收會員加入給與提成的經營形式,騙取消費者錢財。

2015年8月,郭某某、何某某等人在香港召開香港金子欲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子欲公司)啟動會,公司實際控制人是郭某某,何某某制定了公司的經營模式。

2015年11月8日,郭某某與泰安市東嶽泰山靈芝保健品廠(以下簡稱泰安東嶽靈芝廠)原法定代表人馬某簽訂股權及土地、地上附屬物轉讓合同,以1600萬元收購該廠,郭某某支付10%預付款後開始實際控制泰安東嶽靈芝廠,至2016年8月,郭某某陸續通過青島天地人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地人公司)賬戶支付給馬某轉讓款1232萬元,該資金全部來源於參與傳銷活動的個人賬戶和傳銷組織賬戶。馬某將泰安東嶽靈芝廠及其實際控制的山東泰安東嶽泰山靈芝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安東嶽靈芝公司)的工商登記變更為郭某某指定的華某2。

以銷售泰山牌靈芝茶為名,採取消費返現、吸收會員加入給與提成的經營形式,騙取消費者錢財。2016年3月,郭某某安排劉某2開始生產泰山牌靈芝茶。經鑑定,一提(規格:3g*25袋*6盒)泰山牌泰山靈芝茶在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市場零售價格為人民幣300元。郭某某、何某某、馬某某等人延續金子欲公司的銷售模式,以銷售泰山牌靈芝茶為名,以一提靈芝茶售價2600元,至少購買一提(即一單或1P)成為會員,可獲得3900元返利進行宣傳,吸引他人加入,參與人員按照加入的先後順序形成上下層級關係,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設置高額獎金引誘參與人員繼續發展他人加入。

泰安東嶽靈芝公司實行十四級會員制度,成為會員需購買至少一單靈芝茶,一個會員可以擁有最多7個ID,每個會員可以放置6個直接下線,會員的級別根據其本人及其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購買的單數計算,公司對每人購買單數進行限制。

泰安東嶽靈芝公司的獎勵模式分為推薦獎、提成獎、輔導獎、福利基金與董事分紅、促銷獎、境外市場開發獎。其中會員的提成獎根據會員的級別升高而提高,一級會員提成比例為1%,每級遞增2.5%,十四級會員提成比例為31%。

短短九個月發展會員1萬餘人,吸收傳銷資金近5億元。泰安東嶽靈芝公司通過華某1、許某1、張某、劉某1、胡某1等5人的12張個人銀行卡收取會員報單款,發放會員獎勵和支付員工工資,郭某某實際控制以上銀行卡。華某1等5人共計12個賬戶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匯入資金剔除無出資方賬號及名稱的金額後總額460928222.57元,全部來源於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庫內人員的個人賬戶。

在泰安東嶽靈芝公司的傳銷活動中,郭某某負責組織管理,何某某負責設計獎勵制度、發展人員和宣傳授課,馬某某負責統計報單數、發貨數、管理信息部門人員。自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達到10375人,層級達到3級以上,參與人員購買單數共計177280單。

2016年12月,郭某某、何某某代表泰安東嶽靈芝公司(乙方)與天津鑄源健康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簡稱天津鑄源集團)、天津鑄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丙方)(以下簡稱鑄源科技公司)、天津鑄源健康科技集團有限公司高新區分公司(丁方)(以下簡稱鑄源健康公司)簽訂增資擴股協議書。由乙方出資2000萬元持有目標公司(丙方、丁方)52%的股份,華某2為目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執行董事。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9日間,郭某某通過青島金魯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魯公司)轉款2000萬元到天津東方醫藥投資有限公司賬戶,該資金全部來源於參與傳銷活動的個人賬戶和傳銷組織賬戶。

原審法院泰安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郭某某、何某某、馬某某等人以銷售泰山牌靈芝茶為名,以至少花2600元購買一提靈芝茶(即一單或1P)成為會員,可獲得3900元返利進行宣傳,吸引他人加入,按照參與人員加入的先後順序形成上下層級關係,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設置高額獎金引誘參與人員繼續發展他人加入,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情節嚴重,2016年3月至12月共吸引10375人加入併購買177280單產品,層級達到三級以上,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依法懲處。

宣判後,郭某某、何某某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不屬於依法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告誡市民,要樹立正確的投資理財觀念,既要警惕傳統的傳銷犯罪,也要認清利用高科技產品等噱頭實施的新型網絡傳銷,不要被“快速致富”的幌子所誘惑,一旦發現涉嫌此類犯罪的線索,應立即報警,並配合公安機關依法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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