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岠山公墓出事了!被睢寧市監局罰款沒收25萬元'

睢寧 江蘇 法律 文化 歷史 新睢寧 2019-07-28
"

岠山公墓

岠山作為睢寧縣的地理標誌之一,其優越的自然風光條件和深厚的歷史文化底蘊,已經成為睢寧代表性的旅遊資源。岠山公墓依山傍水,是一些睢寧人認為的不錯的送終之地。

然而,岠山公墓卻因為價格收費問題被罰了25萬!

"

岠山公墓

岠山作為睢寧縣的地理標誌之一,其優越的自然風光條件和深厚的歷史文化底蘊,已經成為睢寧代表性的旅遊資源。岠山公墓依山傍水,是一些睢寧人認為的不錯的送終之地。

然而,岠山公墓卻因為價格收費問題被罰了25萬!

岠山公墓出事了!被睢寧市監局罰款沒收25萬元

  • 開展檢查

2019年4月3日,睢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縣政府殯葬整治工作安排,對睢寧縣岠山園林公墓的經營性行為開展檢查。檢查發現,連某作為睢寧縣岠山園林公墓的實際經營者,在經營岠山公墓活動中,在經營岠山公墓活動中,不遵守相關規定,擅自制定墓穴管理費30元/個(雙穴)年,2004年-2019年共收取墓穴管理費50000元(含預收到2025年度)。

  • 法律法規

江蘇省物價局、民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殯葬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價規〔2016〕23號)第四條和第六規定了經營性公墓殯葬基本服務收費(包括基本殯儀服務費、公益性公墓墓葬費、公墓管理費),實行的是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連某擅自制定公墓管理費標準並收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屬於涉嫌擅自制定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範圍內的商品或服務價格和自定標準收費的價格違法行為。

  • 限期退還

2019年4月18日,睢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連某在規定時限內將50000元退還給繳費者,逾期不退或者無法退還的依法沒收上繳國庫。當日,連某書面說明因賬冊、報表、票據丟失,多收價款50000元無法退還。

  • 處罰結果

基於以上事實,睢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50000元;

2、並處違法所得4倍的罰款,計200000元;

以上合計罰沒款250000元上繳國庫。

  • 友情提醒

2019年4月16日,睢寧縣民政局和古邳鎮政府聯合發文,為了保護岠山生態環境,根據相關規定,對岠山公墓進行關停處理。對已安葬的墓穴,古邳鎮進行登記造冊,安排專人看管和維護,確保“葬有所安”。

"

相關推薦

推薦中...