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正規品牌店卻混賣假貨,最終偷雞不成蝕把米

蘇州 江蘇 知識產權 刑法 天津二中院 2019-07-10
來源: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者:徐娟 陳雅芳轉自:江蘇高院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明明是正規品牌店卻混賣假貨,最終偷雞不成蝕把米


明明是家正宗的品牌銷售店,但擋不住假冒產品的利潤誘惑,結果可想而知,近日,蘇州市吳江區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被告人李某在自己經營的專賣店銷售假冒地板,最終偷雞不成蝕把米。

被告人李某在十堰市“紅星美凱龍”二樓開設了一家柏爾地板專賣店,工商註冊是個體工商戶,得到柏爾公司的授權,銷售正品柏爾公司的地板。但是據被告人李某供述,2018年5、6月,一個四十多歲的男子到被告人店裡,說可以做假的柏爾品牌的地板。後男子給被告人寄了一塊噴有“柏爾地熱地板”的樣品地板,給被告人報了價格,李某就在店裡放了兩片對方寄過來的背面噴有“柏爾”碼的樣品地板。有客戶看中這兩塊樣品詢價後,李某就開始銷售這些假冒的“柏爾”品牌地板。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假冒“柏爾”註冊商標的木地板,銷售給汪某、廖某等六人,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0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未經商標權人許可,銷售明知是假冒涉案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達到10萬餘元,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根據本案查明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鑑於被告人李某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危險,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同時扣押的假冒“柏爾”木地板、外包裝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開設的地板專賣店本就有授權,但是因為假冒“柏爾”品牌的地板價格比較便宜,特價吸引更多客戶來購買,賺取的利潤更多,於是鋌而走險,混賣假冒註冊商標的地板,本來是心存僥倖心理想多賺點錢,但終究難逃法網,賠錢又受罰。法官提醒,廣大經營者在商業活動中要誠實守信,遵守國家商標管理法規,自覺保護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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