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一醫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6.5億餘元,涉及2300餘人

宿遷市區一家醫院以擴大經營規模等為由,許以較高利息,從2009年1月至2015年6月,醫院先後向醫院內部及社會不特定對象借款6.5億餘元,涉及2300餘名集資參與人,案發前返還3.4億餘元,尚欠3.3億餘元。陳某某在此期間擔任該醫院院長。法院一審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某醫院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四十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責令醫院將未退還的部分,返還相應集資參與人。宿遷中院在17日上午的打擊非法集資犯罪新聞發佈會上通報了這一典型案例。

“我聽說他喜搞活動找到了他,他大筆一揮給了3萬”

“我當時聽說他喜歡搞活動,於是找到了他。他很大方,馬上批了三萬元。”在宿遷工作的彭先生說,他六七年前從外地到宿遷工作,由於經常需要搞活動,他找到了宿遷市區某醫院院長陳某某。結果一點意外都沒有,陳某某在聽完彭先生的介紹後,大筆一揮,贊助了三萬元。

在宿遷當地,陳某某喜歡贊助各種活動是出了名的,有媒體人士梳理了一下,陳某某的醫院每年贊助的活動要在十多場,少的在幾萬元,多的在幾十萬元,再加上在媒體上投放的宣傳,陳某某的醫院花在宣傳上的費用至少在百萬元以上。甚至走在宿遷大街上,都能在公交車車身上看到陳某某所在醫院的廣告。因此,陳某某本人和醫院在當地也保持了較高的“曝光率”,當地人在酒桌上談起陳某某,很多人都能說出他的幾多“往事”。

網上公開資料顯示,陳某某1989年畢業於衛生學校,畢業後,他先後在宿遷市皁河醫院、宿遷市骨科醫院等地工作。宿遷醫療改革全面推開後,幾戶所有的醫院全部改為民營,作為鄉鎮醫生的陳某某也迎來了自己的“人生轉機”,他與幾位股東合資買下宿遷市區某醫院的牌子,並擔任醫院董事長兼院長。

接手醫院後,陳某某為了醫院的發展費了不少心思,由於醫療市場競爭激烈,醫院要上新的醫療設施,陳某某開始向親朋好友借款,並組織醫院職工內部“集資”。

如果說,此時的陳某某在醫院內部的“集資”,還是為了醫院的正常運轉和提高市場知名度,還屬於可控制的範圍。那麼不久之後,醫院搬入新大樓後面向社會的大範圍集資,則成了陳某某個人和醫院發展的轉折點,最終雪球越滾越大,導致大量債權人湧向醫院要錢,非法集資案爆發,陳某某也主動投案自首。

“借了上百萬元,大多數都拿不回來了”

“我到現在還有六七十萬沒有拿回來呢?”宿遷市民李先生一提起陳某某和醫院,就愁眉不展,他也想找人早點把錢從醫院拿回來,但他得到的答覆是,涉及非法集資的人比較多,只能慢慢來,每年從醫院的利潤中分一點。現年四十多歲的李先生說,按照這樣的速度,他想把借給醫院的錢全部拿回來,自己還不知能不能等到那一天。

李先生做建築工地的工程業務,十多年下來,積攢下了幾百萬,除了買房換車外,手裡還有100萬元左右的存款。“當時想存在銀行利息比較低,有朋友告訴我,陳某某的醫院正在集資,利息比較高。”在得知朋友也借給醫院幾十萬元,並且能定期拿到高額的利息後,李先生心動了,他先後借給醫院八十多萬元。李先生說,當時朋友告訴他,醫院急需大量資金,主要是新買了大樓,要裝修,要上新的設備。

陳某某的醫院所買的新大樓是一座投資1.6億元的爛尾五星級酒店,共23層高。媒體報道稱,2009年,當時醫院買大樓“大手筆投入了近2醫院”。也就是這時開始,越來越多的人把錢借給醫院,借錢多,付的利息也多,最終醫院支付不了鉅額利息而在2015年被政府接管,陳某某本人也被警方控制起來。

李先生只嚐到了幾年的高息“甜頭”,此後困擾他的就是如何把自己借給醫院的本金給拿回來,“哪裡還奢望什麼利息,現在只能想著辦法,怎麼從醫院一點點拿回來。”

而當初醫院贊助彭先生的三萬元,也隨著集資案發而沒了音訊。“我當時只好把這筆錢補上了,後來費了好多事,才把這筆錢從醫院拿回來。”

曾以成功人士身份重返母校,勉勵學子

據媒體報道,陳某某曾榮獲“中國百位傑出優秀醫院院長”稱號,他在2013年在“功成名就”後重返母校表達自己對母校的感激之情,“今天我取得的成績,完全得益於母校的諄諄教誨。” 他還寄語母校學子,“好好學習,為將來投身宿遷醫療事業做好準備。”此時的陳某某可能沒有想到,幾年以後會身陷囹圄。2017年,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法院查明,在2009年1月至2015年6月間,某醫院以擴大經營規模等為由,許以較高利息,先後向醫院內部及社會不特定對象借款6.5億餘元,涉及2300餘名集資參與人,案發前返還3.4億餘元,尚欠3.3億餘元。陳某某在此期間擔任該醫院院長。

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醫院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吸收社會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陳某某作為某醫院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陳某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某醫院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四十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責令某醫院將未退還的部分,返還相應集資參與人。

一審宣判後,某醫院以及陳某某均表示服從一審判決,均未提出上訴,該案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法院提醒說,隨著醫療需求的增加,民辦非企業醫院得到進一步發展,為擴大經營而對外融資成為醫院進一步發展的一個選項。但醫院不是具有吸儲資格的金融機構,也不是經批准可以發行債券的公司、企業,醫院對借貸對象不加選擇的,醫院會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出借人要審慎評估風險,自覺抵制高利誘惑,遠離非法集資。揚子晚報/揚眼記者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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